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例评析范文
一、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你好,宋某在执法过程中违反了: 行政执法的普遍要求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
宋某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郭某的违法违章事实的前提下实施处罚,是典型的违法行政。 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有告知义务,必须要完整、明确、清楚地告诉行政相对人执法理由和执法依据,“根据有关规定”这一说法,显然是和以上要求不配套的。
行政处罚的实施,执法人员必须要向被处罚人开具加盖财政部门印签和处罚机关的处罚通知书,然后到指定银行缴纳,做到罚收两条线,不能当场向执法人员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不得因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加重处罚,在20元罚款基础上加处罚款20明显违反规定。
最后宋某不发放处罚通知书,也不出具任何收据,更是违反处罚法规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二、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我来给你解答,前两天我刚考完《行政许可法》,O(∩_∩)O~
一、不合法,《行政许可法》明文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这是许可法“信赖保护”原则的体现。
例外的情况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根据本案例来看,该“领导小组”并无撤销许可的依据。
二、合法(前提是我不了解市容方面的法律法规,只能按照许可法的规定给你解释)。《行政许可法》规定: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比如,我日常工作常用到的《道路运输条例》就规定: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至于市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没有类似的规定我就不知道了,请见谅。
三、可以要求赔偿,有法律依据。
这是毫无疑问的。
《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三、行政执法处罚案例分析问题解答
郑某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 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 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 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 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郑某提出的加重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如果我是现场交通运管执法人员,我会依法以一般程序调查处理。
四、行政法案例分析
具体解析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可见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本案中万达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发生在1997年5月,而工商局直到2001年7月才发现该违法行为,因已过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时效,工商局此时再就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A项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工商局于2002年4月作出撤消万达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变更前的状态的决定,本身并非行政处罚,更不属于罚款,因此针对本案,由于万达公司的虚假验资行为已过追究时效,工商局只能撤消其变更登记这才是正确的行政行为。
所以B项错误至于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也违法了追究时效的规定,同时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即使工商局先前的行政处罚有误,也应经过法定程序先行撤消,再作出新的行政处罚。而不能用另一个行政处罚进行默认的补充和修改。
因此C项错误关于D项,应当分清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与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处于继续状态的区别。万达公司凭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取得变更登记后该违法行为即已结束,并不存在持续问题万达公司连续4年通过年检。
只是说明其1997年5月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处于持续状态,如前所述万达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并且没有持续状态,工商局并不能对其作出处罚,只能撤消原变更登记而对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行政处罚法仅规定处罚违法行为,并不处罚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D项错误。
五、行政法案例分析
具体解析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可见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本案中万达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发生在1997年5月,而工商局直到2001年7月才发现该违法行为,因已过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时效,工商局此时再就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A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工商局于2002年4月作出撤消万达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变更前的状态的决定,本身并非行政处罚,更不属于罚款,因此针对本案,由于万达公司的虚假验资行为已过追究时效,工商局只能撤消其变更登记这才是正确的行政行为。所以B项错误至于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也违法了追究时效的规定,同时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即使工商局先前的行政处罚有误,也应经过法定程序先行撤消,再作出新的行政处罚。而不能用另一个行政处罚进行默认的补充和修改。因此C项错误关于D项,应当分清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与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处于继续状态的区别。万达公司凭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取得变更登记后该违法行为即已结束,并不存在持续问题万达公司连续4年通过年检。只是说明其1997年5月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处于持续状态,如前所述万达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并且没有持续状态,工商局并不能对其作出处罚,只能撤消原变更登记而对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行政处罚法仅规定处罚违法行为,并不处罚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D项错误。
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六、求解关于行政执法的案例分析
1、罚款500元不属于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在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必须是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八条 【交通不便地区当场收缴】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4、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四十九条 【罚款收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七、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分析吗
你看那个合适案例分析题1 李某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
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案例分析题2 区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 某市北区罐头厂被位于南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组成的负责北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查出8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苹果罐头。
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2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罐头厂要求听证的要求被驳回。该厂不服,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北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 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卫生检查队的处罚决定是基于市卫生局的授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市卫生局承担。
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告应向该市卫生局所在的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题3 秦某能提出行政诉讼吗? 秦某经合法程序被小官庄村民选举为村主任。2001年9月9日一大早,泥沟镇党委、政府通知他去镇政府开会。
会上,镇党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为由,暂停了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且当场收缴了村委会的公章。接着,镇党委、政府指定了村委会负责人,并通过高音喇叭向小官庄村村民宣布。
秦某被停职后闭门10多天,逐条研究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他意识到自己是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村主任,任何组织和部门都无权撤他的职。
随后,秦某多次去找镇领导为自己申辩未果,又多次去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状告镇政府,但区法院均未作答复。无奈,秦某把“状子”递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指定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撤免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免除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违法决定,恢复原告的村主任职务,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自停职以后减少的工资等正常收入损失。被告泥沟镇政府庭前提供了答辩状、交换了有关证据,并称停止原告村委会主任职务的决定是镇党委做出的,原告起诉镇政府没有法律依据。
且本案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行为,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请问: (1)本案的行政主体是何者? (2)本案停职决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3)市中级法院能否直接管辖本案并自行审理? (4)设原告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对开庭前交换的证据双方没有争议的,可否不经庭上质证作为定案依据? (6)原告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的行政主体是镇政府。
镇党委不是行政主体,根据“谁主体、谁被告”的规则,其不能成为本案被告。 (2)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虽表现为人事任免,但并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村委会与镇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
镇政府依法无权任免村委会主任,村委会的领导成员只能由村民选举决定。 (3)可以管辖并自行审理。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4)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
八、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