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论文范文
一、法律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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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是不是可以借鉴,记得给我好评 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 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充分解决程序、效率方面的问题之后,着重解决证据方面的问题,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措施就是强化“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一向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是举证责任的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从而为民事审判适用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操作中,自然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及转换。 一、举证责任的性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做两项工作: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其中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是整个民事诉讼的中心,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以证据为根据”,事实的认定则是通过证明活动来实现的,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由此认定案件事实,进而才能正确的适用法律。 近年来,法院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积极加以推行,在引导当事人举证,强化当事人举证意识方面有了重大进步。
但是应当看到我们对举证责任的认识还停留在“向法庭提供证据”这一浅层次上,对于举证责任的本质及功能还缺乏正确的认识,特别是还不能有意识地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定案这一实际问题,使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还留于形式,未能达到强化举证责任,提高审判效率之目的。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间内,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向法院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义务。
它是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的统一,其本质是一种义务,举证责任是广义的概念,其中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是指在诉讼开始时,或在审理、辩论过程中,对争议事实提供证据的责任,当事人有义务把他所掌握的全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在审判阶段加以提出,否则法院认为当事人已放弃了利用这项证据的权利,不能在以后的司法审查中再提出该证据。 后者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使法官信服其提出的全部事实而承担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范畴、规定的方式内完成。
提供证据仅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外在表现,证明案件事实才是最终目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当事人仅仅提供证据后,不能说已履行了证明义务,还要在法庭上说明证据与所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及证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疑,并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向法庭作出必要的说明、解释,以充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真实,这种责任称为“说服责任”。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时,法官按照真伪不明的事实应由哪方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作出判断,从而对该方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作出不予认定的裁判,这种责任是由于当事人未履行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明责任所导致的客观结果。
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而不是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是公正、中立角色。 当前,许多法官不能认清法院在证据制度中的职能转变,在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上,仍以传统的审判方式,对不清的事实习惯代替当事人调查取证,自己总觉得不进行调查取证心里没底,无法保证正确审判案件。
法官必竟不是医生,医生必须热情帮助患者,为患者服务,法官是居中裁判者,讲公正,打官司必然要有一方败诉,法官介入调查取证这种做法其实质也是暗中帮助一方当事人,对别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正的。 我们在举证责任方面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尽量压缩法官调查取证的空间,绝不是说人民法院不进行任何调查证据,相反,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认为审理案件符合以下情形的证据可依职权调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规定了法院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大大限制和削减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有限列举的方式作出了较严密的规定,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明确限定为两种情形:(一)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范围以有限列举加以概括性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要解决案件的证明问题,首先要搞清诉讼主体中谁负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即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法律在强调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承担义务的同时,并不排除另一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相反证据加以证明的行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包括举证责任的倒置和举证责任的转换。
前者取决于实体法对争议事实的规定,后者则是由诉讼程序的动态特性决定,并以此为基础。
二、对法律的认识小论文
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 摘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唯物辩证法,它是马克思主义的本源、灵魂和根本理论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用唯物主义改造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用辩证法改造以前的唯物主义,并辩证唯物地概括了当代的自然科学成就和总结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经验,创立了最完备的彻底唯物主义的新型哲学——唯物辩证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它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 列宁忠实于马克思主义,他的一生始终如一地坚持把唯物辩证法创造性地运用于新时代和俄国革命、建设的具体实践,推进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发展。
《哲学笔记》是列宁哲学思想发展的一个高峰。列宁主义是唯物辩证法发展的一个新阶段。
毛泽东是唯物辩证法的大师。 他创造性地运用唯物辩证法观察与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问题,并十分重视用唯物辩证法武装全党。
毛泽东的《实践论》、《矛盾论》、《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以及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下册)的谈话和批注等等著作,贯穿着马克思列宁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红线,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唯物辩证法思想。 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观是一元的、整体的、开放的和发展的学说,非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观则是多元的、片面的、封闭的和僵化的学说。
我们应该从马克思主义的整个思想体系出发,从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各自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来研究马克思主义的精髓问题,弄清楚在整个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体系中,什么是它据以构成自身体系的源头、什么是它的灵魂、根本理论基础和最本质的东西,什么是处于最核心的地位。 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划清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对于识别真假马克思主义、半真半假马克思主义,对于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是很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
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国内外学术界有各种各样的看法,众说纷纭。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唯物辩证法,它是马克思主义的本源、根本理论基础和最本质的东西,在马克思主义的整个思想体系中处于极重要的地位。
这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有过明确的深刻论述。 在这里首先谈一下语义是必要的。
“精髓”、“核心”、“灵魂”的含义基本相同,通常作同义词使用,是同一个意思,都是指最根本的东西、“最本质的东西”。 如在列宁的《共产主义》一文中译成“最本质的东西”一词,《列宁全集》第二版的译文则改为“精髓”。
两者意思相同,只是译文的具体表达有所不同。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革命民主主义者变为共产主义者,逐步与唯心主义观点断绝了关系,他们用唯物主义改造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用辩证法改造先前的唯物主义,并辩证唯物地概括了当代的自然科学成就和总结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经验,把辩证法和唯物论融为一体,创立了最完备的彻底唯物主义的新型哲学——唯物辩证法(或者换句话说,辩证唯物主义),它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证和发展了唯物辩证法。他说自己的研究方法是“辩证方法”。
“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
为了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必须把它倒过来。”这就是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唯心主义辩证法,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唯物主义辩证法。
马克思指出:“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1]唯物辩证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精神和革命精神的根本特征。
恩格斯称唯物辩证法是“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2]他说过:只有真正懂得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的人,才配称马克思主义者。
这个方法论就是唯物辩证法。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谈到关于唯物主义新的历史形式时说:“现代唯物主义本质都是辩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的哲学了”。
[3]他指出:“唯物主义历史观及其在现代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上的特别应用,只有借助于辩证法才有可能”。[4]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正是借助于唯物辩证法,把它运用于人类社会历史,推广到研究社会及其历史,特别是详尽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的秘密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才发现了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才使社会主义由空想成为科学,才创立了科学的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而唯物辩证法在其中又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成。
这说明,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本源、精髓和根本理论基础。没有唯物辩证法就没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
当然,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完整和统一的思想。
三、法制小论文怎么写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而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四、刑事案例分析小论文
刑事案例分析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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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与法律的小论文
法律护我成长
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形象是严厉、冷酷、无情或其他的一些类似不尽人情的形容词来描述。但我们的老师却把课堂气氛调节的十分活跃,使同学们可以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想法、看法。在不受条条框框的约束下,同学们的思想更开放,思路更清晰和活跃,大家学会把一个案例从多方面去考虑,我们经常在课堂上争的面红耳赤,大家争相发表自己的观点,再结合老师的指引,我们对法律知识有了更理性的认识和理解,对于法律本身的影像也更加深刻了。课堂教学中各个案例的选择,不仅针对所学知识,而且很贴近我们学生生活,所以针对性较强,我们理解起来也更便捷和透彻,真正调动起我们学习法律的热情和积极性。
法律不但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且即使对罪犯的惩罚,也是一种警摄和教育的作用。法律就像一个程序,只要人们按照这一程序运行,生活就会更加安定和谐,社会经济也才会更加有序发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对不遵守规矩的人,法律也会有网开的一面。比如,对于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检举其他犯罪现象的,尽量使自己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那么,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也会给予一定的减轻或从軽处罚。这样,才更能体现法律“教育为先,惩罚在后”的理念,也才会让犯错误和违法犯罪的人有悔过自新的机会,使一部分违法犯罪的人能向好的方面发展,为社会造福。
当然,法律对那些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和破坏经济发展的人的打击又绝不留情。这样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又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保证。比如,像杀人、抢劫等对社会造成及其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法律都施以重刑,甚至是死刑,给罪犯以严罚,同时给众人以警世!
“有法天下和”。法律是社会重要的组成,是一个准绳,通过法律去规范人们的行为,去造福社会。
六、《刑法学》命题作业小论文
1.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大学生在毕业前都必须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任务。申请学位必须提交相应的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后,方可取得学位。可以这么说,毕业论文是结束大学学习生活走向社会的一个中介和桥梁。毕业论文是大学生才华的第一次显露,是向祖国和人民所交的一份有份量的答卷,是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报到书。一篇毕业论文虽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才华,也不一定能对社会直接带来巨大的效益,对专业产生开拓性的影响。实践证明,撰写毕业论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出好人才的重要措施。
2.通过撰写毕业论文,提高写作水平是干部队伍“四化”建设的需要。党中央要求,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步实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这个“四化”的要求,也包含了对干部写作能力和写作水平的要求。
3.提高大学生的写作水平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时期,无论是提高全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和科学管理方法,还是培养社会主义新人,都要求我们的干部具有较高的写作能力。在经济建设中,作为领导人员和机关的办事人员,要写指示、通知、总结、调查报告等应用文;要写说明书、广告、解说词等说明文;还要写科学论文、经济评论等议论文。在当今信息社会中,信息对于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写作是以语言文字为信号,是传达信息的方式。信息的来源、信息的收集、信息的储存、整理、传播等等都离不开写作。
七、刑法毕业论文题目
1 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立法研究
2 人权保障与我国刑法的完善
3 刑法上体系性思维的缺陷之补救
4 论刑法中的推定承诺
5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研究
6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7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8 论刑法中的错误
9 婚内强制性性行为的刑法学研究
10 论我国未成年犯权利的刑法保护
11 论刑法中的片面共犯
12 袭警案件的刑法对策研究
13 论公司制度的刑法保护
14 论刑法中的暴力
15 刑法因果关系刍论
16 刑法上的监督过失责任及其立法探讨
17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立法关系的若干反思
18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9 滥用职权罪主体之研究
20 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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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求五个刑法学论文题目
刑法解释的另一种路径:以“合类型性”为中心 关键词: 刑法解释;规范;类型;涵摄;比较
内容提要: 传统的刑法适用机制,被理解为三段论式的逻辑涵摄。然而,这只是看到了法律适用过程的最后环节,而使得涵摄之外或之前的一切思维程序都陷入迷雾。事实上,刑法适用的核心主要不在于概念式的涵摄,而在于归类式的比较。在这一比较性的操作中隐含着某种新的解释方法—“合类型性解释”。在基本思路上,这种解释方法要求:对规范意义的探寻,必须回溯到“作为规范基础之类型”,对超出类型轮廓的行为,则应予以排除。质言之,刑法解释需以“类型”为指导观念;在具体的操作路径上,这种解释方法是沿着典型案例的挑选、比较基点的确立、偏离限度的审查等基本流程而展开,是一种通过个案比较而使规范之内涵逐步精确化的方法。通过个案的不断积累,我们可以逐步摸索出规范的意义范围与边界所在,从而掌握类型的基本轮廓;在与其它解释方法的关系上,它与文义的、体系的、历史的、目的论的解释均存在一定差别,因而值得作为某种新的解释方法来认真对待。
法的现实化过程,必须经历“法理念→法规范→法判决”这一演进轨迹。如果说立法是从法理念到法规范的现实化过程;那么,司法就是从法规范到法判决的现实化过程。而如果说刑事立法是法律理念与预想的生活事实的相互调和,从而形成刑法规范;那么,刑事司法则是刑法规范与当下案件事实的相互对接,从而形成刑事判决。[1]在本文中,我们将首先看到一种对司法机制的重新理解。在概念法学的思维中,立法中的概念不仅是对生活事实的恰当把握,而且在逻辑上绝对自足和周延。如此一来,刑事司法的过程,仅仅是将具体的案件事实涵摄于概念之下,仅仅是“制定法的精确复写”。然而,这种设想显然过于天真了。三段论演绎仅仅是作出判决的最后一个环节—一种形式上的、逻辑上的正当性需要。在这之前,实际上饱含着规范的解释、续造与发现;饱含着事实的包装、裁剪与格式化。司法过程的核心,主要不在于一种概念式的涵摄,而在于一种归类式的比较。此种比较既是规范与事实间的“目光往返”,更是类型与素材间的交互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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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的思考方向上,我们可以发展出一种新的解释路径。此种解释路径,与萨维尼(F. C. v. Sav-igny)以来的传统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论解释等均存在一定差别,可称之为“合类型性解释”。从积极侧面而言,这种解释方法要求对规范意义的探询必须回溯到“作为规范基础之类型”;从消极侧面而言,则要求对超出类型轮廓的行为予以排除。质言之,刑法解释必须以“类型”为指导观念。
在本文中,我关注的主要问题是:此种解释方法的基本思路为何?正当性基础何在?它在具体操作上应如何开展?怎样理解它与传统的解释方法之间复杂而又微妙的关系?在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中,我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合类型性解释”的确揭示了某种新的解释方向与可能,因而值得作为一种独特的解释方法认真对待。
一、刑法适用机制的重新阐释:“类型”与“事实”的交互开放
(一)三段论:刑法适用的传统思维
传统的(刑)法适用机制,一般被理解为一种三段论式的逻辑操作模式。[2]在这一模式中,一个制定法上的法律规范构成“大前提”,某具体的案件事实被视为一个事例,将这一事例归属于法定构成要件之下的过程,则是“小前提”,大小前提相对应便能得出结论:对此案件事实应该赋予该法条所规定的法效果。这一模式,可用更为直观的图式表达如下:
T→R(意指:对于T的每个实例均赋予法效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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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请按照小论文的格式,解析一个刑法案例,要有具体的说理、分析
举一个案例:现在热炒的宝马车撞人案,南京市交管局在其政务微博上发布了南京“6·20”宝马案的最新消息,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表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三大临床特征: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急性,是指起病过程很急,一般在两周内起病;短暂性,是指病程持续时间不长,整个过程一般在一个月以内;精神病性,是指以幻觉、妄想进行逻辑推理,比较多见的如被害妄想等。”
据这位鉴定人员介绍,临床特征为起病快、病程持续时间短并表现为精神病性且又找不到发病原因的精神障碍,就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不是专业的鉴定专家肯定都持怀疑态度,如果杀人也可能”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除非他爸是周永康。
鉴定意见是专家证据会被法院采信。一个交通事故为什么能引起如此轰动,主要证据容易引起公众怀疑所致。
本来可以被刑事处罚,一个鉴定意见使肇事者峰回路转,躲过一劫。 纵观整个案件,只要有证据能证明当时一切,无论采取什么手段获取,就可以逃过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