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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验收评审意见怎么写

    关于《科技项目验收(评审)意见书》的几点规定

    法规级别: 国家法规;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管理; 颁布时间:1996-08-20;

    颁布单位:厦门市科技局

    厦科管字[1996]第20号

    各有关部、委、办、局,各县区科委:

    为适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鉴定范围以外,拟申报科技进步奖项目,现根据闽科成[1995]18号文精神,特制定《科技项目验收(评审)意见书》,作为请奖项目技术、经济等综合评价证明和成果登记的有效文件之一。现将科技项目验收(评审)几点规定如下:

    一、本科技项目验收(评审)适用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鉴定范围以外,拟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包括:(1)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2)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3)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4)软科学研究成果;(5)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6)已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理论研究成果。作为请奖项目在技术、经济等方面综合评价证明和成果登记的有效文件之一。

    二、本科技项目验收(评审)规定所述的程序可结合有关单位的技术审定、验收或专业学术活动进行。验收(评审)人员应有5-7人中级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包括科研、教学、生产和个别科技管理人员),其中,正副主审人应有高级职称。

    三、科技项目的验收(评审)工作由项目的任务下达部门或各级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上述部门称组织验收(评审)单位接受申请和负责组织。

    (1)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由下达任务部门接受申请审查,后报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审批组织。

    (2)单位自选或横向联系的项目,按完成项目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市主管部门或县、区科委接受申请审查后报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审批组织。

    (3)如结合技术审定、验收或其它专业学术活动进行评审,项目完成单位应先征得上述活动主持单位同意后,方可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申请。

    (4)组织验收(评审)单位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并将是否同意组织评审的意见通知申请单位。组织验收(评审)单位可以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包括审定、验收或专业、学术活动的主持单位,项目的实施单位等)主持工作。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 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 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设备技术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 项目的进度安排;

    5. 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包括初步的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6. 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包括治理“三废”措施、生态环境影响的分析。

    1.项目建议书的编报程序:

    项目建议书由政府部门、全国性专业公司以及现有企事业单位或新组成的项目法人提出。

    2.项目建议书的编报要求:

    根据现行规定,建设项目是指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工程组成,经济上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3.项目建议书(又称项目立项申请书或立项申请报告)由项目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就某一具体新建、扩建项目提出的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它要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把项目投资的设想变为概略的投资建议。

    4.项目建议书 要按现行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分级审批。原则上,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由主管部门上报,或与综合部门联合上报,或分别上报。

    项目审批情况如何写

    项目有很多种,各类不同项目的申请审批程序也不完全一样,具体的要依据所申请审批的是何类项目,然后根据该项目进行申请报告。下面以行政项目为例:

    行政审批项目是进行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项目。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批项目就是进行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项目。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对项目进行审批,有利于配置资源。有利于控制风险。有利于维护秩序,有利于证明信誉。

    行政审批的基本原则 一是市场优先原则。二是依法审批原则。三是公正合理原则。四是公开透明原则。五是高效便民原则。六是权责统一原则。

    审批流程审批 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 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 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 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行政审批 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等。

    作用 行政审批的好处:有利于配置资源。有利于控制风险。有利于维护秩序,有利于证明信誉。

    行政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改革 第一次改革于1982年: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人员编制从5.1万人减为3万人。

    第二次改革于1988年:国务院部委由45个减为41个,改革后人员编制减少了9700多人。

    第三次改革于1993年: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从86个减少到59个,人员减少20%。不再设置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新设置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第四次改革于1998年:不再保留的部委有15个,新组建4个部委,3个部委更名。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有的40个减少到29个。全国各级党政群机关共精简行政编制115万名。

    第五次改革于2003年:设立国资委、银监会,组建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总局,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组成部门变为28个。

    第六次改革于2007年底:拟实行大部门体制。

    (附:大部门体制又称大部门制、大部制,一般是指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部门整合、归并为一个较大的部门,或者使相同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管理为主,以减少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管理,增强政府履行职能的能力。大部门作为政府机构设置的一种形式,是相对于小部门而言的,通常管理职能较宽,业务管理范围较广,对一项政府事务或几项相近事务实行统一管理。本次改革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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