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笔录范文
一、公安询问笔录范文格式是怎样
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 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还应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 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开头,第一 问答。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主体问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 真实、详细具体。一般包括三项内容:
1. 记清情况来源;
2. 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 体情况及根据;
3. 记录被询问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
其中被询问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若被询问 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 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 笔录内容。若笔录内容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 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 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凡笔录中补充改正之处, 均需按指纹,以保证其真实准确。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记录人员应在笔 录上注明。
二、餐饮现场检查笔录怎么写
《现场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依法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物品进行实地检查时或对被检查单位(人)进行日常检查所做的笔录,用以固定现场状况,与现场照相、录像以及现场提取的物证互为补充、互相印证,是直接证明案件现场状况的书面凭证,是查明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直接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方法,是重要的直接证据和定案的根据,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对当事人和行政部门均具有法律意义,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餐饮服务食品监管过程中,执法人员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尤为重要,在制作此文书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检查活动参加的主体情况要写清楚。国家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样本中,《现场检查笔录》页面上没有填制式的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制作人员在书写笔录时很容易将自己的姓名和执法证号忘记写上,也就是说执法证件的出示情况没能体现,因此,在制作时首先应该将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写清楚;其次,要写清楚当事人是否有相关的合法资质证明或者其证照名称是否与牌匾相一致且醒目悬挂;另外,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的到场陪同情况或者见证人的情况也要一一书写清楚。
二、检查的现场情况要记录全面、客观、准确。在餐饮服务单位,从合法资质证明、人员的健康状况及培训、相关的食品及原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到餐饮食品加工场所中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情况,如食品的储存、设施设备的配置和消毒、单间的设置情况、卫生环境状况等,涉及的检查项目很多,但须注意要着重记载与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每个现场的具体内容,应当逐项分段记载清楚,违法事实记录要尽量收集记载事实要件,做到既全面又有重点;要记录现场调取的物证和现场的拍照,使其记录和拍照录像相印证;对有关证据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情况要写明。因为此文书是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的客观性描述,所以,不能在笔录中体现对当事人行为或案件性质进行定性的文字。而且作为原始性记录,必须一次性完成,不允许事后补记。
三、笔录结尾要体现告知事项。笔录写好后,记录人员应该交由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告知其书写的内容。被检查人最后写明表达“以上情况属实”或“以上笔录属实”等肯定记录内容的意思、并当场签名。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该在笔录上说明。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名或盖章。如有涂改处交由当事人按指纹;笔录多页时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字或按指纹。
三、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哪些
事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扩展资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十二条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参考资料:黑龙江省拜泉县法院网: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事项
四、搜查笔录怎么写
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进行搜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为法律文书。
其结构包括标题、案由、搜查的简要情况。签署四项。
标题写为“搜查笔录”,标题右下方写年、月、日。案由写明公安局工作人员根据搜查证,在见证人见证下,对居住在何处的何人进行了人身、住处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搜查。
搜查情况项,简要写明在被搜查人的身体、住所等处搜出了什么。住所搜查,应说明除搜查物品外,其他物品未动,未损坏任何物品。
并写明被搜查人对搜查的意见,笔录附件《扣押物品清单》副本已交给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收执。结尾签署依次由被搜查人、见证人、搜查人签字,凡属女性者要注明。
附件《扣押物品清单》,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扣押物后,当场开列一式二份,写明扣押物品名称、规格、样式、质量、数量以及发现地点、扣押日期,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正本存入卷内,副本交给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收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