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治理制度范文
一、哪有小额贷款公司的整改意见范文
目前,我国需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首先,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将监管主体统一化,提高办事效率,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质的监管;其次,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最后,要制定对违反监管的制裁及整改措施。
(一)内部管理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首先,相关部门必须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申请建立的时候就提交完备的、严密的管理规章制度,同时规定其管理团队中专业人员的最低数量,保证管理团队的人员素质;其次,在日常经营中必须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实行审贷分离、企业授信额度管理;最后,一定要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和利率,并且贷款发放严格按照计划的每笔还款额度按时进行还款。此外,还要求,贷款发放后以后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查,以备出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贷款安全。
在市场中,完善的激励机制可以促进企业的高效率。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可以采取激励机制。第一,对小额贷款的客户,可根据其信用等级状况和还款情况,对按时还款的客户给予更优惠的服务;第二,信贷员作为直接与客户交流的人员,是控制风险的第一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每个信贷员贷出款项的还款率来实行奖惩制度,以督促信贷员在贷出每一笔款项的时候,就会认真调查,能够有效减少风险。
(二)相关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需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首先,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将监管主体统一化,提高办事效率,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质的监管;其次,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最后,要制定对违反监管的制裁及整改措施。探索建立既符合政策规定,又适合地域经济特征的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风险控制缺失。实行中央督导,地方监管的模式,使小额贷款公司促进当地经济繁荣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力度,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其多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第一,逐渐放开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的限制;第二,地方政府对给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金融机构适当予以财政补贴,以鼓励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金支持;第三,减轻税负。主要可以实行农村信用社3%的营业税率,以及一般金融机构6%左右的所得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印发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四)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业务人员。
(八)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评估报告,应真实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程序。
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五)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
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
三、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书、筹建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
关于申请筹建XX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 筹建申请人: 2009年2 月 16 日 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筹建申请书 按照《X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与《XX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辽金办[2008]11号)的要求。
XXX有限公司拟作为发起人与XXX、XXX等股东共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拟设立机构名称: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XX 组 织 形 式:小额贷款公司 机 构 性 质:有限责任公司 拟 注 册 资 本:2000万元 业 务 范 围:XX区域小额贷款 主发起人情况及出资比例,其它出资人出资金额及比例。
出资人是否符合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筹建申请人:公司名(盖章) 年 月 日 出资人承诺书(法人) XX集团有限公司拟入股设立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本公司自愿出资400万元,入股设立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占股份总额20%。
作为股东,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确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本公司严格按照《X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与《XX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辽金办[2008]1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报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承诺成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X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股东义务,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公司愿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 公司(公章):XX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出资人承诺书(自然人) XX公司拟入股设立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本人自愿出资200万元,入股设立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占股份总额10%。作为股东,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确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本人严格按照《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与《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辽金办[2008]1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报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人承诺成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X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股东义务,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签名): 日期:2009年 月 日 小额贷款公司筹备工作委托书 出资人:XX有限公司 筹备工作小组负责人: XXX 委托事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 筹备工作小组享有如下权限: 1、向审批(核)机关提交筹建申请的全部材料;√同意 □不同意 2、向审批(核)机关提交筹建开业的全部材料;√同意 □不同意 3、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同意 □不同意 4、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同意 □不同意 5、向审批(核)机关领取相关批复文件;√同意 □不同意 6、被委托人可以更正的其他事项: 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全体投资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发起人(出资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发起人(出资人)是自 然人的由其签字。
2.筹备工作小组负责人的权限:1、2、3、4、5项请在相应的□打“√”;第6 项按受权内容自行填写。 3.筹备小组负责人领取批复文件,由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
申请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XX 地址:XXX 邮编:XXX 电话:XXX 手机:XX 传真:XXX 网址:XXX。
四、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五、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上海
近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公开了9月份制定完成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下称《监管办法》),该监管办法提高了上海市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和8月份银监会等四部委公布的“网贷新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一致,强调小额分散。
《监管办法》中称,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该办法已于10月1日开始实施。
2008年的银监会23号文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则不低于100万元。此次上海发布的地方《监管办法》中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等方面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上海市新发布的《监管办法》中规定,试点期间,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监管办法》同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并且支持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一家位于浦东新区的上海小额贷款公司高管告诉界面新闻记者,《监管办法》规定的新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以及对经营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稍高于现存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规模,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有利于行业规范化,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监管办法》称,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监管方法》中还提出,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根据央行9月30日发布的数据,2016年三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截至2016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41家,贷款余额9293亿元,贷款余额平均为1.06亿元;上海市共有122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95.8亿元,平均为1.60亿元,高于全国水平。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结合区域经济规模、特色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布局结构,着力营造公平竞争、风险可控的市场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坚持“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为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二、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一)准入资格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试点期间,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支持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80%,与主要发起人无关联关系的一般发起人不少于两个,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二)运营要求1.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
六、小额贷款公司一个月的利润情况并进行相关分析
这个利润没法准确计算。只能以理想的利润计算
因为借款出去肯定会有坏账。这个就要看风控把握了
理想的利润我只能大概告诉你。
比如该公司一个月放出去一千万,分别放给十个客户,每个客户一百万。
(按10期计算。月息2.3%)
每个客户每个月应还款12.3万,剩余本金90万
那么这个月收回的金额为123万。再放一个一百万出去
下个月可以收回112.3万
一次类推
现在很多公司都是P2P模式网上融资来的,投资回报率一般15%左右
他们的回报方式是等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的。也就是说投资人投一百万的本息总额是115万
但是小额公司是按月收本息的,他们讲每月收回的本息再放出去,再收益,再放出去。
我粗略的算过。他们一年期的收益率大概可以达到50%-60%(不算任何开支及人工成本)
七、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有哪些
您好!可以,但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5.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