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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庭审安保预案范文

    一、人民法院如何有效维护法庭审判安全

    据统计,2011年以来,湖南省益阳市两级法院共发生各类危害法庭审判安全行为51起。

    一、当前危害法庭审判安全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无视庭审纪律。有的当事人拒签甚至撕毁传票;有的当庭抢夺、损毁证据;有的强行阻挠对方当事人出庭;有的威胁殴打诉讼参与人;有的与对方当事人争吵不休;有的发言故意答非所问、偏离主题。

    此外,部分旁听人员尤其是当事人家属、亲朋无视庭审纪律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对方发表意见时常常随意插嘴、大声议论、高声喧哗,甚至肆意谩骂。 (二)扰乱庭审进程。

    有的当事人亲属在法庭外聚集哄闹;有的当庭哭闹、疯癫甚至突然晕倒、躺地喊冤、自伤自杀;有的冒充当事人出庭、携带危险物进入审判区;有的当庭辱骂、威胁、围攻、殴打对方当事人;有的指责、辱骂甚至试图殴打法官;有的故意砸坏法庭设施、损毁法庭财物;还有的将残疾人、病人、婴幼儿等丢弃在法庭内而自行离开,等等。 二、危害法庭审判安全事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闹事者大都为案件当事人,也有部分是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和亲属。这些人中,个体从业、农民及城市退休、无业和社会闲散人员占到了80%以上,他们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较差,且其中相当一部分为残疾人、病人、精神障碍者、低收入者等社会弱势群体。

    (二)部分当事人诉讼心理不良。有的因工作、生活受挫,个人及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而对社会及政府机关有强烈不满情绪,涉诉后常将不满情绪转嫁至法院。

    有的对司法审判缺乏正确认识,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难解决”,试图通过闹事闹访等方式给法院和法官施压。有的二审、再审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原审案件裁判结果不满,对法院和法官有抵触报怨心理,借二审、再审庭审之机予以发泄。

    还有的“面子”观念严重,在庭审中怕亲朋好友吃亏、败诉,一旦对方当事人言行触怒自己时,便肆意“保护”,从而引起突发性哄闹法庭事件。 (三)缺乏有效惩处措施。

    现行法庭规则为1993年制定,历时久远,不仅内容抽象,且可操作性不强。而现行刑法有关罪名亦无法涵盖当前各类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由于相关立法不完善,导致惩处困难。

    按现行规定,对危害法庭审判安全行为人可采取教育训诫和具结悔过、拘传、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五种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教育训诫和具结悔过起不到有效的威慑作用,拘传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找不到合理根据,罚款和拘留适用标准较高且具体规定不明。危害法庭审判安全事件发生后,法官基于维稳压力,对行为人说服教育、口头警告、简单训诫居多,导致起到的威慑作用有限。

    三、有效维护法庭审判安全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尽早出台专门的法庭秩序管理规则,并提请立法机关在刑法中扩大扰乱法庭秩序罪涵盖范围,适时增设藐视法庭罪,规定由法院对各类扰乱法庭秩序、危害审判安全行为当庭作出裁决和处罚,树立司法权威。

    (二)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发放诉讼须知、在法庭内设警示语、在当事人入口处及审判区设置宣传栏等方式,让诉讼活动参与人知晓相关规定。

    同时,借助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各类新闻媒介加大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力度,并运用反面典型以案说法,警示哄闹冲击法庭的严重后果。 (三)注重预警防范。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深化对敏感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结果应用,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制定处置预案,做好事前防范。同时,建立庭审突发事件应对处理机制并经常演练,防患于未然。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如何保护法官人身安全

    近年来,法官人身伤害案件频频发生,除了当事人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外,法官自身安全保护问题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亦成为重要原因。

    笔者近期就此作了调研,发现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分基层法院至今未完善安保措施,当事人进出法院未履行必要的安检,甚至一些携带违禁品的当事人也能混入法院。二是大部分基层法院大门入口处未安装摄像头,仅凭当事人登记就随便允许出入。

    三是民事案件开庭时几乎不配备法警,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辱骂法官或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有发生,却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制裁;四是绝大多数法院缺乏相应的应急措施,法官遭受当事人攻击时未能妥善处理问题。五是法院处理当事人辱骂、殴打法官等方面问题时缺乏必要的力度,有时甚至不了了之。

    笔者认为,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亟待加强。一是要改善法院安全装备。

    除了在庭审区域和办公区域设置安检装置外,还要在法庭包括调解室、立案信访窗口安装摄像头。二是法院应须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完善处置措施,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是加强门卫管理,当事人出入法院须持有效证件登记,经专人核实备案,并履行必要的安检程序。四是要加强安全保卫措施。

    建立法警巡逻、巡查制度,定时在审判区和办公区巡逻和巡查;对从审判区域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五是要加大对伤害法官人身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侮辱、殴打法官的当事人要依法严厉惩处,决不能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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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何保护法官人身安全

    近年来,法官人身伤害案件频频发生,除了当事人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外,法官自身安全保护问题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亦成为重要原因。

    笔者近期就此作了调研,发现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分基层法院至今未完善安保措施,当事人进出法院未履行必要的安检,甚至一些携带违禁品的当事人也能混入法院。二是大部分基层法院大门入口处未安装摄像头,仅凭当事人登记就随便允许出入。

    三是民事案件开庭时几乎不配备法警,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辱骂法官或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有发生,却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制裁;四是绝大多数法院缺乏相应的应急措施,法官遭受当事人攻击时未能妥善处理问题。五是法院处理当事人辱骂、殴打法官等方面问题时缺乏必要的力度,有时甚至不了了之。

    笔者认为,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亟待加强。一是要改善法院安全装备。

    除了在庭审区域和办公区域设置安检装置外,还要在法庭包括调解室、立案信访窗口安装摄像头。二是法院应须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完善处置措施,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是加强门卫管理,当事人出入法院须持有效证件登记,经专人核实备案,并履行必要的安检程序。四是要加强安全保卫措施。

    建立法警巡逻、巡查制度,定时在审判区和办公区巡逻和巡查;对从审判区域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五是要加大对伤害法官人身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侮辱、殴打法官的当事人要依法严厉惩处,决不能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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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何做好法院安全保卫工作

    呢?东莞安保公司总结了以下内容: 一、首先,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在各院党组的领导下,法警大队成立以大队长为首的安全保卫工作小组,明确各项责任,开展安保工作思想发动,提高认识,把安全保卫工作放在提高司法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落实,法警大队成员要明确安全责任与分工,积极参与、认真落实,增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特别是对于矛盾激化案件,要密切注意审判的进程与当事人的情绪动向,做好防范工作。

    二、其次,要加强检查,确保安全,查漏补缺。法院安全保卫,法警是关键。

    因为法警担负着安检、值庭、押解等警务工作,所以一定要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排除安全隐患,切实要做好对诉讼参与人的登记检查,严把安检关。对法律规定禁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要坚决制止,对查出的管制、限制和危险物品及时妥善处置;要严格执行《外来人员出入法院管理规定》和保安巡查制度,加强对法院各审判、办公场所的巡查,不放过任何影响法院安全的因素。

    此外,法警大队根据安保需要,定人看管被告人,确保看管过程不出现任何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分工,增强法警的安全意识与责任心。 三、再次,要定点定人,适时流动巡逻,动静结合。

    一方面,在法。呢?东莞安保公司总结了以下内容: 一、首先,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在各院党组的领导下,法警大队成立以大队长为首的安全保卫工作小组,明确各项责任,开展安保工作思想发动,提高认识,把安全保卫工作放在提高司法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落实,法警大队成员要明确安全责任与分工,积极参与、认真落实,增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特别是对于矛盾激化案件,要密切注意审判的进程与当事人的情绪动向,做好防范工作。

    二、其次,要加强检查,确保安全,查漏补缺。法院安全保卫,法警是关键。

    因为法警担负着安检、值庭、押解等警务工作,所以一定要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排除安全隐患,切实要做好对诉讼参与人的登记检查,严把安检关。对法律规定禁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要坚决制止,对查出的管制、限制和危险物品及时妥善处置;要严格执行《外来人员出入法院管理规定》和保安巡查制度,加强对法院各审判、办公场所的巡查,不放过任何影响法院安全的因素。

    此外,法警大队根据安保需要,定人看管被告人,确保看管过程不出现任何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分工,增强法警的安全意识与责任心。 三、再次,要定点定人,适时流动巡逻,动静结合。

    一方面,在法院大门及进人审判区的门口,固定人员落实安检工作,定点定人,做到安检到位,人员业务熟练,动作规范,切实做好安检工作,严格把关;另一方面,要适时安排人员流动不固定巡逻,防止出现死角,确保工作严密无差错,力求法院时刻处于一个安定有序和谐的状态,为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顺利展开提供良好环境。 信息来源:东莞安保公司。

    五、法院安保工作经验介绍发言稿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审判制裁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受理各类诉讼案件件(含旧存件),结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减少件、件,结案率为99.5%;受理各类执行案件件(含旧存件),执结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加件、件,执结率为.%。

    (一)刑事审判

    以建设“平安当涂”、“和谐当涂”为目标,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稳定、侵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受理并审结各类刑事案件件,结案率连续19年保持100%,连续19年无超期羁押案件,所受理的刑事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其中公诉案件在一个月内审结的为.%,当庭宣判率70.4%。生效判决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人,3年以上不满5年的人,3年以下人(含缓刑),拘役人,管制人,单处罚金人,免除处罚人,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人,决定不予受理人,自诉案件件,人,经调解撤回起诉的人,移送管辖人,裁定驳回起诉人。

    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秩序稳定。案犯林红海等11人,在本市及邻省的南京市江宁区实施抢劫、破坏电力设备、破坏交通设施等犯罪活动,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

    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充分运用财产刑等刑罚手段,惩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审结此类案件件,判处案犯人。被告人张世美在本县某机械刃模厂任出纳会计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价税累计20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7.6万元,非法获利2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30万元。

    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依法审判了贪污、贿赂案件件,犯罪分子人。燕某某等三被告人利用修高速公路职务之便,采取伪造迁坟补偿表、虚报工程造价、收款不入账等手段侵吞公款12万余元,分别被判处8年至3年有期徒刑。原县盐业局局长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私分国有资产,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坚持罪刑相适应和罚当其罪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被告人蒋某(系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指控盗窃作案7起,价值22000余元。从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被告人蒋某一直否认起诉书指控的其中一起盗窃2万元现金的事实。为避免错案的发生,办案人员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会同公安、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深入案发现场走访、取证,先后三次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认为该起作案事实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故对蒋某作出适当的判决。在蒋某服刑期间,公安机关在侦破另一起盗窃案时,抓获了真正的作案人,供述了在上述作案现场盗窃2万元的犯罪事实。

    六、浅谈如何加强刑事案件庭审警务保障

    近年来,全国法院接连发生了多起被告人脱逃事件,与此同时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同时越来越多案件呈现出复杂性。

    随着形式的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对司法警察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面对基层法院审判任务不断加重的新情况,如何提高司法警察刑事案件庭审警务综合保障能力是摆在司法警察面前的新的问题和挑战,也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为民宗旨、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笔者针对当前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谈谈如何加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刑事案件庭审警务保障。 1、不断提高司法警察思想认识,从思想上真正确立为审判服务的理念, (1)确实增强服务意识。

    要进一步明确法警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点,始终把服务保障审判中心任务作为法警工作的第一需要,为审判工作提供良好工作环境,满足审判工作需要。如按时将人犯提押到指定地点、庭审中维护法庭秩序。

    做好法庭警卫,根据庭审工作需要,传唤证人,出示证据,处置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等,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作用。 (2)增强责任意识。

    通过广泛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创先争优等主题实践活动,靠典型引导,以先进典型激励人、教育人、鼓舞人,使干警学有目标,赶有榜样。弘扬时代精神,学习全国法院司法警察模范事迹和先进经验,对照典型找差距,在警队中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风气。

    同时,利用典型反面事例的警示作用,消除松懈、麻痹、侥幸等思想,切实提高法警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责任,防范于未然。 (3)增强岗位意识。

    要把法警工作的位置定准,既要强化法警工作为审判工作的服务意识,又要克服法警工作低人一等的错误思想,积极当好配角,立足岗位奉献,在法警岗位上为审判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2、警队建立并强化庭审保障预案机制,有效提高警务保障能力。

    对于案情复杂、重大案件要做到一案一预,这类案件是:(1)涉黑、涉恶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2)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等集团或者团伙犯罪案件;(3)开庭前已经有迹象显示可能出现当事人亲属等围攻情况的案件;(4)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5)敏感案件;(6)其他可能出现扰乱审判秩序,具有出庭风险的案件。因此,开庭前要对案件情况有一个较充分的了解,增强预见性,对矛盾可能激化、情绪反差大等情形,提前做好预防,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警务保障预案。

    预案要明确参加案件庭审警务保障工作的每位法警的工作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只有建立并强化庭审保障预案机制,对每次案件庭审警务保障工作做到心中有数,不打无准备的仗,才能有效提高警务保障能力。

    3、抓好刑事案件庭审中的提押、看管、值庭、安检等重点环节的警务保障工作。每位法警应做到各负其责,团结协作。

    在庭审各个环节中应注意以下细节: (1)提押、还押是司法警察保障刑事案件开庭的必要程序和保证刑事案件正常审理顺利的重要环节,但也是刑事被告人最容易脱逃的时机之一,做好提押还押工作相当重要,司法警察除了认真执行最高院的押解规定外,不能忽视以下几方面:一是要把握好出发时间。目前法院离看守所比较远,加上提押刑事被告时又是市民上班高峰期,为了保证能按时开庭,提押法警应该根据本院的基本情况,选择最佳路线,确定出发时间;二是要询问看守所民警,了解犯人在看守所或羁押场所的改造表现,思想动态和身体状况,尤其是身体状况,有无传染疾病,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三是要注意在提押途中保证贴身提押,严格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即押解警力多于被告人数;对于多被告同案犯应将多被告分离座位,防止他们用眼神、语言传递信息,并密切注意他们的举动,防止他们进行串供;对于重大案件的刑事被告,应按照押解条例的要求,分车押解保证一人一车;四是在将被告人押回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时,应再次核对被告人的身份、人数,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避免出现差错。

    还应观察被告的表情变化,被告在开庭时看到亲戚或朋友时会产生变化,或案件审理情况、宣判结果跟他预期的不吻合,都可能引起波动,应防止其过激行为发生;五是提还押过程中对于被告提出有关案件的咨询,押解法警不予给以回答,以免引起被告思想的变化和情绪的波动,应阻止其询问,应答复法庭会依法审理、公正宣判的。六是法警押解人犯出入法庭时,须在人犯侧后,抓其手臂,动作要规范、文明、大方。

    (2)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为指导方针,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执行看管工作的法警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警容严整,高度警惕,密切注视人犯的动态及神情举止,严防人犯自杀、自残、行凶、逃跑、串供、传递信物及其他不法行为的发生。执行看管工作时必须有正式法警参加,合理配备看管人员,但最少不能少于两名法警,对重犯、要犯、死刑犯要增加看管警力,并有队长带队监督,有女性人犯时要配有女法警看管。

    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做到同案人犯隔离看管。人犯在羁押室有违章。

    七、法院应急处置预案

    法院实施应急处置预案目的:为维护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确保审判、执行人员能正常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快速处置闹访、缠诉、恶意哄闹、冲击法庭(办公大楼),围攻法院工作人员,围堵囚车、劫持人犯、冲击刑场及发生火灾报警等紧急情况,

    法院实施应急处置预案具体做法::预案下设防暴组、现场接待组、联络组、证据采集组、后勤保障组五个工作小组。警情等级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将各类情况分为特、一、二、三级警情四个警情等级。视情况采取训戒、责令退出、强制拖离现场、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隔离冲突双方(保护法官和诉讼当事人)。

    八、求庭审报告老师让写一份庭审报告不是很懂谁会写帮帮忙喽 爱问

    河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开展旁听评议法院庭审专题调研活动情况的报告 2005年11月21日 9:30 --2005年9月21日在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宝文 各位委员: 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1次主任会议委托,现将今年组织旁听评议庭审专项调研活动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活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河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开展旁听评议庭审专题调研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经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讨论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于5月至8月,在省和11个设区市及每个设区市选两个县(市、区),组织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开展上下联动的旁听评议法院庭审专题调研活动。

    活动分为准备、集中培训、组织实施和总结反馈四个阶段,到8月10日已基本结束。据统计,全省共有668名省、市和县(区)人大代表、106名法律专家参加了此次专项调研活动。

    共旁听评议案件174件,旁听的范围涉及我省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案件48件,占旁听案件总数的28%,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案件126件,占旁听案件总数的72%。 旁听案件涵盖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类案件,其中,刑事案件72件,占旁听案件总数的41?38%,民事案件82件,占旁听总数的47?13%,行政案件20件,占旁听总数的11?49%。

    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案件,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有。 这次调研活动的主要特点:一是选准角度,抓住重点。

    庭审,是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是整个诉讼活动的综合反映。严格依法做好庭审工作,是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形象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监督以庭审环节作为切入点,抓住庭审质量这一工作重点,采取“事先不打招呼、随机到庭旁听”,并进行评议的方式,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有利于更好地推动审判、检察和律师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是领导重视,典型引路。

    省里成立领导小组,由省人大常委会白润璋副主任任组长,内司工委赵宝文主任任副组长,省人大内司委组成人员为成员。分成5个巡视指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活动进行巡视指导。

    总结去年保定、沧州试点经验。今年5月,对省、市两级人大代表及机关人员共220多人进行了集中培训,进行动员,学习有关法律,并现场观摩了刑事、民事两个示范庭。

    三是协同配合,良性互动。培训阶段,主要是进行讲课、组织示范庭,制定出审判和检察人员表现等次评定标准等;评议阶段,通过阶段性反馈意见,边整边改。

    省检察院对庭审活动进行了跟踪调研,省司法厅制定下发了律师参与复杂敏感案件辩护代理“八项纪律”。省法院在人大代表旁听评议庭审的基础上,于6月份专门制定和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庭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人民法庭审判活动的意见》,并利用20天时间举办了培训班,有针对性地纠正、改进庭审中的问题和不足。

    四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把旁听庭审调研活动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与高检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的视察活动相结合,促进旁听庭审调研活动;把旁听庭审调研活动与贯彻落实中政委“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相结合,从而,促进了公正执法和司法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对出庭法官、检察官、律师履职情况的基本评价 综合全省旁听庭审评议情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落实公开制度,依法开展庭审活动,较好地体现了程序合法。各级法院能够严格依法开展各项诉讼活动,除涉及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开庭的案件外,一般能够公开开庭审理。

    大多数审判人员能够认真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案件,使庭审活动程序合法、进行有序、阶段清晰、过程完整。能够明确告知、平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断增强庭审工作的透明度。

    (二)不断深化审判、检察制度改革,依法履行职责,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根据司法改革的要求,以全面履行职责为目标,围绕提高审判、公诉质量,从实际出发,在庭审方式上基本实现了从“纠问式”到“诉辩式”(“抗辩式”)的过渡,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以及法官的认证,实现查清事实、辨明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秉公作出判决的庭审目的。

    在审判组织上进一步落实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负责制,注意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强化了审判组织在庭审中的功能。 (三)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庭审和公诉业务能力,较好地展现了司法文明。

    审判和检察人员具有较强的庭审、公诉业务能力,队伍整体素质较高。 多数审判人员能够正确地引导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把握庭审节奏,及时处理庭审中的各种突发情况,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多数检察人员能够恰当地运用法律知识指控犯罪和展开辩论,较好地履行了公诉职责。在庭审活动中精神饱满、仪表端庄,语言规范、举止得体,展现了法官、检察官应有的公平、公正、文明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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