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非诉执行书范文
一、申请执行书有什么特点
申请执行书有几种~
我先说一种
非诉案件的执行有以下特点:
第一,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第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由于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经过行政诉讼,因而其执行有别于人民法院对经过行政诉讼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人也可能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 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最高法院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 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内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第四,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即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则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94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 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五,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目的是为了保障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这实际上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保障。
二、申请执行书有什么特点
申请执行书有几种~我先说一种非诉案件的执行有以下特点:第一,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第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由于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经过行政诉讼,因而其执行有别于人民法院对经过行政诉讼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人也可能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 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最高法院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 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内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第四,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即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则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94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 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五,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目的是为了保障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
这实际上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保障。
三、非诉行政案件如何申请执行程序呢
一是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后3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副本和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是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听证申请,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听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三是根据《听证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指定的场所,由法院主持召开听证会。 四是听证程序开始,首先核对听证双方的身份,宣布听证合议庭成员名单、告知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其次行政机关应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相关证据,以及执法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进行举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再次双方针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最后合议庭评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结果是否得当等问题,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开始到结束需要多长时间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1)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2)通知履行。
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五、履行催告是行政非诉执行申请的必经程序吗
(一)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5. 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 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六、申请强制执行收到立案通知书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都能收到执行
应当在承办法官接到材料三日之内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七、非诉执行案件审查通过后多久进入执行程序
非诉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及救济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执行案件需要经过两个程序,即司法审查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仅只第六十六条对非诉执行简单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的规定也只八个条文,其他的规定则散见于不多的司法解释。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该法于2012年1月1日施行。
该法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该说是法律首次对非诉执行所作的具有可操作内容的规定,但也仅仅只有八条,对于复杂的非诉执行程序来说仍不具体,可操作性仍然不强。法律的不足使得非诉执行案件从申请立案到司法审查,到法院裁定,再到裁定后的救济以及付诸执行不能有条不紊地规范化运行,为非诉执行工作带来了相对不便。
本文试就非诉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程序及其救济程序谈谈笔者的认识。 一、非诉执行案件的启动程序 (一)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主体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这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主体是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这个申请执行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该行政机关有权作出行政决定。
非诉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就是行政决定书,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有权作出行政决定。 2、该行政机关是已经依职权作出行政决定且该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
3、该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强制法是法律,因此应依据该规定。 另外,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主体有时可能是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某个组织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某个组织。
(二)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该行政决定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对该行政决定的执行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该行政决定的作出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也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该行政决定书已经生效。
该行政决定由行政机关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尚在申请复议期间、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或者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该行政决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申请人是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该决定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决定书的主文应该是可以执行的,如果不可执行或者无法执行不能申请执行。 5、被申请人为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人。
被申请执行的人必须是行政决定书的当事人,并且该决定书确定了其履行的义务。行政决定书当事人以外的人和行政决定书没有确定其履行一定义务的当事人都不能成为被申请人。
6、被申请人在行政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都为当事人确定了一个履行期限,这一期限是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期限,目的是让当事人在一个比较合理的期限内自己去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只有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才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7、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经行政机关催告后仍不履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催告是必经程序,没有经过催告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在行政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履行,经行政机关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解释》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180天,而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是三个月,应依照行政强。
八、强制执行申请如何写才能充分尽快执行
1、在法院判决书中载明的履行期届满之后就可以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