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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养费终止范文

    终止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

    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现实司法实践中可能还会有其他情形存在,这个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判断。

    婚内抚养费起诉范文是怎样的?

    民事起诉状(抚养费) 原告:王xx 地址: 被告:王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二万肆千元整(暂算至起诉时止) 2、请求判决被告每月增加抚养费为45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杨xx和被告王xx的婚生子女。

    2014年9月11日,杨xx和被告在深圳市xxx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女儿王xx由杨xx抚养,被告王xx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为止。

    协议签订后,被告却没有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欠原告抚养费共二万肆千元。 原告今年已经十一周岁了,已经上六年级。

    明年就需要上初中。生活和学习的各项费用都大幅增加,再加上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每月支付的一千月已经远远不够原告生活和学习。

    为了能给孩子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故特请被告增加抚养费为每月45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最高可以是抚养人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按照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被告完全有能力支付。

    为了孩子有一个更好的将来,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法定代理人): xxxx年xx月xx日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现状 父母离异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一种特殊而又畸形的生活环境,因而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对于抚养费用的依赖是显而易见的。

    抚养费是他们生活的支柱,一旦抽去这根支柱,他们的生活就难以稳固,甚至无以为继。然而,近几年来,我国子女抚养费支付的现状并没有随着经济社会各方面地快速发展有所改变,相反地,问题愈演愈烈,令人担忧。

    (一) 离婚协议的内容漠视子女权益 在相当一部分的离婚协议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同意自己多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 有的当事人甚至把未成年子女当成要价的“筹码”或者可以分配的“财产”。

    例如,男方在离婚时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同意其妻子不支付全部抚养费,而事后又反悔告其前妻,就是当事人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同意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典型案例。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协议离婚中,一方当事人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往往会在抚养费上作出让步,由自己多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后因一方确实无力承担或者对子女放任不管等引发案件,且此类案件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 协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无法执行的案件也不断增加,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

    协议离婚后,抚养费纠纷案件增多的事实,无疑暴露出了协议离婚中轻视未成年子女的一个现状。 所以说,离婚协议作为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支付的一个前提条件,父母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做法令人担忧。

    (二) 对离婚协议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只要离婚的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婚姻登记机关就予以办理离婚登记。

    至于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费的处置是否有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离婚协议的内容能否得到执行,并不在审查的范围之内。即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审查仅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是实质上的审查。

    此外,法院对子女抚养协议效力的审查,也只是审查夫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是否对子女抚养问题、共同财产以及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 这种审查同样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是实质上的审查。

    法院判决书为什么没写终止抚养费的日期

    对于判决书没写终止扶养费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如果协商无效确定的,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相关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追回抚养费执行申请书范文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归我抚养,依法判决

    你这是属于民事案件。

    所以。

    。 周某为个体户,从事家装业务。

    某日承揽许某家防盗网安装业务,指派其店内雇员张某前去安装,并雇佣街头拉活的个体运输司机李某将防盗网拉至工程所在地,由李某协助安装。具体由张某负责安装,李某协助固定绳索,许某在楼下指挥。

    安装过程中,张某不慎掉下摔死。后该地事故调查小组认定:张某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周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重要责任。

    周某与死者张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周某赔偿张某家属22万元人民币。后周某向李某追尝,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40%赔偿责任。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13501386270 委托代理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1日作出的(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2011)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离婚抚养费能终止给付吗?

    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为您解答: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如果生活中发生一些变故,原先孩子抚养费支付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请求法院判决孩子抚养费中止给付,这个原夫妻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基础上是可以依据法定事由向法院起诉的。

    恢复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文书怎么写

    1,信息: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个人信息;

    2,申请事项:注明申请金额。

    3,写出具体的申请缘由及事实。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出生,

    (民族),(籍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出生,

    (民族),(籍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执行(执行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给付 子女抚养费,共计多少 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以 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结案。如今,该判决书/调解书早已生效,但被申请人却不履行该判决书/调解书中相应的给付内容,经申请人多次催要后仍拒不履行。现申请人与孩子的生活处于极大困境,因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上执行申请,望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终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一直持续到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为止。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 (一)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到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三)父母应当负担虽年满18周岁,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育费。

    (四)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严重疾病、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能参加正常就业的人。 (五)尚在校就读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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