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济诈骗经过范文
一、什么是商业欺诈,能举个例子吗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牗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牍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表现形式有: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我家装修用的是国内知名品牌的地板,地板运到我家时,发现包装破烂、里面还有石沙、断角的很多,后来才知厂商的仓库屋顶坍塌。
地板铺装不到一个月,竞出现多处严重开裂、起泡等现象。 我是某商业银行的一储户,三年前储蓄时该行工作人员竭力推荐办理了三年期教育储蓄。
当时,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要求我出具任何证明,而且是用我妻子名字办理的。不料最近到银行取款时被告知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所谓教育储蓄“新政”,要求取款时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方能享受免税。
但是,上网查询才知道,教育储蓄办理对象必须是在校学生(事实上“新政”出台前的《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对储户资格也是这样要求的)。 也就是说,由于我的教育储蓄是用成人名字办理的,我根本不可能出具证明,办理伊始就注定了根本不可能享受免税优惠。
显然,这是银行方面由于恶意揽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 。
二、提供财务欺诈特征的范文
持续经营的能力。经济不景气可能导致有些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资产流动性产生恶化。某些个别公司如果对经济情况的负面变化特别敏感,则可能迅速演变成财务危机而产生能否继续经营的疑虑。这些负面的趋势包括持续性亏损、营运资金短缺、借款到期无法偿还、供应商拒绝赊销或主要顾客流失等。面对这些可能的风险因素,
。关联交易。公司管理层当面临实现财务目标的压力时,常利用关联交易加以应付。关联交易常只有交易形式而欠缺经济实质,交易的价格及付款条件有时也很特殊。在经营困难之际,不难发现有些交易的对方实质上根本没有能力或动机完成该笔交易。安然公司虚列盈余,有很大部分就是通过关联交易达成的。针对可能的关联交易,注册会计师应考察的重要内容包括:()管理层是否有一既定过程以辨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是否有足够的信息用以彻底了解及评估交易双方的关系;(3)交易的双方是否有动机及能力执行此项交易;(4)是否按照交易的实质(包括任何不寻常的情况)决定此项交易的会计处理;(5)有关交易的性质、内容及关系的披露是否充分。
3。非常交易。上市公司定期对外公告经营业绩,万一业绩未达到预期,公司常在季末或年底当日或前数日作重大调整分录或完成非常交易。非常交易包括出售非经常性营业的资产、重大或不寻常的期末收益、推出新的期末促销计划或处置公司的某一部门。由于这些类型的交易或调整,超出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易发挥制衡作用。面对非常交易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重点考察的内容包括:()注意非常交易达成的目的,及其产生的效益或义务是否必要及合理;()非常交易(尤其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前数日完成)是否受到有效的控制;(3)这些类型的交易对年度或季度经营成果的影响是否特殊,以及在财务报告中对这些非常交易是否作了适当披露;(4)在决定适当的会计处理及披露时,对交易的任何“特殊”或“附加协约”的可能安排,是否曾加以考虑;(5)对期末或季末当天或数天前的非正常的调整分录是否加以适当复核。
三、关于经济诈骗,如何处理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