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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所农村宅基地门牌号范文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范文

    XX市XX区(县)XX乡(镇) 村 申请人 性 别 出生年月 婚否 现 有 家 庭 人 口 情 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与申请人关系 婚否 是否农业 工作单位 现有住宅(处) 占地面积(平方米)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间数 拟选地点 (村内外) 旧宅基地 新划 宅基地 申请面积 (平方米) 东西长 米 耕地 平方米 折合 平方米 其中: 南北宽 米 非耕地 平方米 四 至 签 字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平 面 图 比例尺:1:500 村 民 代 表 意 见 年 月 日 村 委 会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 镇 政 府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 土 局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局 长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 县政府 批示 (盖章) 年 月 日 批准文号:沧政农宅字[200 ] 号 农 村 建 房 宅 基 地 申 请 书 X县人民政府制 说 明 建房户先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服从规划,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要真实填写申请书,不得有隐瞒和虚假,否则取消建房资格。

    申请书业经批准,持有县国土局颁发的“准建卡”方可建房。要严格按批准地点、用地限额进行建设,否则按有关政策处理。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申请书一式三份,县存一份其它二份直发乡(镇)政府。

    申请书封面批准文号,由批准机关填写。 此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期装订存档,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申 请 沧县国土局: 土地所: 我是 村村民 ,全家 口人,现有住房 处,因 需申请新宅基一处,东西长 米,南北长 米,面积 平方米,请予以批准。 附:现有宅基地情况一览表 内容 处数 持证人(现居住者) 审批文(证)号 面积(平方米) 第一处 第二处 村民委员会意见: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务公开证明 我村村民 全家 口人,现有住房 处,面积总计 平方米,现因 需申请新宅基一处,经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于 年 月 日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已满15日,且本户宅基地所占地及四邻无争议,群众无异议。

    特此证明。

    二、农村门牌号怎么申请

    只要是本村村民合法自建的房子,均可办理门牌。

    办理的程序是村民本人到市民政局领取相关表格,填写后由村委会先拟定门牌号码,最后由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确认并出具相应的门牌证明书。结婚证不做为办理门牌的要件,村委会的说法不对。

    目前申请门楼牌是按照京政办发[1986]49号文件执行的,文件要求:农村地区房屋需要申请门牌号码的, 1、由宅基地所有人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1)宅基地所有人的书面申请;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4)村委会证明。 3、一个“宅基地证”只能申请一个门牌号码。

    三、农村宅基地证明的写法

    证明内容一般包含:宅基地使用权利人个人基本信息和家庭基本信息,宅基地的详细信息,使用权利的合法性证明还有村委的公章,只有盖了公章的证明才有效力。

    例文: 宅基地证明兹有村村民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年_____岁,家中现有____口人,一直居住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宅基地土地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暂未办理宅基地证。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章) x年x月x日 扩展资料: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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