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一、纪检部部门案例分析如何写
监察部全体成员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做好学生会的监察工作,做好各种检查记录,监察部的主要工作是对学生会的干部监督及对同学们的检查,对出现的违纪现象和不良风气予以记录和处理并及时上报主席团,树立勘技的良好形象。
一、会议考勤与纪律维持,认真做好考勤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与会人员的记录及违纪情况登记,认真贯彻执行,我部将定期进行汇报,向大家公开,以便大家核对,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二、不定期了解上课旷课情况。
从班委处了解,对虚报情况的班委查处并上报,对旷课人员依情节严重性处理。 三、定时检查晚自习出勤情况,每周总结记录,对无故缺席人员依情节处理。
四、对校、院举办的各种活动、会议进行纪律检查和监督。活动前向有关人员了解出勤人员名单,用点名或签到的方式记录出勤情况。
会间注意整顿纪律,对扰乱秩序的给予警告,并登记上报。 五、参加各班班委的换界选举及评优会议。
维持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当场发现当场指出,并上报情况。选举结束后对有异议的及时上报。
有不正当拉票行为的向组织反映,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六、学期结束前做一次对学生会工作反馈调查。
七、不定期深入同学中间进行日常纪律及行为的检查。 八、受理班干和各部纪律的报告(报告以书信的方式,各班班长和部长每周把各种不良情况发到监察部邮箱里),并对违纪现象及时地处理和上报。
九、不定期对学生会各部门进行调查工作。参与每周各部例会并记录有关情况,有违纪行为的向主席团报告。
十、及时了解和发现学生会及班干部的情况,对脱离群众、工作消极的、不搞实际只搞形式主义,没有做好本职工作的对其做思想工作,情节严重的交主席团处理。 十一、对各种违纪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每月学生会例会前做好总结。
。 十二、积极参与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做好学生会工作。
十三、及时了解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通过邮箱建立与同学沟通的桥梁,对合理的意见主动接纳,对不良情况的反映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十四、每周开一次部内例会,定于周一中午12点新教前。
新的部给学生会注入了新的活力,监察部将会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让我们携手共创勘技风采。
二、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情简介】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评析】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
三、求一篇2000字左右的法学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一:民法案例
乙是未成年人,父母双亡,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乙之兄长甲做乙的监护人,并通知了甲,甲未表示同意,也未否定。甲被通知做监护人十几天后乙与邻家孩子打架,造成四百元损失,邻家孩子之父母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法院通知甲应诉,甲拒绝出庭,同时提起诉讼不服村委会的指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原村委员会的指定,并同时指定乙的姐姐丁作乙的监护人,为此,对于谁应代为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出现了不同意见。
丁对此事件不承担责任,甲在被指定为乙的监护人之时,虽不同意指定,但是也为作出起诉,甲应该对此事负责。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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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刑法案例
被告人李某租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公园山路53号一楼,被害人董某租住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间的对面房间。2004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见被害人董某的房门上插着钥匙,即起歹念,并持刀开门进入被害人董某的租房。被告人李某用刀抵住董某,并要其交出现金。被害人董某从桌子抽屉内的包内拿出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嫌钱少并将该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同时提出要与被害人董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董某不从并极力反抗。期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董某的双上肢咬伤(表皮轻微伤)。之后,被害人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其租房内与被告人李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才停止暴力行为。被告人李某回自己租房拿500元现金给被害人董某看伤,并要求其不许报警后又回自己租房。被害人董某见被告人李某回房,即打“110”报警,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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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民事诉讼法案例
李春与杜某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1996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张丽说:“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为此发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经法院通知,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 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4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本案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本案当事人进行分析)。
四、谁能给我整一份1000
刑事案件侦查 案例分析
2008年11月11日上午9点22分,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海淀区大钟寺派出所报告,北京华天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办公室发生盗窃案件,公司技术开发部三台电脑硬盘被人拆卸后窃走。电脑硬盘中储存有有关公司新开发软件的商业秘密。刑侦大队接报后于11日9点45分派出侦查员-----------、-----------和----------出警,于10点10分到达现场。现场勘查情况:现场位于海淀区学院东路45号冶金研究院综合楼9层9008室华天公司技术部室内。该综合楼位于冶金研究院内,正对研究院大门,南北朝向,正面向北。冶金研究院位于北三环南侧辅道。研究院大门外即是三环辅道。大门虽设有门卫,但由于该综合楼属于出租写字楼,有包括研究院在内数十家单位在写字楼办公,人员可自由出入。综合楼左右各设置有停车场地。9层由华天公司单独租赁,电梯外两侧楼道均安装了玻璃门,只有内部员工可以凭磁卡出入。现场位于9层西侧。综合楼内公共区域设有监控系统,但部分区域包括9层监控探头损坏。9008室安装有防盗门。 9008室防盗门及户门均未发现明显破坏痕迹。室内面积约33平方米,摆放办公桌五台,桌上分别放置商业电脑一部。室内还摆放有保险柜两架,书架两组,饮水机一台,悬挂式空调一部,均未发现翻动或破坏痕迹。 四台电脑机箱全部打开,其中三台没有硬盘。机箱没有明显破环痕迹。侦查员在其中一台电脑机箱内提取蓝色织物纤维一束。在办公室外楼道和办公室内地面提取各种形状鞋印十种。在机箱内外提取指纹十五种。在墙上灯开关上提取新鲜指纹一种。现场访问得知,公司职员张某11日上午8点55分上班后发现电脑不能开机,打开机箱后发现硬盘被人卸走,立刻向部门负责人李某报告。李某于9点10分赶到后发现自己电脑硬盘同样被人卸走。同部门职员马某、赵某随后赶到,马某发现自己电脑硬盘也被卸走。未被卸走硬盘的电脑不储存技术资料。李某于9点25分将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朱某。朱某将情况直接报告大钟寺派出所后和公司一位副经理赶到现场,并指示人员退出现场等待侦查员到达后处理。现场访问得知,公司为高技术开发公司,拥有员工56人,设置有总经理办公室一下8个部门,技术部为其中之一,现有职员四人。公司除财务部门外全部对外办公,但技术部来访人员受严格限制,限于合作单位人员。公司性质为民办企业,人员流动较大,但近三年情况有档案可查。现场访问得知,公司办公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6点,但经常有人加班。综合楼虽然有加班必须报保安部门登记且晚9点30分前综合楼封闭熄灯的规定,但一直没有得到严格执行。10日晚公司有部分人员加班,但全部于9点离开。技术部没有人加班。综合楼保安部门介绍,10日晚综合楼有很多单位职员加班,但均在10点前离开,保安曾经清场,巡视,未发现9层有异常情况。现场访问得知,三部电脑硬盘总共价值15000元,丢失的技术资料商业价值至少在500万元以上。该技术属于汽车发动机电子喷油控制系统软件,有很大市场开发价值。请根据上述情况对案情做出分析并制定侦查计划。
五、求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六、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撰写法律案件分析报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 首先应当介绍案件情况,其次可以对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然后把法律依据专门列明,在法律分析中可以对法律依据第一二三进行引用。
最后是总结性的判决结果,并可以对判决结果进行小结。 在办案中会出现很多有争议的案件,法官与检察官、律师对案件有着不同的认识、处理方式也相差甚远。
甚至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类案件都存在着不同认识,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撰写这类案件主要目的是想通过讨论,形成共识,更好地处理这类案件。
因此,撰写此类案件首先应当起一个能够概括争议问题的题目。题目应当简短明确,直接点出案例分析的实质问题。
切忌题目过长或者不明确,使人读后不知所云。 第二,写出要旨。
要旨应当是对最后的结论总结性的归纳。文字一般控制在150字左右,用简洁的语言,明确的观点概括出规则意义的结论。
第三,叙述案件事实。在正文中应当将有争议问题的事实完整叙述清楚,特别是有关决定案件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的细节事实问题叙述清楚,以免让读者读后生产误解或者被误导。
第四,对不同观点及理由进行全面介绍。这里的不同观点一般是指主流观点,而不是将所有的不同观点一一列上。
在介绍不同观点时,一定要与提出此观点的文章或者书籍进行核对,不要断章取义,更不应歪曲他人的观点。此外还应标出出处,以便编辑或者读者查找、核对原文。
第五,论证。 一是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的含义,若对法律条文理解上存在分歧的,运用解释法律的基本方法,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方法,来确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适用范围适用及条件; 二是,结合不同观点从学理上分析的立法的本意,以及法律条文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需要修补等等; 三是,涉及其他法律的,还应论述清楚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包括是否存在冲突等问题); 四是,涉及到历史、文化、经济、风俗传统等问题的,亦要从这些角度并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例如,涉及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案件,就应根据当时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分析; 五是不同处理方式的社会效果等等。 若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存在分歧的,还要从有关证据规则的原理分析庭审调查中,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效力,根据有效证据,按照认定证据的规则确认案件事实。
例如,在撰写《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诉案评析》中从《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范围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而得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在法理论述中,不少同志喜欢用比较法分析论证。
比较有三种比较方式:一是用外国的法律与中国的法律进行比较,解决法律漏洞问题。此种方法对拓宽思路,找到更好的处理路径是很有帮助的。
但是,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法律体系不同,因此在介绍外国法律时,一定要介绍清楚制定相关规定时的社会背景,该规定的含义、适用范围及条件,适用的社会效果等背景情况。否则,难以进行比较,难以预料将外国的法律规定移植到中国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等问题。
二是用国外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与该争议案件进行比较。使用此种方法时,一定要将外国的类似案件的案情介绍清楚,是否真的与争议案件相类似,此外,还应将该国的国情及风俗习惯等问题介绍清楚,因国情不同,风俗习惯等不同,国外的处理方法就很难借鉴。
三是用国内其他法院类似的案件处理情况的利弊进行比较,从中找出对争议案件处理的最佳方式。在这里需要注意,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方的经济、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等多有不同,分析时不能忽略上述因素,否则南橘北枳。
对争议案件一般应当提出自己的结论性意见,不能没有结论或结论含糊不清。实在难以得出肯定性结论意见的,也应提出倾向性意见。
七、怎么做会计案例分析报告
1. 在"钢、铁、铜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存货发出成本,将多计算存货成本,造成当期销售成本加大,侵蚀了利润空间.而后续存货购置成本依然在上涨中,给存货重置增加压力(现金流量不足) 2.由于存在销售额下降的外部压力,将存货计价方法变更为先进先出法,将使年末存货余额增加70000元,从而导致当期销售成本少结转7万元,当期利润总额多结转7万元,当期所得税多计提7*25%=1.75万元,从而使当期税后利润净增加=7万-1.75万=5.25万元 3. 在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外部因素)和销售额下降(内部因素)双重压力下,擅自变更存货计价方法,进而粉饰财务报表,虚构销售利润,属于人为调节利润的会计舞弊行为。
八、审计案例分析
第十二期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审计情况分析报告 2008-06-16 10:58:42 阅读8502次 l 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审计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调整利润368亿元,占审计前利润的24。
9%;调整资产2181亿元,占审计前资产的5。 4%;调整应交税金63亿元,占审计前应交税金的25%。
这表明注册会计师审计在过滤不实会计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说明上市公司会计核算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l 非标准审计报告比例继续呈下降趋势。
这表明,在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年报提出调整意见后,上市公司能更大程度地按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对财务报告进行调整,使会计信息质量得以进一步提高。 l “接下家”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继续保持必要的谨慎态度。
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审计的业务报备资料分析。资料显示,2003年度72家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报备的1241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通过审计,调整利润368亿元,占审计前利润的24。
9%;调整资产2181亿元,占审计前资产的5。4%;调整应交税金63亿元,占审计前应交税金的25%,这表明注册会计师审计在过滤不实会计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说明上市公司会计核算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主要会计指标审计调整数仍维持较高水平 (一)税前利润审计调整情况 报备资料显示,1241家上市公司审计调整利润为368亿元,占审计前利润总额的24。 9%。
其中,审计调减利润237亿元,占审计前利润总额的16。1%;审计调增利润131亿元,占审计前利润的8。
8%。 与以前年度相比,审计调整利润占审计前利润总额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01年、2002年这一比例分别为37%、34%,表明企业利润核算质量有所提高。
(二)资产总额审计调整情况 统计表明,1241家上市公司审计调整资产2181亿元,占审计前资产总额的5。4%。
其中,审计调减资产1163亿元,占审计前资产总额的2。9%;审计调增资产1018亿元,占审计前资产总额的2。
5%。 与以前年度相比,审计调整资产占审计前资产总额的比例差别不大,2001年、2002年这一比例分别为5。
6%、4。4%。
(三)应交税金调整情况 报备资料显示,1241家上市公司审计调整应交税金63亿元,占审计前应交税金的25%。其中,审计调增47亿元,审计调减16亿元。
与以前年度相比,审计调整应交税金占审计前应交税金总额的比例均维持较高比重,且呈逐年上升趋势,2001年、2002年这一比例分别为17。 7%、22。
4%。 上述三项会计指标的审计调整幅度之大,一方面表明注册会计师在过滤不实会计信息、增强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公众利益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同时也说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信息系统仍存在一定缺陷、会计核算质量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非标准审计报告比例继续呈下降趋势 统计表明,2003年年报审计非标准审计报告占全部审计报告的比例为7。42%,与往年相比,这一比例呈明显下降趋势。
2000年至2002年,这一比例分别为14。48%、13。
38%、13。36%。
这说明,在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年报提出调整意见后,上市公司能更大程度地按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对财务报告进行调整,使会计信息质量得以进一步提高。 三、“接下家”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继续保持必要的谨慎态度 报备资料显示,2003年年报审计中有84家上市公司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占上市公司总数的6。
7%。其中,有17家公司的年报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占变更事务所公司总数的20。
24%。而在年报审计意见总体分布中,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例仅为7。
42%。可见,变更事务所的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例明显高于市场整体水平。
这说明,在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委托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普遍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后任事务所更加关注审计风险,审计过程更为严谨,往往选择更加严格的审计意见类型,以规避审计风险,客观上提高了审计质量。 此外,报备数据还显示,2003年度共有亏损上市公司142家,注册会计师为这142家公司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例高达41。
1%,远远高于上市公司整体非标准审计报告7。42%的比例,说明亏损上市公司仍然是审计的高风险区。
其中,20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均为亏损上市公司,表明注册会计师已经充分关注到亏损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审计风险,并采取了谨慎态度。 摘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