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纠纷范文
一、有哪些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一、“仅此一天”天天搞 虚假宣传终被罚
【案例简介】2016年5月,消费者刘先生在“天猫网”某网店花29.9元购买了一件正在搞“仅此一天”促销活动的窗帘,事后发现该窗帘的宣传页面连续数天使用了“仅此一天”的宣传用语,于是刘先生向绍兴市12315中心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查,发现该网店不仅连续使用“仅此一天”的促销宣传用语,且同一规格产品的促销价与平时售价相同。商家与消费者刘先生自行协商,补偿刘先生500元。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袍江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做出罚款3600元的处理。
【案例点评】该案中网店虚假广告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诚信原则,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启动“诉转案”,从而加大对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三无”侵权枕套网上卖 赔偿罚款示惩戒
【案例简介】2016年9月,消费者张先生在天猫某旗舰店购买了一件58元的枕头套。货送到后,张先生发现该款枕头套无厂名厂址、成分、洗涤方式等产品标识,遂向该旗舰店所属的柯桥区12315投诉,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赔。
【处理结果】柯桥区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向消费者张先生进行了解,并对该网店销售商品进行检查,发现该枕头套确实没有标注厂名厂址、成分和洗涤标识等。经调解,网店同意退货并赔偿消费者500元。同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此网店为生产厂家的其中一个批发商,生产厂家是以淘宝网上“一件代发”的模式进行销售(“一件代发”系指批发商负责网上接单后,实际由生产厂家代替该批发商直接向卖家发货的销售模式)。经查,该枕套生产厂家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遂启动“诉转案”机制。经过严密的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枕套、被套,并处罚款人民币28000余元。
【案例点评】该案中,枕套生产厂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按照“新消法”退一赔三规定,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启动“诉转案”,以行政刚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315维权消费者权益需要哪些材料及注意事项
315消费者维权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例如在一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中,原告提出自己曾在被告处购买一瓶化妆品,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痛痒等症状,经医院诊断系涂搽该化妆品所致,花费医疗费2000元,故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在这个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就需要至少提出三个证据才能使本案成立:一是与被告的买卖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如购货发票;二是医院的诊断证明;三是医疗费单据。
鉴于消费者对某些制造过程较为复杂的产品不甚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为充分保护消费者行使诉权,《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
4、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 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方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扩展资料: 315维权的主要职责是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315维权——百度百科。
三、315到了,网购遇到纠纷应该怎么办
如果你在遇到纠纷时,千万别急。慢慢来,你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网络消费、预付式消费、邮购消费、精装修商品房等消费纠纷,应该怎么调解处理?由于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这些案例往往不了了之,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
全省工商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调节消费投诉89万余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亿多元。
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以及广大消费者消费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实施办法》的有些规定与客观情况和现实需要已不相适应,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网络消费、预付式消费、邮购消费、精装修商品房等消费纠纷,由于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一些案例往往不了了之。
2010年315可以为我们消费者解答所有问题!省消保委希望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及广大消费者积极踊跃参与,可以以来电来信的方式提建议,就哪些消费领域需要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哪些行业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售后责任制度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还可以创设哪些新制度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宝贵意见,你也可以进3.15活动详细的页面看下 。希望能帮上你!
省消保委联系电话:
0571—87060315 88000315-6815
四、找今年315中 权利受到侵害的例子
2015年315的主题是:携手共治畅享消费。
所以案例多是消费方面的事情。1.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购物诈骗案,人民的财产受到侵害。
2013年5月至8月,黄清河、王增荣、王亮斌、王湖建、赵换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当前流行的网络购物热潮,抓住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通过网站发布虚假的服装、家电等批发信息,并以低价销售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关注,再以提前付款、交保证金等手段骗取消费者多次汇款。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上述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案例的意义在于,此案的成功判决向全社会宣誓人民法院对打击网购诈骗犯罪行为的决心,从而彰显司法在网购诈骗犯罪中的权威;另一方面为了通过对此案庭审的公开来提醒日益增多的网络消费者要提升自身防范意识,切勿因贪图便宜而跌入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2.知假买假消费者获10倍赔偿案 2012年12月3日,消费者沈凯在北京永辉商业有限公司丰台马家堡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辉马家堡分公司”)购买“燕京”牌10度小精品啤酒15瓶,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6日,保质期为360天,共计价值57元。
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沈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10倍赔偿,并诉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永辉商业公司和永辉马家堡分公司辩称,原告不是消费者,原告特意买自己认为有问题的商品来诉讼、投诉。原告因过期食品和商品标识起诉的案件达到十几件。
其次,超市是开架销售,原告购买时就了解商品是否过保质期,即使原告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成立,不同意退款。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判决北京永辉商业有限公司给付沈凯赔偿金57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次数,主要取决于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危害,而不能因消费者多次行使法定权利即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或认定为职业行为。3.汽车销售欺诈被判三倍赔偿案 2013年12月17日,张文利从北京金瑞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诚公司)购得一辆轻型普通货车。
几天后张文利在洗车时发现涉案车辆有明显维修过的痕迹。遂与金瑞诚公司销售部经理杨某电话联系要求解决上述问题并做了录音,录音中显示杨某曾说过“因为是我修的,修的肯定看不出来”。
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张文利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车并3倍赔偿。 金瑞诚公司答辩称,销售给张某的涉案车辆是新车,未经过维修;涉案车辆是货车,不属于生活消费,张某不是消法调整范围上适格的消费者,不能适用消法。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张文利仅以车辆外观存在部分瑕疵为由认为金瑞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销售二手车并要求其退货及三倍赔偿损失缺乏合理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张文利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结合张文利提交的录音等证据,法院认定,金瑞诚公司明知涉案车辆经过维修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构成销售欺诈,故终审判决金瑞诚公司返还张某的购车款,并赔偿其三倍的购车损失及保险费损失。 购买涉案车辆与购车者从事的职业没有必然的关联性。
涉案车辆的注册信息为非营运。因此可以认定张某购买涉案车辆是为生活需要,张某是符合消法规定的消费者。
4.公司销售不合格汽车被处罚案 2014年5月21日,海口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海口某实业公司、海口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柴油轻型货车。经查,两公司经销的25辆小货车装配的发动机,经鉴定尾气排放不能达到国IV排放标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5辆小货车予以没收,并处罚款319358元。 2014年5月22日,该局根据实名举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载货车所装配的发动机的相关配置不符合国IV排放标准的要求,决定没收载货车2辆,罚款39150元。
5.冷冻胚胎归四位老人处置案 沈A与刘B夫妻均是独生子女,因自身原因无法自然生育,故双方至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植入胚胎前二人因车祸死亡。
双方父母均遭受了巨大痛苦,沈A父母与刘B父母就胚胎归属发生纷争,诉之宜兴市人民法院。 宜兴法院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决定对双方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沈A父母不服判决,上诉至无锡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冷冻胚胎应归四位老人处置。 无锡中院从伦理、情感等多方考虑,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
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6.。
五、在解决消费纠纷,帮助消费者维权方面有什么好的经验做法和建议措施
提问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在解决消费纠纷,帮助消费者维权方面好的经验做法和建议措施:请消费者务必先看商标,如果该商标有厂家或公司,可以通过该包装上面电话询问,你购买产品是否是其正常渠道经销的,如果是基本判断是该公司或厂家商标;如果该商标比较生疏,建议查询商标是否注册;其次请消费者务必先询问是否开具发票,能开则多数属于正品。一般从正规商超或网店购买产品基本都是正品,很少有假货。
再次请消费者务必留好购物小票或发票,便于维权。
六、关于维权消费的作文
拿起消费维权的武器 《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
正因为有了消费权益保护法才使得消费者们具有了维权意识,勇于拿起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曾经听过这样一个事例:某消费者在商场买了一瓶廉价的染发剂,不曾想头发没染黑,反倒染成了灰色,他想讨个说法,却不知到哪里投诉。
家人劝解:“几元钱的东西就忍了吧,和商场发火还把自己气出病来,实在不合算。”这话听似有理,可是我们先不谈自己的气能否忍耐,只说商场继续出售这样的染发剂会坑害消费者,这就说不过去了。
所以,这位消费者决定通过12315向商家讨要说法,经过有关部门检验,确定此人购买的染发剂上的包装标示、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公司名称有明显的印刷错误,属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如愿以偿地得到了退款。
通过这件事我们应该体会到三点:一,应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12315的作用,告知消费者12315这么一个消费维权平台的存在,让广大群众了解,信任和支持12315活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12315真正成为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维权武器;二,通过事例告诉消费者在维权的道路上决不能容忍迁就,对危害消费者利益的事要坚决抵制、揭露、斗争。否则会兹长不良商家的侥幸心理,受害的终究是广大消费者;三,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开设“消费知识专栏”或“讲座”,向广大消费者介绍一些辩真识假的常识,深入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鼓励,支持消费者学法,懂法,用法,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些年来,虽然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在不断觉醒,维权的呐喊在不断增强,维权的队伍在不断壮大。但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还在一幕一幕不停地上演着,有些甚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因此,消费维权的路还很长,有关部门的维权力度还有待加强,商业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有待提高。希望广大消费者投入到消费维权的行列。
拿起消费维权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