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条款范文
一、合同不可抗力条款怎样规定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
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 ①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②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
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 ③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在我国《合同法》上,不可抗力解释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条款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二、不可抗力条款是一项什么条款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是这样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在各国法律中都是免责事由。但是关于不可抗力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则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来具体确定不可抗力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下面具体谈一谈。1.
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当事人在设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应采取何种方式确定不可抗力事件,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应通过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只有明文列举才有排他的效力,而且只有在条款中所明确列举的事件发生时才可导致当事人被免除责任。如果发生的事件是条款中没有明文列举的,即使阻碍了合同履行也不能导致当事人被免责。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抗力条款应采取概括式的方式,此种观点认为,列举式的方式已不符合现代贸易的需要,在实践中当事人设定不可抗力条款应采取概括式的方式。我个人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比较而言列举式的观点更为合理。主要理由在于:当事人设立不可抗力条款旨在对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补充。法律的规定常常过于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不可抗力条款也同样过于原则,将很难起到补充法律规定不足的作用。2.
关于不可抗力对责任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大都明确规定,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则应免除当事人的履行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的发生不一定导致当事人被全部免除责任;是否应当被全部免除,应依具体情况确定。在许多情况下,不可抗力的发生,只是暂时阻止合同的履行,而并不是导致合同完全、永远地不能履行,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确实不如采取维持合同效力并延期履行的方式更有利于维持合同的严肃性,并充分实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具有如下例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2)在迟延履行期间因发生不可抗力,不得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三、如何写不可抗力条款
问:
如何写不可抗力条款?
答:
你不用考虑如何写不可抗力条款。
一般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都有这方面的内容,二是即使你的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法律也会对你免责。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中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注意问题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四、合同如何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呢
具体方式:(一)关于约定不可抗力范围。
关于约定不可抗力范围的方法,通常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概括式,即不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表现形态,只作笼统的定性规定;第二种是列举式,即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通过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具体表现形态;第三种是将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一种方式,即先列举一些不可抗力的表现形态,然后在合同中用概括性的语言囊括所有未尽列举之情况。 对照这三种约定方法,笔者认为第三种方法更为可取,理由是这种方法兼收前两种方法的优点,同时又摒弃了前两方法的缺点。
另外,笔者认为,第一,所列举的不可抗力形态应当符合《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否则,所作约定无效;第二,列举的不可抗力形态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否则,所作约定无效。 同时,笔者建议,根据合同的特点,尽可能多地列举与合同相关的可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的具体表现形态。
(二)关于约定不可抗力从属义务不可抗力的从属义务是指在出现不可抗力后,有关当事人是否有通知对方的义务、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文件的义务和相互合作的义务等。 对不可抗力的从属义务的约定,实际上应当包括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在多长期限内,以什么方式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告知对方以及未在约定期限告知对方或者对方在约定期限内未获得不可抗力发生的信息应如何处理作出约定。
(三)关于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1、关于约定免责范围《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这就是说,并非只要发生不可抗力,就全部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当事人的履约责任、赔偿责任或者其他责任,而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酌量处置。
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具有多大影响时,可以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具有多大影响时,可以部分免除责任。 2、关于约定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订立目的时的有关事项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影响到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实现,该方当事人可以在多长期限内通过什么方式宣告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该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关于约定不可抗力未影响到合同订立目的时的有关事项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并未影响到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多长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
4、关于约定不可抗力只是暂时的时有关事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不可抗力只是暂时的,免责的期限有多长。 5、关于决定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和证明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可以约定,当事人一方在收到另一方当事人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不可抗力”的法律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⑴不可抗力条款的概念。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⑵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
①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②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
③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⑶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主要为下列:
①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②延迟履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例如,由于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可能延迟履行,等通车后再履行。
六、不可抗力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
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
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
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2。
不可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
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
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根据中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
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
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中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
列举式,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综合式,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