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困难申请报告范文
一、遗孀生活困难申请范例
个人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照搬不能反映你奶奶的实际状况,今给你附上一份真实的困难申请书,你可以修改使用。
困难补助申请
尊敬的农机局领导:
我叫宋淑兰,今年69岁,我丈夫王国良(大修厂职工)于30年前为农机局办事时因公死亡。三十年来,我的生活一直靠农机局和大修厂救济、补助维持生活。我心里也一直在默默地感激党和政府、感激农机局历届领导对我这个孤寡人家的关怀和照顾。
如今,我年岁已大,体弱多病,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及冠心病;胃部还做过大手术。多年来,经常去医院看病,每天都得吃药,医药费占去了我大部分有限的遗属生活费,(遗属生活费每月95元)因此,我的生活日益艰难,生活特别困难。眼下,年关将至,为了能使我过一个安静平和、不再为吃喝犯愁的春节,为此,特向农机局领导提出困难补助申请,请您们根据我的目前处境和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我顺利、心情愉快地渡过今年的春节。
申请人:宋淑兰
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二、烈属困难补助申请范文
前提是不知你处于什么环境,是学生?是下岗人员?还是农民?这里给你提供一份学生读书时的“困难补助申请”,供参考: 困难补助申请书 我叫***,系法学院九七级刑法学研究生。
我来自**省**市一个贫穷落后的山区,一家七口人。上有爷爷奶奶,下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正在上学,而我又在读研究生,一家人的全部费用均靠父母守着的那几亩薄地的收入。
我由于是自费生,家里已为我欠下了近万元的债务,每每念及这些,我总是心存深深的愧疚,惟有以加倍的努力学习来报答他们。 最近听说研究生处要发放一笔困难补助金,我本不愿给学校添麻烦,但觉得若能拿到困难补助,也可以减轻些家里的负担,所以特此提出申请,望能批准。
此致 敬礼 学生:*** *年*月*日。
三、烈士子女如何写申请书
填表单位:01姓名02性别 1男2女03民族照片04身份证号码05出生日期 年月日06证件号07户口类别 1农村2城镇 08户口簿上住址: 省市县(区)类别 (1)烈士子女 (2)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10证书持证人 11与持证人关系12 与烈士关系13 烈士牺牲时间及单位14抚养人15与抚养人关系批烈时间16健康状况: 1良好 2一般 3差17生活状况:1良好 2一般 3差18婚姻状况: 1未婚 2已婚 3离异4丧偶 19就业情况:1在职 2不在职20家庭情况:家庭人口 人,其中,①18岁(含)以下 人②60岁(含)以上 人21医疗保障方式: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商业保险5无22养老保障方式: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商业保险5无23住房情况:①房屋性质1自有2承租3寄住②房屋面积: ㎡,房屋间数: 间③是否危房1是2否24是否属于孤老:是否 25劳动能力:1具备 2部分丧失 3完全丧失26是否具有其他优抚对象身份:是否 27如第26项选择"是",请选填以下项目: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28是否享受低保待遇:是否 29是否享受五保待遇:是否 30联系电话姓名认定依据(镇办民政办公室填写) 备注村(居)委会意见:转载请著名来自:(http://WwW。
YxtvG。COM 言。
小范文网)公章:负责人:年月日镇(办)民政办意见:公章:负责人:年月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经审查:1、该同志符合(不符合)部分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身份认定条件,予以(不予)确认。 2、符合(不符合)部分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身份条件,现批准(不批准)其享受生活补助。
3、每月补助标准为 元,从年月日执行。公章:负责人:年月日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 年月日此表一式两份,县、镇(办)民政各一份。
注:1、身份认定依据栏,相关原始档案资料,镇(办)民政据实填写。2、审核过程中,根据审核情况,由镇(办)民政办公室在内打"√"3、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栏第3项,仅对批准享受生活补助人员填写。
4、村(居)委会意见和镇(办)意见只填是否同意申报。
四、死亡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怎么写
城市低保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流程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及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服务站提出申请。
申请流程: 一、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 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应为: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原民政救济对象 1、“三无”对象。
“三无”对象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但其无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统战对象。
民政部门管理的统战对象包括: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和刑满释放转业人员等。 3、归国华侨。
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解放初期归国的老华侨。 4、因公致残返程知青。
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在文革期间上山下乡并因公致残返回城市的知青。 5、六十年代初精减退休老职工。
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精减退休的老职工。 申请低保时应提供相应证明: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统战对象身份证明 (4)华侨身份证明 (5)因公致残返城知青身份证明 (6)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身份证明 (7)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职职工 1、在职职工。在职职工指领取工资后(月工资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含应扣除的劳动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2、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指领取离退休金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待岗人员。待岗人员指足额领取单位发放的生活补助费(最低工资的70%)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存档”人员。“存档”人员指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经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的人员。
5、“内退”人员。“内退”人员指在中央、市及区县所属国营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等内部退休(未达到法定的正式退休年龄)的人员。
6、“协保”人员。是指与企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的人员 7、特困企业职工。
是指所在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由有关部门认定),且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不能足额领到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 8、因病享受劳保待遇人员。
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申请低保时应提供相应证明: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收入证明(包括家庭其他有收入人员) (4)离退休证及其他收入证明 (5)待岗收入证明 (6)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存档证明,职业介绍情况证明(包括低收入证明) (7)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求职证明及复印件 (8)企业实行内部退休制度的相关文件和领取生活补助费凭证材料等 (9)与企业签订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收入证明) (10)求职、就业状况及收入证明 (11)收入证明(由企业及其上级集团公司,市或区主管委、办、局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12)享受劳保待遇的收入证明。 相关证明材料: (1)家庭中在劳动就业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状况证明或求职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安排,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的,本人不能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2)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 (3)夫妻另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指与持有本市城镇户口居民结婚,并在城区定居)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失业(无业)人员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本 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2、其他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人员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人员。
3、无业人员。也属失业人员,是指未就业,也未进行失业登记以及未参加失业、养老 等社会保险人员。
申请低保时应提供相应证明: (1) 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其他收入证明。 (4)求职证明或就业状况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安排,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的,本人不能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四)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安置费人员 1、“买断工龄”人员。是指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企业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人员。
2、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在职职工失业后,未按期逐月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是一次性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3、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人员。是指所住房屋拆迁后,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了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
4、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的农转非人员。
五、申请遗属补需要哪些手续
遗属补助金申请条件: 当供养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被供养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2、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3、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供养人死亡时,被供养人尚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等到符合条件时再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如果被供养人符合条件,可到保险事业处审核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保险处审核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程序是:单位需持供养人的档案、户口本、死亡证明、火化证并填写《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花名册》。
如果供养人是离休人员,被供养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保险处直接发放;如果供养人在退休或在职期间死亡,被供养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供养人所在单位发放。 相关法律知识: 遗嘱补助 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对象中遗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优抚对象的生活问题,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并建立了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08]446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需要的材料:第一,申办条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职工(含养老人员)非因工死亡时,其生前供养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实际缴费满5年,非因工死亡,且死亡当月正常缴费,其生前供养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 属;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非因工死亡,且死亡当月正常缴费,其生前供养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 第二,办理机构: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 报);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 (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至本市户籍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或区(县)社保分中心;停止缴费人员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
第三,申请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申请人与死亡职 工关系证明;职工遗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户口簿上记载职工遗属姓名和出生年月的页面复印件);外省市户籍人员另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街道 (乡、镇)一级政府所属办事机构或城居保、新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明;根据职工遗属的不同情况,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遗属对象为子、女、弟、妹等人员且年满16周岁的,需携带在高中或职业学校就读及学制年限的相关证明材料;遗属对象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携带本市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机构或外省市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遗属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孤身一人的职工遗属,需携 带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一级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人户分离人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请表》 上面的具体明细。这个监护人,直系亲属都可以,材料要准确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