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公告范文
一、关于公司停放车辆的通告
关于规范城镇车辆停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交通秩序管理确保交通安全、有序、文明、畅通,创文明县城,迎接我县第三届“中国木制玩具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城镇车辆停放作相应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15日起,县城内货运车辆以及夜间停放县城其他道路上机动车车辆一律停放在城东大道南端停车场及城东象山停车场,出租车一律停放在城东大道涌金花苑出租车停放点。 二、准许驶入县城机动车辆需要停车时,应当在指定停车泊位停放,禁止在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上停放机动车辆。禁止三轮货运摩托车在城区道路停车候货。 三、摩托车、电动车及其他非机动车辆应当在城区道路两侧人行道上指定的地点有序整齐停放,车头统一朝向路中,在未设停放地点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上停放上述车辆。 四、机动车车辆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时,应当在一组二个泊位中先停放前一个泊位,前位有车停放再停放后一个泊位,依次停泊;必须在顺向泊位框线内靠右停放,不得超出停车泊位线。 五、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交通管理人员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六、机动车违反车辆停放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将该机动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七、机动车辆逆向停车的,按逆向行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机动车车停放时骑、跨、压临时停车泊位框线的,交通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劝导,指导其规范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交通管理人员劝导,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在未设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十、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特此通告
云和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云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云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二、交通局行政处罚业务系统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5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中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下列部门或者机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置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运输、航道、港口、公路、规费、通信等交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五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的下设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港务(航)监督机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对涉外、涉台、涉港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的行政处罚超出本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时,应将案件及时报送有处罚权的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条件;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它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一节 简 易 程 序 第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附件一),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 般 程 序 第十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附件二)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附件三),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附件四),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附件五);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六),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怀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西安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附件七),提出处理意见,报头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三、榆林市交通局公告
榆林市交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依法治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将交通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一)执法主体、主要职责;
(二)执法依据、标准;
(三)执法程序、期限;
(四)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规范;
(五)监督岗和监督电话。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示栏、公示牌,即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的墙壁、橱柜、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公示;
(二)公示手册、公示卡片,即制做公示手册、公示卡片进行公示;
(三)社会公示,即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因特网公示;
(五)执法现场公示,即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公示。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由交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向当地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报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执法单位要将《交通行政执法委托书》置予醒目位置。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主要职责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或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职责范围。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关应将本执法门类执行的法律、法规和 重要规章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行政许可的标准、期限, 行政收费的种类、标准进行公示。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将交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程序进行公示,其公示的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行政复议主要程序进行公示,其公示的内容应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第八条应公示的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是:甘当公仆、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执法程序,并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履行下列公示义务:
(一)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并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说明理由;
(三)告知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
(四)依法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五)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
(六)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代码1004什么意思
代码:1004
记分(扣分):0分
违章罚款金额:0元
其他处罚:驾照吊销
交通违法行为:《交通安全法》(条例101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榆林市交通局公告
榆林市交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b>;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依法治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将交通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一)执法主体、主要职责;
(二)执法依据、标准;
(三)执法程序、期限;
(四)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规范;
(五)监督岗和监督电话。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示栏、公示牌,即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的墙壁、橱柜、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公示;
(二)公示手册、公示卡片,即制做公示手册、公示卡片进行公示;
(三)社会公示,即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因特网公示;
(五)执法现场公示,即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公示。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由交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向当地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报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执法单位要将《交通行政执法委托书》置予醒目位置。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主要职责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或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职责范围。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关应将本执法门类执行的法律、法规和 重要规章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行政许可的标准、期限, 行政收费的种类、标准进行公示。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将交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程序进行公示,其公示的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行政复议主要程序进行公示,其公示的内容应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第八条 应公示的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是:甘当公仆、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执法程序,并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履行下列公示义务:
(一)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并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说明理由;
(三)告知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
(四)依法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五)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
(六)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