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范文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交名称核准申请;
(2)申请人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成立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成立申请;
(3)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资格审查意见,有执业许可证的提供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5)同意登记的凭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帐户、验资,填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依据;
(6)民办非企业单位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到相关机构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帐户、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材料
1、由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依据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3、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单: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联系方式、住址,拟任法定代表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三者之一。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报告书。
7、民办学校、医院、福利院及文化、体育场馆经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许可证(复印件)。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如何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一、申办对象 凡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域或地名+字号(2个汉字以上)+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三、申请成立登记程序 (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二)填写登记表格(可从顺德民间组织网〈 http://www.mjzz.shunde.gov.cn〉直接下载或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执业许可证; 3、场所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5、章程草案。
申请民办学校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章程; 4、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四、核准成立登记程序 (一)受理。
申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后,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予以说明;对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应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二)审查。
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发证。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相应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五、成立登记收费的标准 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六、其它相关事项 (一)证书到期换领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证书遗失补领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登记管理机关对材料齐全的上述申请,应予以即时办理,并按变更登记收费的标准(每件40元)收费。 七、咨询方式 地址: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大堂43号民政局对外窗口。
幼儿园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范文
一、项目名称(2) 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 二、审核类别 审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幼儿园管理条例》 四.审批程序 受理→评议→审核→批准→发证 五、审批条件 1、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 2、坚持社会主义的正确办园方向,有正确的办园指导思想 3、有“筹建民办幼儿园批准书”(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的除外) 4、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5、有幼儿园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园舍、场地、设施和图书资料(租用园舍,场地的应有租赁合同书及平面图 ) 7、有符合要求的园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园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 8、有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园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9、有幼儿园园舍建筑质量安全鉴定书。
10、有幼儿园园舍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11、幼儿园食堂卫生许可证。
1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3、个人申请办学的,在职人员须具于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离退休人员须具于离退休证 ;其他人员办学须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14、担保单位的证明(担保单位法定代表认的身份证及担保书)以公司名义担保的须具有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正副本)、公司的验资报告 15、符合国家 规定的其他基本办园标准 六、申报材料 1、办园申请书。
内容包括:办园宗旨、办园目标、幼儿园名称、幼儿园规模、性质、形式、范围、班级设置、招生对象、师资来源、幼儿园地址、幼儿园场地、校舍面积、资金来源、联系电话等。 2、办园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幼儿园章程 。
内容包括幼儿园的管理体制、发展规划、教学、行政、学籍、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实行校董事会制的幼儿园提供园董事会章程和园董事会成员联合办幼儿园的章程载明联合办园形式或各方出资方式或及数额,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办幼儿园的条件等。 5、幼儿园发展规划、园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计划(租用园舍,场地的提交租赁证明文件) 6、幼儿园招生范围 7、幼儿园经费概算; 8、园长、教师配备计划; 9、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10、办园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须具于法律效应) 11、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园长的性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职称证明的复印件等); 12、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名、专业职称证明、法人执照的复印件等)或委托书; 13,联合出资办园的应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应视出资比例,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14,“三证”复印件; 七、承诺时间 90个工作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2、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1、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2、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人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3、个人出资,但不担任负责人,且符合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和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4、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1、登记申请书:经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下同)。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人的基本情况、场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和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或资产证明,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6、相应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7、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章程内容包括:(1)名称、住所。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实填写;(2)宗旨、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3)组织管理制度;(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6)章程的修改程序;(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省去第(4)条内容;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省去第(3)、(4)条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登记须知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
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1、举办单位或申请人将申请登记所需的各种材料报送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初审认为材料齐全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3、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后,开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受理通知书》,并在60日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申请人:4、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收费标准和依据(一)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2、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由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登记管理机关代收代付。(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