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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状范文土地所有权

    一、土地民事纠纷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格式) 原 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 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杨某 2006年3月5日。

    二、土地民事纠纷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格式)

    原 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

    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杨某

    2006年3月5日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起诉状的专业性强,建议咨询律师后委托律师代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

    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

    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即可;

    (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四、关于土地民事起诉状的写法

    民事起诉状:第一,写清原、被告双方的基本情况,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第二,写清诉讼请求,即:1、要求被告归还侵占原告的承包土地?亩(写清土地的地界四至);2、赔偿占用原告土地造成的损失?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三,写清事实和理由:此段只要写清楚你知道的事实和已经取得的相关证据就可以了,不需要引用什么法律条文,这些适用法律条文的问题留给专业的法官去做就行了;

    最后,此致 ***法院,具状人*** 日期***

    关于起诉状里的称呼一律用原告和被告称呼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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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土地权属发生争议 民事诉讼是继续审理还是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理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必须先申请有关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处理,只有对有关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不经人民政府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链接:《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解析:

    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裁决,这是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工作。所作出的裁决涉及到行政权力的运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执行。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政府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六、土地纠纷诉状怎么写

    土地租赁民事起诉状

    原告:

    XXX,男,汉族,1966年1月2日生,住址:XXXXXXXXXX

    电话:

    原告:XXX,男,汉族,1965年1月2日生,住址:XXXXXXXXXX。

    被告:XXX,男,汉族,住址:XXXXXXXXXX。

    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二原告XXX与被告XXXX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月1日,在我们没有参与的情况下,我们的父亲自作主张把属于我们父子三人共同承包的耕地租赁给被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该土地租赁合同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确认我们父亲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此致

    XXXX

    人民法院

    原告:

    XXX

    七、急需一个土地纠纷案例,哪位好友能给我一个

    作者: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周建民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改造和改建的力度越来越大,城镇中房屋拆迁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房屋拆迁中所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进而引发了众多矛盾,由于房屋问题关系到人们的基本生活,因此极易引发一系列的不稳定因素。

    而现实生活中,有关拆迁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尚有许多的不尽合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拆迁的混乱,影响了工作的进度。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处理房屋拆迁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如何认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性质,都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通过一起案例对此作一浅要分析。 [案情]: 2003年6月18日,某县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告(被拆迁人)潘某某与被告(拆迁人)某房地产公司就该县城东门江滨二弄7号的房屋拆迁事项(搬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作出裁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所有的位于东门江滨二弄7号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并进行房屋面积差额补偿,限被拆迁人在2003年6月24日腾空被拆迁的房屋。

    被拆迁人收到房屋拆迁裁决书后,于2003年6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房产公司按原地回迁。该案应以民事案件受理还是以行政案件受理呢? [分歧]: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着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以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立案是正确的。 理由是,原告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之条件,有明确的被告,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属法院民事案件立案的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行政案件立案为宜。理由如下:1、房屋拆迁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书面协议。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房屋拆迁具有行政性的特点,从本案情况分析,原、被告双方并没有达成房屋拆迁的协议,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房屋拆迁裁定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该案原告要求按原地回迁其实是对该行政裁决不服。根据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

    审判实务中对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的裁决是否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历来存在争议,以致有的认为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有的则认为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1993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在给江苏省高院的复函中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这一复函,明确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性质界定为民事案件。 目前,各地法院审理房屋拆迁纠纷的主要依据是1996年7月最高法院(1996)12号批复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据该规定,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审理,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的: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拒绝搬迁或反悔的,拆迁人因此而起诉的,作为民事案件审理;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按照这一规定,此类案件的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是统一了,但它没有从该纠纷的法律关系入手,而是以房屋的拆迁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为标准来划分。这就形成了实体内容相同,但因处理方式不同而强行加以区别的情况,混淆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应有性质。

    对此问题的争议,实质上是对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问题: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界定;2、主管部门的裁决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3、最高法院(1996)12号批复是否存在商榷的地方。 笔者认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性质为民事法律关系,即使经主管部门裁决,也仍然属于民事关系,拆迁裁决是主管部门对拆迁的民事行为进行调整,类似于劳动仲裁裁决,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依法居中裁决而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其理由为:城市房屋拆迁的主体主要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之间对拆迁安置补偿发生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虽因协商不成申请主管部门裁决,并没有改变其性质,且裁决也只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地处理双方的争议。 房屋拆迁中涉及的行政行为,如颁发拆迁许可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提起行政诉讼。

    讨论的案例中被拆迁人对拆迁并无异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仅仅是在拆迁补偿、安置方面达不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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