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换届选举办法范文
一、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具体流程
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两委换届选举是事关农村稳定的大事,具有严格的程序。村两委换届必须先选举委员,再由委员选举书记。具体流程如下:
1、报名参选。选举办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
(五)有一定文化知识。
2、选举准备。
一是成立选举领导机构。镇(处)成立选举领导小组;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二是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选民登记的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户口在本村,享有政治权利。
3、确定候选人。根据村庄规模确定村委会成员职数和职位,以多于应选名额一人的规定确定候选人数。召开预选大会,预选会议要求过半数选民参加有效,按照得票多少当场确定候选人。并于当日或次日张榜公布。
4、召开选举大会。包括清点参加会议人数、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介绍选举形式、检查密封票箱、核对选票数、分发、讲解选票、选民写票、选民投票、销毁剩余选票、开箱验票、整理选票、唱票、计票、宣布选举结果等程序。
扩展资料: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
(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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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委会的选举流程
1、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由村党组织主持、组织,村委会负责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其人选必须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熟悉本村情况,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2、认真组织好选民登记。 选民应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依法开展本村选民的资格确认、审核和登记,做到不错登不重登,自觉接受群众对选民登记情况的监督。对外出的选民,应提前通知他们回村参加选举。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村选举办法应予以明确。 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3、推选村民代表。
村选举委员会要积极引导村民把素质高、作风正派、顾大局、有一定议事能力、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和威信的村民选为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若干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采用无记名推选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 4、自荐人的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实行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组织选民自荐竞职。
镇党委要加强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条件审查,如有需要可要求县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联审工作。 5、严格规范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委托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从高到低产生。同户不得产生二名以上村民代表。
村党组织成员不是村民代表的,应在村(居)组织选举结束后按程序增补为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中,党员比例一般不少于35%。
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6、精心组织正式选举。
选举前,要完善领票、投票、计票办法,及时公布投票的时间和地点,精心印制各类选票,科学合理设置选举现场和投票站严格规范委托投票。 。
三、村长选举法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委员会选举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四、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主要步骤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选举主要步骤有:村财经济责任审计和民主评议,建立选举机构,开展宣传动员,选民登记,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提名确定候选人,竞选,投票选举,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移交等。
1.调查摸底。县乡两级的调查内容,主要摸清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历届选举情况和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等。
2.制定方案。以县为单位制定选举方案,确定实施阶段、重点任务、时间进度、责任主体及具体要求。
3 . 采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4 . 规范投票行为。全面设立秘密划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保障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严格规范委托投票,限定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次,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
5 . 审查审计与考核评议。审查审计:部署审计方案;成立审计机构;进行村财审计;公布审计结果;追究责任。考核评议:县市区党委要组织力量对村“两委”班子进行任期考核,组织党员群众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考核评议和推荐结果作为审核确定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扩展资料:
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必要性:
1.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的表现形式。保障农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2.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保障农民权利。
3.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
4.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村民选举委员会
五、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的规定 一、村委会换届选举准备工作阶段 1、建立县乡村三级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方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至11人组成。具体人数由镇(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2、改选村民代表。 3、由村选举委员会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候选人名单及选举日。
二、村委会换届选举阶段 1、选民登记: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年龄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计算时间截止到选举日,于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 2、候选人的产生:按照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召集超过半数的全体选民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超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选出候选人,并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3、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7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缺额的候选人应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张榜公布。
4、外出有选举权的村民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投票的,但又不愿意放弃投票权利的,可以办理委托投票或信件投票,但应在3日前办理委托手续。 5、投票选举:当场当众公布选举结果。
三、建章立制阶段 1、做好新老村委会班子交接工作,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10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进行移交。 2、建立健全村委会下设组织。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30日内推选民调、治保、公共卫生等村民自治组织。 3、制定规范章程,完善各项制度。
六、据说2017年农村换届选举办法.非常严格.谁知道~
一、如何进行村委会选举,在《村委会组织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3、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4、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5、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6、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7、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8、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9、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10、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二、怎样做好村委会选举? 通过“两推一选”、“公推直选”等方式,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办法,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突出的优秀人才选拔到村“两委”班子中来,夯实基层组织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乡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配齐配强人员,明确责任。
同时印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指南和培训材料,强化业务培训工作。 二、化解矛盾。
体察民情,了解选情,理顺干群关系。排除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整治社会治安秩序。
同时,要突出对贿选行为、扰乱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态势。 三、严格依法办事。
必须做到法律法规不变通、政策执行不走样、程序环节不出错。要认真把握细节、把握政策,做到环环相扣,稳步推进。
选委会公允正直,现场工作人员要敢于负责,公正不阿,按照选举程序严格把关,及时制止和纠正村民的违规行为。
七、如何正确引导群众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
一、搞好调查摸底,吃透村情民意 搞好调查摸底,吃透村情民意是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的前提。
村委会换届直选,就是让选民不受任何限制、独立自主地挑选自己称心的当家人,这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的群众性工作。选举中,参与人员多,工作复杂,如果不详细掌握村情民意,就会影响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在换届选举之前,务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以便全面了解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对换届选举的意愿,把各种问题考虑得周全细致,把选举前的各项工作准备得扎实充分。一是应吃透村情,掌握村民和干部的思想动向。
要组织力量,深入村户,通过走访村干部、老党员、群众代表、致富带头人等,多方面了解村委班子的现状,掌握上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以及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对各村村情要摸清摸透,分出类别,哪些村情况较好,能够按时顺利换届;哪些村条件一般,经过努力能完成换届;哪些村存在问题较多,换届难度较大,这些都应分类排队,做到心中有数。
对现任村委班子干得怎么样,谁有可能连选连任;村里有多少人表露参选意愿,适不适合进班子;影响该村换届的矛盾和问题有哪些;如何防范家族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的影响等问题,都应一一弄清,做好预案。特别是对村民想选谁、不想选谁的思想动向、村干部的工作情况及群众威信等应了如指掌。
二是要吃透镇情,分类排队。应综合各村的情况,一村一案。
在重视后进村选举的同时,对一些老先进村,也不能忽视。因为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会区域,是一个宗族矛盾、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的复杂的社会单位,先进村的村民对村干部并非都拥护和赞成,宗族派性也同样存在。
因此,无论是对后进村,还是先进村,都应高度重视,详细掌握镇情,把握各村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未雨绸缪,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基础。 二、熟谙法定程序,增强处理问题的能力 要想选好人、不出事,严格程序是基本要求。
村委会换届选举,牵扯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掌握法定程序,增强处理问题的能力。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是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律依据,只要学熟、弄懂,依照法律办事,选举工作就会比较顺利,少出问题或不出问题。
否则,就可能导致选举失败,甚至出现违法行为。学通弄懂的关键人,就是参与换届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下派各村的联络员。
参与换届选举下派的联络员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积极带头学好“一法一办法”,明确规定和要求,增强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做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明白人,切实做到法定的程序不变通、规定的步骤不减少、群众的权利不截留、上级的要求不降低,严格把握政策,掌握工作流程:绝不能违法违规操作。只要严格把握了政策,明确了选举程序,既能依法对提出异议的人做好解释工作也能为维护会场秩序、严肃选举纪律创造条件,保证选举的成功。
我们在实际中,组织编印了《枝江市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手册》,内容涵盖了一法一办法、实施方案、规程、表样、公告等,做到了一册在手,依据操作明了。 三、严把三个关口,依法精心组织选举 把好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关: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是换届选举的第一步,也是选举工作的基础。
工作搞得如何,直接关系着换届选举工作是否顺利进行。在这方面,应把握好三个问题:一是要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作用。
根据《选举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唯一合法机构。因此,一定要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二是要增强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严肃性。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中,要使用印制下发的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票,禁止发空白纸,绝不允许使用举手的办法,以增强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严肃性。
否则,会降低村民对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重视程度,出现工作起步就“敷衍了事”的现象,影响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三是要科学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和成员。
《选举办法》第九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当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当选为候法制版用法版选人时,要进行回避,退出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如果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回避,应当在其他留任的成员中重新推选一名主任;如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成为候选人的人数太多,就可能难以集体决议问题,影响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工作。鉴于这种情况,需要科学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解决的办法是:多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出缺之后依次递补,以便为选举委员会成员成为候选人后,退出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留有余地。递补过程中,并非缺几人补几人,只要递补后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是单数,并且不超过十一人即可,这样便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议问题。
但组成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由党组织的代表、村民小组长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 把好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关。
提名确定候选人是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关键。选民能。
八、如何搞好村两委换届选举
一、强化领导。
选举组织工作要做到“四个到位”。一是责任到位。
区、镇(街道)成立工作组明确职责,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对情况复杂的重点村建立联系责任制,由区领导、部门领导负责联系、镇(街道)领导负责包干、农村指导员具体落实。
二是指导到位。合理规定干部职数配置、选民资格等标准,明确村干部任职的若干限制,及撤并村干部职数、班子结构组成、选举方式方法。
区、镇(街道)组织、民政部门、信访有关职能部门为政策解释、答复、信访的受理单位。三是引导到位。
鼓励发动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参加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或主任竞选,村委会党员主任通过选举成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积极创造条件,提倡后备干部参选。
四是处置到位。建立应急处置机构,组建村级组织选举快速反应小组,及时处理事件,确保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按章有序进行。
二、宣传先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创造良好氛围是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和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相结合的形式,大张旗鼓宣传村级“两委”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程序办法等,增强广大群众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在选举前,各地党委、政府要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制订宣传教育方案,了解村级换届选举的重要性,选举工作原则方法和步骤。
引导群众正确对待选举,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在选举期间,要重点宣传村委会推选程序、候选人条件、提名方式、候选人确定办法以及具体投票程序,介绍候选人的简历、工作能力、政绩等情况。
同时,在选举之前尽可能地联系外出有选举权的村民,告知他们选举日期,让他们及时回来参加选举,以体现更多数人的意见。要鼓励、支持那些有真才实学、有经济头脑,能爱民富民,真心实意办事的外出经商办厂能人参加竞选,增强“两委”的生机与活力。
三、分类推进。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村情社情,认真分析换届选举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及可能遇到的问题,找准矛盾结,在制定实施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一村一策、逐村制订工作预案和工作措施。
对村情比较稳定、适于换届的,要及时安排,按期换届;对虽然有问题、但通过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不会影响换届的,要本着先换届、后解决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做好换届工作;对村情复杂、确实不能换届,但群众换届愿望又比较强烈的,要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认真排查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为换届选举创造条件。四、化解矛盾。
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对矛盾较为突出的村,进行细致排查,逐条梳理,认真分析矛盾产生的根源和症结,按照“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首先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积极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稳定群众情绪。千方百计认真解决事关民生历史遗留问题,为换届选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对宗族派性明显的村,摸清各派的底子,找准关键人物,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法说服教育,使他们摈弃狭隘的思想观念,从本村的长远发展出发,选好本村的带头人。同时,要引导村级班子成员认真回顾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如期完成,让群众满意,为换届选举奠定良好基础。
此外,认真开展村级干部离任审计工作。选举前,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对村级帐目进行审计,明确债权债务,并把审计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查结信访案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群众反映较大的重点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取信于民。五、强化培训。
在选举前采取集中办班、外出参观、现场观摩、摸拟选举等方式,对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分管副书记、组织委员、民政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也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换届选举的办法、程序,切实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换届选举骨干队伍,担负起工作指导、把关定向的重任。加强村干部职责素质培训工作,把村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区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加大培训力度,对村干部实行分层分类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方式开放性培训,以大中专院校为依托,进行提高性培训,以党员电化教育为载体,进行普及性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提高村干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能力,务实创新、加快发展的能力,勤政廉政服务群众的能力,民主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提高村干部综合素质。
六、做好落选村干部工作。由镇(街道)主要领导通过个别谈心,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耐心细致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教育他们正确对待换届选举工作,鼓励他们放下思想包袱,使他们落选不落后,落选不落志,甘当铺路石,支持新班子工作。及时兑现离任村干部的工资和欠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落选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要创造条件,对一些思想作风硬,有一定工作能力,受差额选举的职数限制而落选的村干部,可根据各自的情况,把他们。
九、涉县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