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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杀人案件的现场分析中的路线范文

    一、论述杀人案件案情分析

    1、汪、刘、华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共犯。

    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刑法上有关于共犯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11月22日)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定罪的原理:罪刑法定原则; 量刑的原理:罪刑相适应原则。

    3、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注:我根据你的案例时间是2004年7月,我采用苏联的四要件说)为了顺利实施抢劫而杀人与抢劫后杀人灭口在定罪时的区别主要是在主观方面。“为了顺利实施抢劫而杀人与抢劫后杀人灭口”的主观方面是抢劫,不是杀人,因此,只能按抢劫一罪定罪。

    “抢劫后杀人灭口”有两个故意:一是抢劫、二是杀人。因此,这里有两个犯意。

    故抢劫后杀人灭口构成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法律规定见1中的回答。

    二、论述杀人案件及其侦查路径

    杀人案件一般公安机关会启动命案侦破机制,也就是信息最大化的侦查,并且可以动用到他们平时极少用到的技侦手段。

    与其他犯罪的侦查最大不同的就是这个命案侦破机制,启动这个机制后,不计办案成本、不计部门分工、各地公安机关必须全力配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最快速的锁定并捉拿犯罪嫌疑人。

    侦查路径:

    横向

    1、一般都是从中心现场提取物开始为线索的,如DNA、指纹、血迹、足迹等。

    2、然后扩散至中心现场附近,开始寻找是否有监控、有目击证人、有可疑车辆信息等。

    3、调集全城、全省各大重要路口、交通口岸的监控,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逃跑及逃跑路线。

    4、请求其他地区公安机关配合,提供各种索取资料。

    纵向

    1、调查死者社会关系网,死者死前这几天在做什么,可有反常举动?

    2、排查死者是否有仇人、有债务、有情人、有竞争对手等矛盾体。

    3、大走访、大排查,走访死者生前的关系人,排查所有近期接触过死者的人。

    4、请犯罪心理学家,分析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对重点可疑对象进行心理上的高压问询,必要的时候对有嫌疑的人群进行测谎等心理实验。

    据我了解他们的命案侦查手段,大概如此啦。

    三、案例分析:一个杀人案件现场发现一作案用的尖刀,通过侦查,发现嫌

    心理动机问题。案件现场不该有刀。警察排查嫌疑人确发现了刀,确信这把刀就是杀了这个人的刀,是不合常理的。警察杀了人会怎么做?在行为上,表情上?心理上情绪上?警察也会激动。也会尽量去回避杀人的过程。会怎么做?一种可能,杀人现场那刀是被杀的人的。而杀人的人家中有刀,是知道以后早晚被抓,但是,事情可能有隐情。是想留着这刀给日后警察审问留下话题。只有这一种可能。

    外人只能分析到这个程度。或者现场可能有第三者。或者整个案件都在局外。还有操控人。

    怀疑点在于那把没有尖的刀,这个动机是值得分析的。如果刀没有尖,如何伤到人?只有一种可能,让嫌疑人加深印像。时时提醒自已整个安件的过程。这个嫌疑人想提醒自已,不要忘记。

    四、看了您对对杀人案件的分析 我的思考

    对啊。

    按照现场状况分析,确实是朱某妻子首先遇害。因为当时只有她有行动能力并且可以喊叫求助。

    在犯罪分子的眼里她必然成为第一打击目标。朱某喝下了混合安眠药的中药汁,已经丧失了行动能力。

    至于朱某是摄药过量而死还是被勒死这种时候已经不重要了。犯罪分子通过某种手段使朱某摄入安眠药,清楚的知道朱某已经昏睡,并且可以从炊烟判断朱某妻子的位置。

    于是他(他们)从前门入室,趁朱某妻子不备从后敲打她的头部使其死亡,后来又勒死了昏睡中的朱某。接着是搜索财物并擦拭血迹。

    从准备了安眠药这一点不难判断,这是一场有预谋的抢劫杀人案件,绝不是临时起意的抢劫杀人。同时从厨房留下的脚印分析,嫌疑人犯罪经验不足,当时肯定非常紧张,作案时间也很短。

    反正排查中药的来历以及熟悉受害者家庭状况的人就行了。如果发现有失踪潜逃的现象,多半线索就在那里。

    五、分析“奸情杀人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的提取”,怎样通过现场的犯罪痕

    有的犯罪分子因与被害人矛盾甚深,在现场上表现出非把被害人致死不可的心理;有的为了逃避打击,在现场上将被害人的眼球刺破,从而表现出担心警察能从死者眼球显现其图象的心理,怀有这种心搜的一般是熟人;有的在现场上解大小便,之所以如此,大都是由于心理紧张等。例如,被害人是在熟睡中被杀害且惨不忍睹,这充分反映出作案者的仇恨心态,一般可分析为仇杀。无锡市锡山发生的一起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被砍了115刀,这说明犯罪分子非要把其杀死不可,民警们据此从仇的方面做工作,很快就破了案。在南京市大厂区发生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分子杀人后又将男死者的阴茎割断,女死者的臀部划破,这充分说明是因奸情引起的杀人案。现场上反映的态势,一方面是由必然性所决定的,它是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结果;上有其偶然性,它反映出事物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不稳定性。必然性和偶然性相互联系,相互依赖,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现场上的偶然现象,多发生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心理反常所支配的犯罪行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上,犯罪的手段、方法上和造成的犯罪结果上。案件分析一定要通过各种偶然现象,认识和把握案件内部和案件之间的必然联系,准确把握犯罪分子作案的心理痕迹。

    1993年12月7日至1994年5月10日,泰州、南通发生持枪抢劫、强奸杀人系列案。现场提取“六四”式手枪备用弹匣1个,上有“7183”字样。从现场遗留弹匣的外观分析,案犯使用的手枪应是1支新枪。鉴于弹匣的号码与论文号码尾数一般一致,且l万支以上才能出现弹匣号码重复的同类枪支这一情况,侦查工作围绕查尾数是“7183”的“六四”式手枪全面展开,从而及时串并了河南省原林县何顺镇发生的盗窃1支“六四”式手枪(号码:28047183)和20发子弹案件,进一步丰富了侦破条件,为最终突破全案创造了条件。

    六、模拟杀人案现场

    首先有点问题需要考虑

    1.5:30到是否已经开门?有的学校是不到规定时间不开班级门的.

    2.是不是会有同学比你们早到,初三的话应该大家很早就去早自习了.

    3.如果你们等来的是你们的班主任第一个进来检查呢?

    如果这些都有想到,那继续。。。..

    1.你坐在讲台上那非常不自然,我知道你是为了让人看了清楚,但打斗或者什么的话是不可能会死在讲台那么显眼的地方的,那让人觉得不自然。.

    2.裁决什么的没必要写,因为凶手没离开,他们做在后面,写了是为了衬托凶手已经离开的小说情节,留线索用的,你那么做很有艺术效果,但是前后矛盾了。.

    3.什么酱都是有味道的,特别是在清晨,空气很清新的时候,很容易就会被闻出来,如果来了个"高手"后果不用我说了。。..

    我给你的建议

    1.索性来个密室杀人,不要让人进班级,通过班级的门框那个玻璃看到一切.

    2.你可以夸张的躺在讲台旁边,门框看得到的那个区域里,然后在需要的地方撒点"血",这样门是锁的,你不会因为人来而发笑,同样的别人也看不清真正的状况,只发现你"死"了.

    3.你的帮凶可以躲在视觉的死角,讲台后面,人走后,第一时间起来帮你收拾现场,记得速度快,从后门开溜,然后在绕行一圈和你的帮凶一起有说有笑的假装刚进校园.

    4.如果要艺术效果的裁决的话,写在黑板上,写大点,用凄惨的红色,我估计看得到。。。..

    前面的我就不修改了,我直接回答你的问题.

    1.密室的含义是给人充满想象的空间,他看到的东西有限,你们有机会隐藏和收拾现场,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如果她是女的,看到大叫,那时候正好走廊上有人,你就等死吧,估计最后你们就去教导处了.

    2.话说我说凄惨的红色的意思是红色粉笔,早上光线暗看不清楚黑板上的红色笔,以为是血,血的话酱兑水,直接撒地上就好,一擦就擦了,拖把一拖。..

    3.这只能说你们计划不周密,既然别人有钥匙,你们就再考虑下把他拉下伙,或者提前约一个同学来讨论问题,吓到他就好了。。..

    PS:还有问题你短消息我,我快写不下了。。。..

    七、浅谈犯罪现场行为分析与犯罪心理痕迹在侦查中的应用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在侦查中的运用 侦查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溯源的过程,即以犯罪行为的结果追溯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嫌疑人。

    依据犯罪现场所反映的心理痕迹特征对罪犯进行心理分析,对于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中设定假设,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排查嫌疑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运用对心理痕迹的分析判断案件性质。

    不同性质的犯罪活动,形成不同的犯罪现场。罪犯不同的心理品质和心理活动,又会在犯罪现场上留下不同的心理痕迹。

    勘查现场物质痕迹的同时,要注意其心理痕迹反映,研究它们与犯罪的内在联系,为判明案情提供科学依据。如故意犯罪的心理状态与过失犯罪的心理状态有明显的区别。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具有正常的思维能力和选择行为活动能力下实施的,他的行为表现、行为内容、行为方式等心理表现具有特殊性,因此有不同程度的情绪色彩和明显的意志成分。过失犯罪则相反,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造成的,其发生一般不带有需要纠正的畸形心理现象,行为人同社会准则、法律规范、道德观念都没有产生意识的对立冲突,在犯罪过程中个体不具备犯罪的目的。

    在侦查工作中,分析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心理区别,认识各种罪犯的心理特点,是正确判断案件性质的依据之一。 2、有利于刻画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确定侦查范围。

    犯罪现场物质痕迹蕴含着犯罪心理痕迹的内容,通过心理痕迹反映出来的犯罪分子的特点,有助于判断犯罪分子的职业范围、技能范围、地域范围等。如运用心理痕迹分析罪犯的职业特点: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一个人比较稳定地从事某一职业,大脑皮层便会经常受到一定顺序和强弱的客观刺激,并以同样顺序把这些刺激有规律的协调,化为一个条件反射链系统,这就是一个人的动力定型,也就是职业习惯。

    如渔民系绳索的方式,锁匠开锁的技巧,屠夫宰杀技术的熟练程度等等,在从事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会不自觉地表现出来。在侦查实践中,只要我们敏锐地注意了这些特点,往往会给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

    3、通过物质痕迹所体现的犯罪分子心理特征的独特性,确定犯罪嫌疑人。心理学认为:人的一切有意识行为都受其思想支配,即有一定的动机和目的,同时此人的行为又受其年龄、能力、性格、气质、习惯等个性心理因素所控制。

    犯罪行为也是如此,任何犯罪都与特定的人、事、物、时、空相联系。人们的心理活动作用于现实时,常以一定的形式留下各种痕迹,也可以从心理痕迹上找出形成某种痕迹的人的因素,据此确定留下这种独特痕迹的人,从中确定犯罪嫌疑人。

    4、分析心理痕迹表征的反常性,识别犯罪嫌疑人的伪装。犯罪分子在作案时为了逃避打击、转移侦查视线,总是想方设法对其进行伪装,但不论伪装得多么巧妙,都不可能改变其早已形成的个性心理特征。

    其犯罪心理痕迹总是会从犯罪现场的整体态势中暴露出来,显示出犯罪现场的反常性,这种反常性既不符合正常的活动规律,又违背其自身的活动规律。侦查人员只要摆脱这些伪装现象的干扰,定会对案件侦破起到重要的作用。

    心理痕迹的分析可以弥补在物质痕迹上的不足,以确定案件性质,缩小侦查范围,判明侦查方向,同时对完善揭示犯罪的证据链条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侦查的过程中,需要从现场的物质痕迹出发,结合心理痕迹进行全面的分析,以达到客观再现犯罪分子作案过程,获取充分的现场证据的目的,才可能尽快破案。

    三、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途径与方法 根据心理的实质及心理与行为的关系,我们不难得出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基本方法:犯罪物质痕迹——犯罪行为过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及可能的个性——犯罪嫌疑人及基本情况。鉴于此,我们可以结合犯罪现场痕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如何分析犯罪心理痕迹: 1、从物质痕迹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分析。

    要研究现场遗留物质痕迹的形式、形状特征、位置关系、伪造痕迹等反映出来的心理痕迹,联想犯罪分子作案过程及其特点,可分析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是熟人作案还是其他人,是惯犯还是偶犯,有无反侦查意识等。如从现场遗留的足迹、手印去判断犯罪分子的性别、年龄、身高、作案人数等;从作案工具痕迹推测犯罪分子的作案习惯手法、职业特点。

    与众多的单个心理痕迹组合在一起,联想归类,明确它们之间的隶属关系、转换关系、对峙关系,去推断案件的性质、犯罪的特点,从而确定侦查范围。 2、从遗留物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分析。

    犯罪现场遗留物的种类很多,可以从它们的标记、位置、相互关系等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分析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心理原因,从而分析犯罪分子的职业、犯罪习惯。如现场遗留工具多件、分布广,可以判断作案时心理紧张,可能是没有经验的偶犯,或是多个罪犯作案。

    再如B案遗留A案物品,C案又遗留AB案的物品,可以分析犯罪的盲目性,流窜作案的可能性大。无名尸体,可通过死者物品分析,找到死者是谁,再查到凶手。

    _ 3、从损失的物品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分析。从案件损失情况反映出心理痕迹,可联想到犯罪分子的动机和目的、作案时的心理状态、职业特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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