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范文百度文库
一、求个律师函范本
律师函 致:#####有限公司 XXXXX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
本律师依法取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 2008年11月,贵司与委托人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贵司出现施工质量严重不符合施工要求等诸多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贵司的诸多原因,使工期延误; 根据贵司与委托人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14.2.114.2.3条款的约定,委托人可以终止合同.现贵司自2009年5月13日已经撤离工地现场. 2009年5月11日,由于贵司不支付其工人工资及其他种种原因,贵司的工人罢工并聚集在委托人的办公室门口聚众闹事要求支付工资, 委托人无数次联系贵司,均无音,委托人替贵司垫付了工人工资199657元.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函告贵司: 1. 终止与贵司的合同关系; 2. 经工程核算结算,贵司应该返还委托人工程进度款279281元; 3. 支付委托人为贵司垫付的工人工资199657 元。 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要求贵司在自收到本律师函七日内对本律师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约行为及不负责任的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诉累。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日期: 联系方式:。
二、暖气费律师函范本
律师函范本----格式都差不多,供你参考! 律师函 (2011)广品律函字第 号 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就贵司拖欠深圳市某限公司(下称我司)工程款事宜,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我司委托后,指派本律师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向贵司发函如下。
本律师得知:2010年9月17日,我司与贵司签订《深圳市兴业银行大楼改造工程粘钢加固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司负责对深圳市中兴业银行大楼进行改造加固,贵司支付总计为人民币24万元的工程款。另外,合同还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工程总造价5%的违约金等其他权利义务。
2010年12月份,我司如约完工,贵司亦对工程进行了合格确认。但贵司在支付了17万元的施工款后,余款7万元一直拒不支付,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虽经我司多次催促仍未果。 鉴于此,我司特授权本律师向贵司郑重函告如下: 自本函发出之日起,贵司应在3日内(即2011年4月14日前)立即向我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73500元。
经本函告知后,若贵司拒不按照上述正当要求办理,本律师将依我司授权,对贵司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届时将会不必要地耗费贵司大量的时间及精力,并对贵司一贯良好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专此函告! 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1年 月 日。
三、律师函格式是什么
律 师 函四川XX工商贸易公司:就你公司拖欠XX石油管理局驻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租金及相关费用一事,本律师受办事处委托和四川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具体事实,现向你公司发出律师函。
1.你公司应在2002年5月15日前向办事处付清房屋租金和相关费用共计214278.62元,并清理租赁设备和设施,交接租赁资产,否则,办事处将在2002年5月16日停止XXXX酒店三楼的水电供应,届时不再另行通知; 2.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本律师将代理办事处把此事诉诸于法律,起诉至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你公司的法律责任。届时,办事处将不再保留与你公司友好协商的余地,你公司不但要全额付清拖欠的租金和相关费用,而且还应向办事处支付滞纳金元、违约金10713.93元,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都一并由你公司承担。
特此函告! 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年 月 日摘来的一个范文。
四、项目追款律师函,有没有范文
有关项目追款律师函是没有固定的格式要求或范文的。
律师函是由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向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件,其具体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来确定。 但一般情况下,律师函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1、委托人的名称。
2、承办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具体的承办律师。 3、律师对双方间法律事实的描述。
4、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付款及不付款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5、最后应由律师事务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出函日期。
五、法律顾问发函的范本
关于尽快支付货款(欠款)的函XXX(对方名称); 现就贵方未及时支付 货款(未按时偿还欠款)一事向贵方致函如下: XX年X月X日,贵方与我(或"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签订了《XXXX合同》。
双方约定,贵方应于货到就付30%的货款(贵方应于XXXX年X月X日偿还欠款XX元)。XX年X月XX日,我依约将货物交给了贵司,然而贵方却并未能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现共欠货款XX元(然而贵方却并未能按约定及时还款,现共欠款XX元)。
本人认为,双方既已有约在先,当全力守信方能长期友好合作,故特致函请贵方于XX年X月X日前将所欠款项支付我. 此致 敬礼 XXX 年月日。
六、民事判决范文
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金婺民初字第3112号 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闯。 委托代理人:吴肖臣,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辉。
委托代理人:赵本有。 委托代理人:王珍。
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铭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小玲独任审判,先后于2013年1月14日、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肖臣、被告来伊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本有、王珍到庭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曾进行庭外协商,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铭公司起诉称: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营业用房2间出租给被告,租期为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年租金22万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一付,付款日期每年11月25日。 2011年12月29日,经金华工商部门登记,被告在承租地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成立来伊份公司金华双龙南街二店。
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并曾发律师函给被告,要求支付租金及滞纳金,直至2012年12月26日,被告仍拖延拒付租金并仍使用承租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场地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场地租赁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由被告支付租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2011年12月9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 2.从金华市工商局江南分局调取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经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将涉案房产依法、依约转租给被告,且被告事先明知的事实; 3.2012年12月7日律师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各1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拒付租金; 4.2011年12月5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房东)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 被告来伊份公司答辩称:被告不是拒付租金,租金之所以未付是因为在2012年11月22日收到大房东的书面通知,大房东告知其于2012年11月22日已经发函原告要求解除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营业房的场地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在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租赁场地,被告认为原告有可能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才暂时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通过快递书面通知原告,表达了被告愿意支付租金、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原告应提供相应担保,保证不会影响被告对承租场地的使用。
因此,未付租金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应予驳回。对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基于原告与大房东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同意支付房屋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也不排除就损失向原告主张权利。
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场地租赁合同1份(与原告证据1相同),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 2.授权委托书1份,该委托书是第一次原告给被告办理工商登记之用,因工商部门认为地址、门牌号码不明确不予办理,已将原件还给原告,被告留复印件,原告证据2的委托书就是原告第二次给被告办理工商登记作备案。依据授权书,被告并不清楚原告与大房东之间是授权关系还是承租关系,不清楚被告承租的房屋是不是由原告转租,被告发函目的就是让原告确认该事实,但至今没有得到正面回复; 3.通知、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各1份,证明大房东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同时通知被告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承租场地,被告有合理理由认为原告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所以没有按期支付租金; 4.律师函(与原告证据3相同)、函各1份,证明原告的律师函与起诉状的诉请、后来的变更诉请不一致,表明原告立场不定,让被告无所适从; 5.联络函2份及挂号、快递单据各1份,证明原告已收到联络函,被告收到大房东通知后已以书面形式及时、明确的通知原告被告将暂时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待有证据证明原告恢复履约能力或提供了相应担保被告立即支付租金。
以上证据1-4(除证据3的通知),均为扫描件的复印件。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
根据质证意见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证如下: 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被告均无异议,律师函、补充证据已收到,授权委托书未收到。经审核,本院依法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