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物业案例分析范文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题
1、物业环境管理早期介入方面就是为了日后物业环境管理能走上正轨。
早期介入的要点可以从规划设计、配套设施以及日常环境保护三个方面着手。具体的请参照参考资料的链接。
2、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必须要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http://www.wyfwgw.com/laws/622.html”的文件精神,凡是在2003年9月1日后的物业都得按照此办法执行,有地方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
3、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题
我当做再考一次物业管理实务。案例4:物业公司只承担最多20%的责任,理由是物业公司未尽到部分管理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5岁的孩子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没有管理好孩子应当负主要责任。
案例:6: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警示牌,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案例7:价格法规定,此收费没有经过当地物价局批准是非法收费,如果经过当地物价局批准同意收费所得除去必要的交通设施维修费、车管员工资外全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是建设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案例9:物业公司没有责任,是楼上业主侵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规定物业公司可以起诉该业主缴纳物业费和滞纳金。
案例10:(一)物业公司立即整改,(二)物业公司提请开发商尽快修复,(三)提请当地公安、街道办进行综合治理。
案例11:没有责任,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不能确保单位、个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的义务。
案例12:物业公司做法不合理、不合法,因为在物业费的测算中已经包括空调电费,物业公司出于节能的考虑可以制定合理的运行方案,我赞同业户的观点,物业公司不得在另行收费,业户提出自行加装空调是不合理的行为,破坏了外立面和造成大厦整体用电的不平衡。
案例17:业主的说法正确,大堂的面积已经分摊,属于业主的共同财产,物业公司出租共有部分应当经过开发商或业主大会同意,收益除去必要的开支外,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建设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案例18:此说法不对,受益8户不能代表整幢其他业主没有受益,应当是经过业委会同意由整幢业主分摊维修费用。法律依据同上。
以上代表我个人观点,有不妥处请同行提出宝贵意见!给我评分。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题
1、物业环境管理早期介入方面就是为了日后物业环境管理能走上正轨。早期介入的要点可以从规划设计、配套设施以及日常环境保护三个方面着手。具体的请参照参考资料的链接。
2、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必须要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a href=" target="_blank">; ”的文件精神,凡是在2003年9月1日后的物业都得按照此办法执行,有地方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
3、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1
1.住宅小区内业主所言是否有道理?
有道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2.物来管理企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是非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案例2
1.没有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只能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之后要退还。
2.受害人应以谁起诉对象?
看签定合同主体双方是谁,如果业主是和装修队签定的合同就起诉装修队。
3.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根据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签定的合同和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来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 案例分析题答案
王某不对。物业的说法不对。
1、房屋的质保期内,所有室内的设施设备,门、窗、放水、电、水管等,如果业主在装修时自己改动过了,即使是在质保期内的,开发公司也不予保修。王某装修时人为破坏了防水层,应该由王某自行修复以及对楼下业主进行修复或赔偿。
2、物业公司是服务性质的公司,职责是很明确的,在装修问题上只负责装修的管理工作,对承重墙体、楼板、环境卫生等涉及到全体业主利益的事情上负责,业主装修找谁装不是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如果说“物业公司设有专业装修队,王某不能自己装修,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是典型的小物业公司敛财的手段。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第一组
首先物业公司无权阻止杨先生进入自己的家,除非证明此房不是杨先生的,理由第一第二条完全不成立。
第二组
一是业主委员会充当原告,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有一定组织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一般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委员会章程运作。业主委员会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依章程规定处理各项事务。三是有一定的财产。由于业主委员会可以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经营用房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监督管理,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还有维修基金,此外,业主委员会的办公活动经费。
第三组
开发公司有投票权,投票权以筹备组规定为主。一户一票,或者规定面积为一票。
未完成银行按揭的业主,不具有资格。手续未完成,可以认为产权仍是开发公司。
第四组
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可以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需满足业主总人数1/2和总面积1/2以上同意,业主大会才能解除或者罢免物业公司协议。
第五组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及责任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包含了安全保障这一服务项目,而物业管理企业也谨慎履行了合同义务(比如采取了出入登记、安全巡逻等措施),无失职行为,则无需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徐太太,需举证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安全防范、治安保卫、巡检、警戒等工作有失职行为。
第六组
该业主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滞纳金 ,根据《住户缴纳物业管理费承诺书》和《遵守管理公约承诺书》,承诺每月15日前缴纳服务费,该承诺书是有效的。至于家中宠物丢失,服务质量不好,该业主应另行举证物业公司有责任,并另行起诉。
一物业管理方面的案例分析题,你会怎样回答?
“顶层的20户业主发现刻意在雨天渗水,”这句话不通!我就按照“顶层的20户业主发现屋面在雨天渗水,”
1、业主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是,应该是由开发公司负责维修,根据你的叙述,屋面的保修期还没有到期,(屋面保修期是5年);
2、不妥当,应当主动配合业主委员会、甲物业管理公司三家一起与开发公司协调有关维修的事情;
3、应当以业主委员会与乙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服务协议)为准(一定要在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4、不成立,就算甲公司退出了管理服务,但是,不影响他公司向业主追缴欠费的工作,甲公司与业主的服务合同虽然终止了,但是,甲公司与业主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随着服务合同的终止而终止;(给甲公司的建议:可以联系业主委员会和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出面协调,召开一个有关你公司退出后会给你公司造成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的会议,做好会议记要,会议结束后由到会的负责人签字,为你公司在以后诉求你的合理要求时留有一份证据。)
5、无法交接,业主委员会可以投诉到主管部门,让主管们部门督促甲公司配合业主委员会进行交接,而乙公司是无权利和义务和甲公司交接的,乙公司是和业主委员会进行交接,三方的交接关系不可以搞混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