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委托书范文
一、监护人委托书格式样本
委托书
XXXXXXXXX(单位或部门名称):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负责办理XXXXXXXXXX工作(事宜),请予以办理,(或请将XXXXXXXX(具体事务)如何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本人或单位)承担,与贵(单位或部门)无关.
特此申明!
授权有限期: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亲笔签字)
被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亲笔签字)
单位名称: 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二、出国留学监护人委托函模板
委 托 书
委托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
受托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美国。
我系XXX的母亲,女儿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现准备去美国留学,由于我无法出国承担其监护责任,故委托XXX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理我承担女儿XXX在出国居住期间的监护职责。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围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和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委托人:
二00九 年 XX月XX 日
三、出国留学监护人委托函模板
委 托 书委托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
受托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美国。我系XXX的母亲,女儿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现准备去美国留学,由于我无法出国承担其监护责任,故委托XXX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理我承担女儿XXX在出国居住期间的监护职责。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围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和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委托人:二00九 年 XX月XX 日。
四、单位委托书范本
委托书的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委托期限;委托的原因;委托的权限范围;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房屋委托书不得含有委托设立遗嘱赠与等内容近年来,随着房屋流转、抵押数量的不断增加,与此相关的房屋委托书公证量也急剧扩大。然而,各地在办理过程中,在一些具体问题和环节上各有不同的操作模式,引发当事人甚至接受单位对委托书公证程序是否规范、公证书是否有效的歧义。
中国公证协会业务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黑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处长贾向明分析说,房屋委托书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以往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委托书往往“缺项”。该指导意见详尽规定了房屋委托书应包括的内容,特别是明确了“委托书中不得含有委托设立遗嘱、赠与等依法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内容”以及多人委托或受托人为多人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对房屋权属、委托人婚姻状况等是否实行实质审查一直是业内争论较大的问题。这个指导意见对公证机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办证方式:一种是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38条的规定,证明房屋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另一种是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证明委托行为及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
贾向明认为,规定两种办证方式,有望解决对房屋委托书公证的办理是采取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的问题。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公证的,采取形式审查;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公证的,采取实质审查。
此外,指导意见规定了“应当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以及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房屋的保证书”的处理办法,从而解决了监护人处置被监护人所有房屋的委托书公证能否办理这一难题。同时肯定了房屋委托公证书中“加注”的做法,并增加了录音录像或鉴定的辅助办法。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对于推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开展,规范公证机构的办证行为有着重要意义。”中国公证协会业务规则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志全对这个指导意见给与了积极的评价。
陈志全认为,该指导意见灵活界定了当事人的范围,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考虑到实践中许多当事人是在婚前申请办理财产约定公证,指导意见又作出了变通的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就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等事宜签订财产约定协议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办理。
前款财产约定协议应当载明协议以结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内容。”这个指导意见全面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的财产范围,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仅对“积极财产”作出约定,对“消极财产(债务)”也可以作出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公证机构重点审查“财产权属凭证原件有无可疑之处”和夫妻双方对所约定财产的权属是否清楚。
“这一规定合理划定了公证机构的审查责任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所涉及的产权真伪主要由夫妻双方自行核实,公证机构主要的职责是核实当事人对所约定财产的权属是否清楚,这对提高办证效率,降低当事人的办证费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陈志全表示。
公证机构要向当事人重点告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具有的对内(指夫妻之间)、对外(指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在指导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应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申请在中国公证协会业务规则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疆看来,《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对于强化公证书的法定效力,实现公证疏减诉讼的目的有着重要作用。
该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刘疆认为,这一规定消除了关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担保人是否一定提出公证申请的争论,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在出具执行证书的程序中,仅由债权人一方提出申请即可,澄清了出具执行证书也需要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误解。
针对实践中屡次发生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债务人不配合公证机构核实其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事实的问题,指导意见规定了“约定核实”的方式,即“公证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就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