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农民工工资预案措施范文

一、如何处理农民工工资发放应急防范措施
1、每名农民工人手一张《务工人员工资卡》,农民工的工资必须由本人签字领取,确保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同时,积极推广银行卡发放民工工资,建立民工工资发放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兑现。2、具体措施为:① 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② 开设专门帐户,由公司财务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⑧ 根据丁程进度计划,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④ 将民工工资的支刊情况纳入项门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3、应急处置: 应急处理小组在接到预案启动指令的10分钟内,根据案情通知有关部门投入应急处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快速赶赴现场,在小组负责人统一指挥下,了解情况,进行初步分析研究,按各自职责果断处置。如案情扩大或可能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及时请求上一级领导小组给予指导和帮助。
处理突发事件时要注意运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听取群众诉求,稳定群众的情绪,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要通过开展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控制事态的发展。现场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各有关部门应在摸清情况。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应急预防措施有哪些
农民工工资拖欠应急预防措施一、组织领导 成立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进程监督、检查监督、处罚决定,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做好上下联络、信息反馈、日常投诉处理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负责人,负责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按时发放,确保不发生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引起的群体事件。
三、突发事件报告程序 接到项目部举报人的突发事件报告后,项目部应迅速将情况上报上级各相关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应打开 通讯设备沟通联系,密切注意动态,防止事态扩大。 四、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措施 1、项目部严格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督促做好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加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动态监督,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集体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发生,对已发生的事件苗头的,采取积极措施,实施现场控制,制止事态扩大。
2、对已发生重大事件的,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向上级各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调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3、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公司相关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到场,了解情况,提出处理方案。
4、了解清楚欠薪数额及情况后,督促筹集资金,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必要时动用公司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账户支付。 5、根据上级指令,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派出所,积极参与处理农民工纠纷。
6、认真处理农民工投诉,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处理反馈和结案, 防止矛盾激化。 7、项目部设置投诉热线8小时开通,项目部各确定一位主要领导 为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联系人,确保随时联系。
遇突发事件值班电话24小时开通。 五、对项目部工作要求 1、项目部应根据自身实际,制订好防范群体事件预案,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和组织,并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资金和人员。
2、当接到突发性事件报告,项目部要自觉行动起来,并根据自身特点,积极筹备资金,做好调整工作,确保社会安全。 3、项目部负责人要密切注意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化解矛盾,平息纠纷。
三、建筑农民工付薪应急预案
付薪要什么应急预案。
讨薪吧!1.足额上交地方政府工资保证金;2.各分项工程队负责人,上交工程公司工资保证金1000元/员工,3.各工程队工资按月定日发放,每拖延一天,罚款一万!4.工程队有几人反应工资没有按时得到,扣工程队几人工资保证金。并责令立即发放工资、补交工资保证金。
5.拒绝立即发放工资的,总公司负责按员工自报数发放(总公司保留追回员工不当得利的权利)!所发钱款,从工程队工程款拨付。并取消该队项目资格,未尽工程总公司无偿收回,该队尚有工程尾款的,押后一年结算。
四、人社局下发的农民工工资保障范文
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工的应得报酬。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体现。多年来,按照“事前有预防、事中有监控、事发快反应”的要求,湖北省人社厅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源头治理,强化依法监管,积极主动维权,紧紧围绕工资支付链条和环节,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探索建立了长效机制。
一、高位推进,着力建设权威高效的领导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定期研究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
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省委、省政府对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高度重视,每年专题听取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和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省领导多次对工资支付作出重要批示,指导全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省委省政府加强政策研究,把治理欠薪列入省委省政府重大调研课题。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把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是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政府负责人任组长,各地人社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清欠工作,形成统一指挥、协调联动的常态机制。
三是建立大案要案领导督办制度。省委、省政府领导对重大案件高度关注,亲自作出批示,厅领导带队进行督办协调。
省纪委、省广播电台举办了多期“政风行风热线·关注农民工讨薪”专题节目。全省各地高度重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指挥调度,形成了防欠清欠的高压态势。
二、严格规范执法,建立以监督检查和快速反应为核心的高效执法机制。一是主动排查,防范在先。
每年定期开展系统性的工资拖欠排查行动,全面建立基础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责任实。全面推进“两网化”管理,实现了省、市、县全覆盖。
充分发挥基础网格作用和监察员日常排查、纠纷调处作用,建立信息监测和预警机制。二是规范窗口服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我们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建设标准》,整合网络、12333电话和现场投诉,建立一体化受理联动处理机制。三是及时查处案件。
对发生的拖欠案件,坚持快立、快查、快结。2015年,全省查处工资类案件1.02万起,帮助22.73万农民工追发工资待遇8.52亿元。
仲裁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对拖欠案件快审快裁。四是快速反应,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实行领导带班应急处置制度,做到24小时全天候应急值班,建立重大案件直报和周报制度。对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做到“四个第一”: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第一时间控制事态。
2015年,全省妥善处置工资类突发事件779起,确保了社会稳定。三、加强源头治理,建立用人单位防欠内控机制。
一是强化总承包负责制。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从而调动了总承包单位建立工资支付内控机制的积极性。
二是建立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制度。我省在2003年就在建筑领域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2006年又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建筑领域拓展到交通、水利、铁路建设等领域,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视情况动用保证金先行垫付,工程完工确认无拖欠后返还。
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主要用于在用人单位欠薪逃匿,拖欠工资时间较长、金额较大、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从应急资金中垫付一定款项,解决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生活费、交通费等临时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完善实名制度。开展实名登记,在工程项目部设立劳资专管员,推行《工资支付监管手册》。
联合省住建厅在武汉市开展实名制管理、信息化监控、工资直发,取得了明显成效。四、强化诚信激励约束,建立劳动用工社会治理机制。
以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为契机,通过制度创新,引领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是创新劳动用工诚信评价制度。
会同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合会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建立用人单位分类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单位宣传示范和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引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劳动用工责任。
被评为诚信先进单位的,优先推荐授予荣誉称号,优先给予人社专项资金扶持。被评为失信单位的列入“黑名单”,作为劳动保障重点监察对象,实行动态监控,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
二是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我们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拖欠工资6个月以上的。
五、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应急预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在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因企业特别是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和工会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 二、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抓紧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逐一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对反映投诉的建设领域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也要认真加以解决。
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快速调处,力争在春节前办结;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三、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四、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
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
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的,由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五、加快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等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春节前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采取的措施
转贴的资料
【避免“边清边欠”的现象发生
为了彻底解决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巩固清偿工作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反弹,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是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
3、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
4、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设立拖欠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促使每个建设领域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清欠责任,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5、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目前,浙江省嘉兴、温州已经建立这一制度。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6、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有工程款拖欠的,农民朋友能及时向政府反映。
7、国家应继续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抑制不合理的投资行为发生,以切实防止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还有
http://www.ha.xinhuanet.com/add/hnnews/2003-03/31/content_350109.htm
http://hebei.mofcom.gov.cn/aarticle/sjdixiansw/200507/20050700182859.html
七、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 有没有范文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考勤制度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
指纹打卡。工程开工后,工作时间为九小时。
2、工作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经理请示,填写外勤任务单,获准后方可外出。 3、项目经理外出需向分管副总汇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项目经理批准,两天以内分管副总批准,三天以上董事长批准。
获准假后方可休息。并送行政部备案。
6、因工程。
八、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方案,谁教教我呗,给我个文本也中啊[太开
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京兴政发[2007]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重要意义 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把继续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把解决旧的拖欠和预防发生新的拖欠相结合,通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巩固我镇近年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的成果。
二、组织机构 成立北臧村镇2009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镇长王志敏同志任组长,镇信访办、矛盾调处中心、企业发展办公室、农业发展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城镇建设规划科、重大项目办公室、派出所、司法所、工会、宣传文体中心及各村党支部、村委会等为成员单位。 三、组织保障 1、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建立镇长参加的,镇信访办、矛盾调处中心、企业发展办公室、农业发展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城镇建设规划科、重大项目办公室、派出所、司法所、工会、宣传文体中心及各村党支部、村委会等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事宜,加强对重点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2、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分工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通过劳动行政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城镇建设规划科负责对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杜绝因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企业发展办公室负责镇域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与贯彻,对雇佣双方进行《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法培训教育,重点抓好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征缴、劳动报酬规范化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农业发展办公室负责镇域农业企业雇用双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与贯彻,进行三法培训教育,对企业用工行为规范管理,做好日常巡查。
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新农村建设中建筑施工企业雇用双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建立资金监管账户,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信访办、矛盾调处中心负责接待来访农民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其总体部署、协调工作,两部门相互协助配合,疏导调处重大信访、群体上访案件,解决突发性事件,做好农民工的思想疏导工作。
工会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逐步提高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能力。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派出所负责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科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对恶意讨要工资的要依法从严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司法所负责推行法律援助制度,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指导、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还款协议,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辖区内企业日常巡查工作,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规范管理,按月上报监察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日常监察,做好工程甲乙双方工程款的协助兑现工作,确保无拖欠工人工资现象的发生,做好矛盾排查和预防并上报及时。 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务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防与解决工作。
3、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定期会审制度: 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类情况要做到底数清、掌握情况及时,通过定期会审、重点排查等手段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认真研究建立台帐制定措施,做到早预防,早处理。 4、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定期通报制度: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对有关企业提出预警。
对因劳动报酬原因造成越级上访及大规模工资拖欠现象的企业进行新闻媒体曝光,通报批评。 四、工作措施 1、强化企业三法培训:以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线,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企业法人、劳资负责人三法培训活动,活动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牵头,企业发展办公室组织,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
通过强化宣传教育,在全镇大力营造学法、守法、用法、执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