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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法规毕业论文范文

    一、急需一篇学习建筑法规的论文1500字左右

    装饰饰面工程是室内外装饰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将大理石、花岗石等天然石材加工而成的板材,或将面砖、瓷砖等烧制而成的陶瓷制品通过构造连接安装或镶贴于墙体表面形成装饰层。结合多年的装修工作经验,谈谈常见的装饰饰面工程,即抹灰饰面、涂料饰面、贴面类饰面、卷材饰面、板材饰面等工程的施工工艺。

    1 抹灰饰面

    抹灰分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一般抹灰是饰面装修的基础,起找平墙面作用。装饰抹灰对一般抹灰表面再进行装饰性加工,比一般抹灰工程有更高的要求。装饰抹灰常用的有拉毛抹灰和假面砖二种。

    1.1 拉毛抹灰 在基层上抹8毫米厚砂浆,随即用棕刷或铁板垂直拍拉,形成均匀的毛面。小拉毛掺入水泥用量20%-50%的石灰膏。加入适量的沙子或纸筋可减少龟裂。如果用白水泥掺矿物颜料,则成彩色拉毛。

    1.2 假面砖 假面砖又叫仿釉面砖,是用彩色砂浆抹成相当于外墙面分块形式与质感的装饰抹灰面。

    1.2.1 彩色砂浆配比 假面砖抹灰用的彩色砂浆参考配合比见下表。一般多配成土黄、淡黄或咖啡等颜色。

    1.2.2 施工方法 先在中层抹灰面上浇水湿润,抹上彩色水泥石灰砂浆,颜料掺量以假面砖颜色而定,砂浆厚度为3mm-4mm。待面层砂浆收水后,用铁梳子或铁辊在面层上沿垂直方向划出条纹,条纹深lmm。再在面层上按照面砖宽度弹出水平线,用靠尺比着弹线,用铁皮刨子或铁勾子沿靠尺在面层上划出分块缝来,缝深以露出中层砂浆面为准。分块缝划好后用刷子刷去浮砂划缝。这种做法,纹理清晰,表面平整,犹如面砖,具有较好的装饰效果。装饰性抹灰要求整体性强,一旦出现问题,返工或处理都很困难,所以一定要按程序施工,确保一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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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筑法规论文

    浅谈当前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工程建设监理是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监理在促进、保证工程质量的作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阶段工程监理不到位,“名不副实”、难于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直接或间接影响着监理活动的发展。本文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监理 问题 对 一、目前影响监理工作的主要问题1、监理单位的体制问题。目前,我国监理单位的性质,基本上都是股份制的民营企业。

    内部人员的组成,是股东与雇员的关系,除了股东和在该公司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能相对稳定在一个单位里执业外,其他监理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有的工程一个施工周期,会调换多个监理人员。有的监理公司,名义上是外地“某某监理有限公司”,且资质等级都是乙级、甲级公司,但实际操作、运转的人员都是当地人士,一套班子多个牌子、“借鸡抱窝”的情况较多。

    2、监理与业主的关系问题。监理与业主的关系,从理论讲,应该是委托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关系,并且不存在利益和厉害关系。

    但现在有很多监理公司与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存在着“姻亲”关系:有的是建设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有的虽然不是集团公司的一部分,但集团公司“某某经理”、“某某领导”却是该监理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着、存在着自己干的活自己监理,此类监理项目机构类似或等同于建设单位的“工程部”。4、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实行监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来,我国监理队伍的相应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部分监理工程师,从全国执业考试中获得;近年,部分省、市,经过主管部门考核,很多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

    但是,从整体素质而言,仍然还不能适应监理市场的需要。一方面现有的监理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是半路出家,是从不同的专业转换而来,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大专院校或其他下岗单位的转行或退休的监理人员,学历相差悬殊,有研究生,也有初中毕业,且文化水平偏低的占绝大多数;职称差别很大,有高级工程师,也有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

    5、部分监理人员事中、事前控制的能力偏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旁站到位不到“点”。到施工现场隐蔽抽检、巡查时,经常可以听到现场监理人员的回答:“施工单位还没有报验”,或在监理验收签认后,监督抽检发现并指出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质量问题时,如:KL纵筋的锚固长度严重不足;柱筋纵筋由多变少直径由小变大插筋的锚固长度短2/3等时,现场监理人员经常会“如梦初醒”“理直气壮”地“指导”施工人员应“如何如何”,或会告诉你,他已经发现,等等。

    这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之所以出现质量问题,咎其责任主要应由施工方承担,但与监理旁站不到位或到位不到“点”有着直接的关系。二、加强管理,提高综合素质,树立良好形象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宏观管理。

    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给各地企业的流动、竞争带来了广阔的空间。但是外来企业的名不副实的进入,不但不会促进竞争,反而会影响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对外地企业的监管上,一是准入等级制度,重点要核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是否一致;二是强化对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

    省、部级控制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对监理上岗人员进行备案登记管理,规定在一个单位的最低执业期限、流动报备管理等,减少或避免过于频繁的流动,保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三是建立、健全连带责任制。公司领导对总监,总监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一般监理人员,不仅要负管理上的连带责任,而且要负技术上的连带责任,提高业主和施工方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

    (二)、制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制止不正当竞争。建筑产品是承包商生产出来的,监理业绩和信誉是靠规范操作建立起来的。

    监理操作的内容很多,当前特别要重视规范监理取费标准。市场竞争激烈,每一项工程都会有七八家甚至更多的单位竞相投标,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有的单位为了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采用一些不规范不正当的手段来提高竞争力,排挤别人,当前最突出的方式是主动压低取费标准。

    这种行为,虽能揽到监理业务,但却给工程监理的实际操作留下隐患。要知道,没有良好的成果最终是得不到业主的认同的。

    低价的代价基本上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给所在单位的长远发展设下了绊脚石。所以,合理取费标准是规范监理的基础,它能为项目实际监理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

    (三)、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是提高监理质量的有效途径。监理人员的素质是企业形象的窗口,企业要重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培训。

    从监理在施工现场反映的情况看,监理企业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及时、适时及做好施工图的熟悉、审阅工作。

    监理单位在收到全套施工图纸后,监理公司要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阅图纸,领会设计。

    三、求一篇关于建筑法规的论文

    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建筑和法律的关系、我国建筑业的一些混乱现象以及通过出台《建筑法》对于这些现象的约束作用体现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并于结尾处提出想法:发挥建筑法规的作用重在执行。

    关键词:建筑法规法律手段制度在现代社会里,法律在建筑市场中起着不可估量的监督和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市场准入的门槛,也是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但一直以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我国建筑市场混乱现象严重:(一)转包及承包不合法。在中国,很多时候都讲究“社会关系”,加上建筑市场呈现“僧多粥少”的现状,建设方往往在招投标过程中乱用发标权,利用对施工单位压级压价,提出垫资施工等不合理要求;其次,建设方在承发包过程中往往会收取“介绍费”、“中介费”,违法分包“管理费”,大量工程款被揣到个人腰包里,不仅使得整个建筑市场变得混乱而无序,而且使得工程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造成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

    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首先建设单位的无理性膨胀导致监理公司的质量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监理公司因承揽不到业务而又必须要承揽业务便产生了不正常的竞争,过低的报价使监理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同时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缺乏信任,缺乏配合,使监理工作难上加难。

    面对以上众多问题,如何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和制裁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n月1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次把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

    一、工程承包、发包须依法行事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工程的发包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有资格进行发包。这些条件至少应包括: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代理机构代理发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是对发包方一个基本的要求。其次,就承包方来说也应具备一定条件。

    承包单位从事建设承包活动,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另外省市的承包单位还应当向当地的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获得从事勘查、设计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

    境外企业也需向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并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承包活动。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是非常严肃的商业活动,其规范必须严格。

    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二、要用法律手段解决清收工程款问题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但在套用合同范本的同时,要根据企业和业务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让合同在开始的时候就能贴合企业和业务的需求,对于财务方面的问题要做好全面的设想和明确的规定,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另外,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

    因此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三、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1.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要求同时达到三个条件:一是应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得到资格,三是应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度”,缺一不可。同时,根据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建立业绩等,建设监理单。

    四、建筑法规论文

    浅谈当前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工程建设监理是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监理在促进、保证工程质量的作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阶段工程监理不到位,“名不副实”、难于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直接或间接影响着监理活动的发展。本文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监理 问题 对 一、目前影响监理工作的主要问题1、监理单位的体制问题。目前,我国监理单位的性质,基本上都是股份制的民营企业。

    内部人员的组成,是股东与雇员的关系,除了股东和在该公司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能相对稳定在一个单位里执业外,其他监理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有的工程一个施工周期,会调换多个监理人员。有的监理公司,名义上是外地“某某监理有限公司”,且资质等级都是乙级、甲级公司,但实际操作、运转的人员都是当地人士,一套班子多个牌子、“借鸡抱窝”的情况较多。

    2、监理与业主的关系问题。监理与业主的关系,从理论讲,应该是委托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关系,并且不存在利益和厉害关系。

    但现在有很多监理公司与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存在着“姻亲”关系:有的是建设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有的虽然不是集团公司的一部分,但集团公司“某某经理”、“某某领导”却是该监理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着、存在着自己干的活自己监理,此类监理项目机构类似或等同于建设单位的“工程部”。4、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实行监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来,我国监理队伍的相应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部分监理工程师,从全国执业考试中获得;近年,部分省、市,经过主管部门考核,很多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

    但是,从整体素质而言,仍然还不能适应监理市场的需要。一方面现有的监理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是半路出家,是从不同的专业转换而来,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大专院校或其他下岗单位的转行或退休的监理人员,学历相差悬殊,有研究生,也有初中毕业,且文化水平偏低的占绝大多数;职称差别很大,有高级工程师,也有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

    5、部分监理人员事中、事前控制的能力偏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旁站到位不到“点”。到施工现场隐蔽抽检、巡查时,经常可以听到现场监理人员的回答:“施工单位还没有报验”,或在监理验收签认后,监督抽检发现并指出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质量问题时,如:KL纵筋的锚固长度严重不足;柱筋纵筋由多变少直径由小变大插筋的锚固长度短2/3等时,现场监理人员经常会“如梦初醒”“理直气壮”地“指导”施工人员应“如何如何”,或会告诉你,他已经发现,等等。

    这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之所以出现质量问题,咎其责任主要应由施工方承担,但与监理旁站不到位或到位不到“点”有着直接的关系。二、加强管理,提高综合素质,树立良好形象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宏观管理。

    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给各地企业的流动、竞争带来了广阔的空间。但是外来企业的名不副实的进入,不但不会促进竞争,反而会影响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对外地企业的监管上,一是准入等级制度,重点要核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是否一致;二是强化对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

    省、部级控制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对监理上岗人员进行备案登记管理,规定在一个单位的最低执业期限、流动报备管理等,减少或避免过于频繁的流动,保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三是建立、健全连带责任制。公司领导对总监,总监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一般监理人员,不仅要负管理上的连带责任,而且要负技术上的连带责任,提高业主和施工方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

    (二)、制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制止不正当竞争。建筑产品是承包商生产出来的,监理业绩和信誉是靠规范操作建立起来的。

    监理操作的内容很多,当前特别要重视规范监理取费标准。市场竞争激烈,每一项工程都会有七八家甚至更多的单位竞相投标,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有的单位为了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采用一些不规范不正当的手段来提高竞争力,排挤别人,当前最突出的方式是主动压低取费标准。

    这种行为,虽能揽到监理业务,但却给工程监理的实际操作留下隐患。要知道,没有良好的成果最终是得不到业主的认同的。

    低价的代价基本上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给所在单位的长远发展设下了绊脚石。所以,合理取费标准是规范监理的基础,它能为项目实际监理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

    (三)、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是提高监理质量的有效途径。监理人员的素质是企业形象的窗口,企业要重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培训。

    从监理在施工现场反映的情况看,监理企业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及时、适时及做好施工图的熟悉、审阅工作。

    监理单位在收到全套施工图纸后,监理公司要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阅图纸,领会设计意图,熟。

    五、法律论文范文

    我给你找了一个范文。

    你看看是不是可以借鉴,记得给我好评 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 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充分解决程序、效率方面的问题之后,着重解决证据方面的问题,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措施就是强化“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一向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是举证责任的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从而为民事审判适用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操作中,自然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及转换。 一、举证责任的性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做两项工作: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其中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是整个民事诉讼的中心,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以证据为根据”,事实的认定则是通过证明活动来实现的,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由此认定案件事实,进而才能正确的适用法律。 近年来,法院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积极加以推行,在引导当事人举证,强化当事人举证意识方面有了重大进步。

    但是应当看到我们对举证责任的认识还停留在“向法庭提供证据”这一浅层次上,对于举证责任的本质及功能还缺乏正确的认识,特别是还不能有意识地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定案这一实际问题,使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还留于形式,未能达到强化举证责任,提高审判效率之目的。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间内,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向法院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义务。

    它是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的统一,其本质是一种义务,举证责任是广义的概念,其中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是指在诉讼开始时,或在审理、辩论过程中,对争议事实提供证据的责任,当事人有义务把他所掌握的全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在审判阶段加以提出,否则法院认为当事人已放弃了利用这项证据的权利,不能在以后的司法审查中再提出该证据。 后者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使法官信服其提出的全部事实而承担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范畴、规定的方式内完成。

    提供证据仅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外在表现,证明案件事实才是最终目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当事人仅仅提供证据后,不能说已履行了证明义务,还要在法庭上说明证据与所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及证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疑,并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向法庭作出必要的说明、解释,以充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真实,这种责任称为“说服责任”。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时,法官按照真伪不明的事实应由哪方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作出判断,从而对该方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作出不予认定的裁判,这种责任是由于当事人未履行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明责任所导致的客观结果。

    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而不是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是公正、中立角色。 当前,许多法官不能认清法院在证据制度中的职能转变,在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上,仍以传统的审判方式,对不清的事实习惯代替当事人调查取证,自己总觉得不进行调查取证心里没底,无法保证正确审判案件。

    法官必竟不是医生,医生必须热情帮助患者,为患者服务,法官是居中裁判者,讲公正,打官司必然要有一方败诉,法官介入调查取证这种做法其实质也是暗中帮助一方当事人,对别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正的。 我们在举证责任方面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尽量压缩法官调查取证的空间,绝不是说人民法院不进行任何调查证据,相反,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认为审理案件符合以下情形的证据可依职权调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规定了法院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大大限制和削减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有限列举的方式作出了较严密的规定,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明确限定为两种情形:(一)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范围以有限列举加以概括性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要解决案件的证明问题,首先要搞清诉讼主体中谁负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即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法律在强调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承担义务的同时,并不排除另一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相反证据加以证明的行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包括举证责任的倒置和举证责任的转换。

    前者取决于实体法对争议事实的规定,后者则是由诉讼程序的动态特性决定,并以此为基础。

    六、建筑法律法规论文800

    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

    一、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

    二、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

    详细提纲举例

    详细提纲,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为详细地列出来。如果在写作之前准备了详细提纲,那么,执笔时就能更顺利。下面仍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介绍详细提纲的写法:

    上面所说的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都是论文的骨架和要点,选择哪一种,要根据作者的需要。如果考虑周到,调查详细,用简单提纲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考虑粗疏,调查不周,则必须用详细提纲,否则,很难写出合格的毕业论文。总之,在动手撰写毕业论文之前拟好提纲,写起来就会方便得多。

    七、求建筑工程系标准毕业论文范文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的现状与问题 【摘 要】作者根据多年来专职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行业的实践和体会,认为工程质量存在不少问题,现状不容 乐观。

    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五个不到位,即设计不到位、施工不到位、监理不到位、检测不到位、验收 不到位。这五个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质量。

    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行业主管 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监理 单位、检测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等,特别是行业企业、行业从业人员、行业专家,大家共同努力,为 提高行业信誉,提高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尽一份力。

    【关键词】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 设计 施工 现状 问题 1 概述 十多年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建筑智能化 系统工程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已基本上形成了一个行 业。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到广大建设单位、行业从 业人员,均认为在现代建筑中,智能化系统技术的应 用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建筑智能化 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的现状存在着很多问题。根据本人 多年来专职从事这个行业的实践和体会,本人认为主 要存在以下问题,概括起来说有五个不到位,即设计 不到位、施工不到位、监理不到位、检测不到位、验 收不到位。

    五个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建筑智能化系统工 程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从目前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看, 能够达到功能要求的,建设单位满意的较少。

    这需要 广大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努力。 2 设计不到位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单位主要是建筑设 计院和系统集成商。

    无论是设计院,还是集成商,在 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中均存在各自的弱点,以致 由于设计问题影响到工程质量。 (1)建筑设计院专业配套,人才济济,但主要集 中于建筑、结构、水、电、暖五个专业,能从事建筑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人员缺少。

    目前从事智能化设 计的人员主要是从电气专业转行而来,虽然两者有所 相通,但专业之间的差异也是明显的。更何况智能化 技术并非专一,有建筑设备监控、通信、计算机网络、布线、安防监控、防盗、门禁、停车库管理、公共显 示、电视、广播音响、多媒体会议、机房工程等。

    本 身又涉及到弱电系统的各子专业,要有这么广泛知识 面的设计人员十分困难,而且这些人员要懂技术,还 要熟悉设备产品。虽然有的设计院领导重视智能化系 统设计,抽调设计人员组建专职的建筑智能化设计研 究所,但要完全符合工程设计要求也做不到,以致设 计院的设计图纸及设备材料表达不到施工招标的要 求,更谈不上能指导施工。

    如果由电气专业设计人员 兼设计智能化,则施工图质量问题更严重。 (2)系统集成商智能化系统设计人员大大多于 建筑设计院,且大多对智能化系统各子系统技术比较 了解,对设备产品也比较熟悉。

    问题在于这部分人员 走出校门后未经设计培训,对建筑设计不够了解,施 工图设计质量较差。而且由于建筑设计中建筑、结 构、水、电、暖各专业均由设计院设计,系统集成商 只搞智能化设计,与各专业配合困难。

    本人曾受建设 单位委托,审阅过几家系统集成商的智能化系统工程 施工图,均存在较大的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说,系统 集成商并非勘察设计单位。

    但他们取得了建筑智能化 系统工程专项设计资质,成为专项设计单位,也有建 设口主管部门发的出图章。其实与建筑设计还有很大 差距,这些企业甚至对校审也无规定,我至今未见到 过系统集成商设计项目完整的校审单,在图签栏中签 字的校对、审核、审定人甚至可能连图纸也未看过。

    系统集成商企业领导对参与施工招投标投标文件比较 重视,对于设计目的也想从建设单位中取得施工标, 所以对设计并不重视。 (3)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依据主要是国 家现行标准规范和建设单位的投资情况、功能需求。

    目前国内关于智能化系统技术的规范很多,但我认为 这些规范功能论述较多,做什么谈得较多,但怎么做 不够具体。智能化系统设计人员手头缺少一本类似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这样一册工具书。

    目前国 家现行智能化系统技术设计规范并非覆盖智能化技术 的子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多 媒体技术、一卡通技术、公共显示技术、系统集成、机房工程等均缺少相应设计规范。 (4)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建筑设计施工图必须经 具有审图资格的审图公司审查,经审查合格才能取得 施工许可证。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图经审图公司 审查的极少,这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一方面部分工 程项目在土建施工开始后才进行智能化系统工程设 计,由系统集成商设计的工程项目施工图更不会送 审;部分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图如 果送审也由于审图公司未配备相应智能化设计审图人 员以致走过场。

    施工图设计质量未得到有效监督。 (5)建筑设计一般有三个阶段:方案设计、初步 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前两个阶段一般要经规划部门、建 设部门组织的评审。由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未与 建筑设计一道委托,以致滞后未参加评审。

    部分工程项 目智能化设计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但由于参加评审者 为有关主管部门,如。

    八、那里有关于建筑工程系的免费毕业论文

    行业管理部门如能对建筑工程的大中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收集,特别是其中的智力资源,这一方面是编制人员自身素质和经验不足造成的;另一方面是传播渠道不足不畅通所致,同时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现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只作为技术管理制度的一项工作.目前所累积的建筑施工技术资源得不到有效,扩大技术积累,加快技术转化,增强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从而使企业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必须满足最终的一个基本要求即对施工过程起到指导和控制作用,在一定的资源条件下实现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效益、法规、标准及地方规范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大力发展与运用信息技术,重视高新技术的移植和利用,结合企业实际满足招标文件的需要,它有很强的技术性和综合性,需要编制人员有足够的建筑工程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技术部门搞编制。使施工组织设计能较好的服务于施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3.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就是根据不同工程的特点和要求,根据现有的和可能创造的施工条件,从事实出发,决定各种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是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应根据多年积累的建筑施工技术资源。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必须适应工程项目和业主、设计浅论建筑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方法的改进 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指导施工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的纲领性文件,是施工技术与施工项目管理有机结合的产物,它是工程开工后施工活动能有序,而且能推广先进经验,减少无效劳动。 6.努力贯彻国家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标准,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目前已是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技术在工程项目中已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原有的传统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方法已不能适应现在的要求,并努力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扩大深度和范围,对设计图纸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做出评估,实现设计和施工技术的一体化。

    施工企业要建立施工组织设计总结与工法制度,从技术及经济上互相比较,拓宽智力资源的传播渠道,达到施工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的目的。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目前所存在的缺陷,使信息在生产力诸要素中起到核心的作用,逐步实现施工信息自动化、施工作业机器化、施工技术模块化和系统化,以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高效、科学合理地进行的保证,适应建筑市场和新型施工管理体制的需要,要具备建造现代化建筑物的技术力量和手段,就必须对现在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方法进行改进。

    对早已有的成功经验没有进行借鉴,没有起到提高劳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的作用。往往有这种情况,某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员在构想的内容,早已是有经验可以借鉴: 1。

    3,同时借鉴国内外先进施工技术,实行谁主管项目实施、新工艺,出现设计与实施分离的现象,以至造成施工组织设计只是个形式而已,不能真正起到指导施工的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建筑水平的不断提高,施工企业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建立并完善科学的、规范的质量保证体系。

    逐项地编制质量保证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工作同时进行.企业应改变施工组织设计由技术部门包揽的做法,使技术上的可行性同经济上的合理性统一起来。 4.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简明扼要,突出目标,要具有竞争性,能体现企业的实力和信誉。

    5.建筑施工企业应实行施工组织设计的模块化编制,更多的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通过各个技术模块的优化组合。 5,降低了工作效率,它主要追求施工效益而很少考虑经济效益,存在只注重组织技术措施,而没注重经济管理的内容,以至在实施过程中不讲成本,经过分析和归纳,而未对具体工程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和设计,没有起到指导施工作用:施工组织设计是以单个工程为对象进行编制的,一般情况下是各个施工企业分别独立进行,建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作的标准、交流及重复应用。

    目前我国已加入了WTO.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对每个建筑工程逐个进行编制,所编制的内容缺乏新技术,建筑施工企业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 4,以便进行积累、分组,则能使先进的施工组织设计更能发挥效益,减少编制人员重复劳动,从中选出最合理的方案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整理并发布,但他不仅没有借鉴,甚至根本不知道有这项成果的存在,这就给编制人员带来了大量的重复劳动。

    2.有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员缺乏技术理论基础和具体施工经验,编制中只是对技术规范照搬照抄、监理的特殊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并结合工程项目的特殊性,生产部门管执行,全面改进传统的编制方法。 2。

    实施办法如下: 1.运用系统的观念和方法,没有实现经济效益的目标.目前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经常是技术部门的几个技术人员包揽,使新的技术成果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得到应用、充分的应用。 从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点看,以适应不同工程的特点,但不同编制人员对于同类型的施工工艺在进行编制工作的同时,作了大量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就由谁负责主持编制并执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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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给一个建筑专业范文 《房屋面积测算中的层高问题》 摘 要 房产测量的面积测算中,由于房屋层高测量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

    根据各地反映的意见,针对其中几个关键性的主要 问题 ,即房屋层高与房屋净高的定义、房屋层高与房屋净高的测量参照面、测量结果的误差与限差、测算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证与 分析 ,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与应对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面积量算 房产测量 层高测量 2000年发布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在有关房屋面积测算的规定中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即 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的建筑物的层高必须超过2.20 m ,层高低于2.20 m 的建筑物都不能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这是沿袭过去的一条老规定,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对此未作定义,也未作更多更详细的解释和说明。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和 科学 技术的高速 发展 ,人民的需求与法制观念的变化,以及人民以 法律 、法规、政策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加强,这条已经执行了20多年的老规定,在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实施中,由于对该规范条文的不同理解却引发了一些问题。

    论文百事通由房屋层高所引发的问题是决定该建筑物或房屋能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问题,有时涉及一层房屋,有时涉及一幢房屋,有时涉及一片房屋,产生的 经济 纠纷数额比较大。平时来电来函咨询有关房屋层高问题的也比较多。

    为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特将有关资料整理如下,以供讨论和参考 ,同时也加强信息交流,促进共识,以便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使标准的实施更趋统一。 1 房屋层高2.20 m 规定的由来 房屋层高2.20 m 的要求和规定,不是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首先提出来的,而是引用的一个老规定,今天仍然有效,仍然有它的现实和普遍的需求,因而继续被引用。

    1.1 层高2.20 m 规定的 历史 和有关文件 1982年国家经委(82)经基设字58号“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文件中,对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有两处有层高超过2.2 m 才计算建筑面积的限制。一条是“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 m 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另一条是“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 m 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在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的规定中与上述2条对应的有2条规定不能计算建筑面积,即“层高在2.2 m 以内的技术层”与“层高小于2.2 m 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在这个文件里,其他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的条款中均未提出层高2.2 m 的附加条件。 1984年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在测算和统计房屋的建筑面积时,完全采用了上述规定,即执行1982年国家经委“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这是我国有史以来一次最大规模的全国房屋大普查,参加人员超过70万。这次由国家建设部和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全国房屋大普查,为我国后来的住房制度改革和制定房地产的法规政策提供了可靠的资料。

    全国城镇房屋普查中大家深刻体会到,房屋与房产的管理需要房产测量提供准确可靠的有关成果资料,而房产测量则必须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房产测量标准。 从1987年开始,国家建设部与国家测绘局组织《房产测量规范》编写组,共同起草制定国家测绘行业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其中对房屋面积测算的规定条款也是以1982年国家经委“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条款为基础,修改补充形成的,有关层高的规定,仍然采用了原有规定,并把层高2.20 m 以上的要求延伸到了夹层、假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国家测绘行业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于1991年由国家测绘局发布以后,我国的住房体制改革和房地产业有了飞跃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水平和质量得到了迅速的提高,到1996年这本国家行业标准已不能满足房地产业和房产管理的需求。国家建设和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得到国家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于1996年开始组织制定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新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把房屋层高2.20 m 的要求,作为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一个普遍性条件,并把房屋层高2.20 m 以上(含2.20 m)的要求明确地延伸到了阳台、挑廊、室外楼梯以及各层房屋。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于2000年8月1日正式实施以后,仍提出了不少问题,主要是在有关房屋面积计算规定的条款中。

    这些条款中有的有层高2.20 m以上的明确要求,而有的则未提层高2.20 m 以上的要求,使得执行时感到困惑不解。为此建设部于2002年在建住房[2002]74号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 m 以上(含2.20 m),并把房屋层高2.20 m 以上的规定延伸到了非垂直墙体的房屋。

    至此,有关房屋层高2.20 m 以上(含2.20 m)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正式成为计算房屋面积的一个必备的基本条件,今后凡层高达不到2.20 m 的房屋,均不应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但是这些层高达不到2.20 m 的房屋仍有使用价值,仍然有产权关系,因此在房屋权属登记中仍应明确其产权的归属。这样层高2.20 m 以上的这一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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