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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合同上诉状范文

    一、承揽合同二审上诉状怎么写,正确的格式是什么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二、夜总会厨房承包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一、请求事项: 1.履行经营承包合同; 2.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1987年1月,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签定一份经营承包合同,发包方为**省**公司法人代表刘经理;承包人是公司职工靳**;承包期限规定从1987年1月至1990年1月。根据合同第六条经营自主权规定:包括业务经营权,财务管理权,劳动工资奖金分配权等。

    自合同生效后,月月有盈利,全体从业人员在奖金方面比过去得到了实惠。 但在本年10月,发包方以商店内有四名职工检举揭发承包人有经济和违反政策等问题,列举了我四条罪状,作出片面的处理决定,他们撕毁合同,解除我的承包人职务。

    对此,我申诉到上级省主管公司,未能合理解决,特依法提起诉讼。 首先,我对发包方对我作出的所谓四项经济问题和违反政策罪状的实际情况作以说明,供法庭查证参考,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判。

    发包方处理的第一个问题是:“我用现金在商店套换转帐支票给个体户购买原料,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2601.05元”; 这一问题的实际情况是:我们承包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中(5)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人民币叁万元(其中包括库存货物)。以此微薄地资金是不可能开展扭亏为盈的承包局面的,况且库存货物只有卖出后才能变成流动资金,如果减去货物价值,资金更少了。

    因此,我凭个人往来,从针织品个体户鲁**处借现金七万元,两个月后全部还清。我借入现金存入银行,有帐可据,但从银行再提出七万元现金还债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能用支票去还债。

    这有什律师365么不对?我因公借款,以支票还债,这对税收有何损害?如有税务问题,为什么税务机关一直没来查处?因此,发包方说我以现金套换支票,这是得了便宜还骂人的不义之说,我不能接受。第二个问题是:“代销商品不入库、不走帐,商品售出撕毁小票。

    进销差款不入帐,并随意支出,违反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影响了承包人、商店、及公司的利益。” 这个问题是带有历史性的,实际是:掌管这一代销业务的负责人是上任就负责此项工作的副经理王**。

    此人是前一任的副经理,我承包后原职不变。代销货进销差额保留在所谓“小金库”的事,都由王**专管,不是不入帐,也不是随意支出。

    这种“小金库”的收支直接和职工福利挂勾,是从我的前任到我经手一直由这个副经理王**专管。但在他检举了我之前,我问过他存多少钱?他说四、五百元。

    当他检举我之后,又说把钱给我了。向他要帐,说烧了。

    从这个经过看来,这个不光彩的“小金库”不是从我做起,更不是由我专管。这是沿袭下来的弊病。

    王**是沿续管理的人负责,请法庭详查。第三个问题,说我虚报考勤套取工资,绝无此事。

    有考勤表可查,更有考勤员薛**可证,这个问题是强加于我的陷害。第四个问题,说我用人不当,给商店人员思想造成混乱。

    这个问题才是主要的关键所在。自我承包后,经济搞活了,收支有盈余,职工资金增多,以王**为首的人既羡慕又嫉妒,这才出现排挤我的苗头。

    就在这承包的一年中,揭发检举我的四个人有三个人因犯错误被我调换了工作。①刘**是收款员、承包后出问题,被我撤换了,其问题我已向公司作了汇报,调为营业员:②阎**是营业员,因出问题被我调做收款员:③刘*是出纳员,她是发包人刘*经理的妹妹,也因事故我准备调换工作,和她谈过就是这三个人加上上届的副经理王**,共同出头,向公司检举我,引起这个中途撕毁合同的事件发生。

    对此,我认为发包方和上级主管公司,没有深入调查研究,主观作出决定是不对的。 当前在城市企业改革中,许多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订立生产经营承包合同,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新事物。

    它与经济合同有颇多相似之处。因此,《经济合同法》应当是调整这类经济关系,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依据。

    为此,请求法庭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违约规定给予公平处理,是所至盼。 此致。

    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状样式 民 事 诉 状 原告:姓名 张三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民族 汉 籍贯 xx 联系电话:xxxxxxxx 现住地址:xx街道xx路xx巷xx号 被告:姓名 李四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民族 汉 籍贯 xx 联系电话:xxxxxxxx 现住地址:xx街道xx路xx巷xx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xxx元及利息xx元(利息从xxxx年xx月xx日起按xx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xxx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为被告加工xx制品,加工费共xxx元。

    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支付了xx元给我,余下xxx元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并于xxxx年xx月xx日立下欠条承认欠款。 后经我多次追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张三 xxxx年xx月xx日。

    四、村书记剥夺农民土地起诉书范文

    你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农村土地纠纷起诉书 上诉人:LFJ,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

    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

    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顾现实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由,完全否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系错误的认定本案事实。

    二、原审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为由不予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当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自1983年以后包括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包以来,上诉人一直作为 “南斗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发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为此,承包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义务的证明。

    上诉人认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当地都没有实际拿到,如果说原审法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将导致当地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都无法得到司法救济,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目前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就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仅只是一个证据效力问题。

    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使得证据效力受到影响,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最终是否可以认定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应由法院在进行审理后认定,而不是在起诉时审查。

    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具有可诉性是错误的。 所谓可诉性,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自身法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寻求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因此,上诉人依法有权就土地承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而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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