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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扏行异议之诉答辩状范文

    一、民事诉讼法简答题: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一种执行救济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除了对因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的三种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外,人民法院对于其他像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及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执行程序中使用的裁定是不能上诉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当事人依据该条提起的诉讼就是“执行异议之诉”。

    二、求彭宇案答辩状和上诉状

    连二审的和解结果都是保密的,从哪找答辩状和上诉状出来。

    不过有一审的判决书可以找到。贴给你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徐XX,女,汉族,1942年8月9日生,住本市XXX12号。

    委托代理人唐X,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X,男,汉族,1980年7月2日生,江苏XXX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XXX2X3-1号。

    委托代理人李X,女,汉族,198X年8月8日生,住本市XXX19号。 委托代理人高XX,江苏XXXXX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XX与被告彭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宁,被告彭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舒、高式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 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伙食费 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

    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彭X 辩称,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在下车前,车内有人从后面碰了被告,但下车后原、被告之间没有碰撞。被告发现原告摔倒后做好事对其进行帮扶,而非被告将其撞伤。

    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做好事而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06 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

    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 原告对该份谈话笔录不持异议。

    被告认为谈话笔录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原、被告在事发当天和第二天所做询问笔录的转述,未与讯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 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

    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原告对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持异议,认为其内容明确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

    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证人陈二春证言主要内容:2006 年11月20日其在21路公交车水西门车站等车,当时原告在其旁边等车,不久来了两辆车,原告想乘后面那辆车,从其面前跑过去,原告当时手上拿了包和保温瓶;后来其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原告,其也跑过去帮忙;但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当天下午,根据派出所通知其到派出所去做了笔录,是一个姓沈的民警接待的。

    对于证人证言,原告持有异议,并表示事发当时是有第三人在场,但不是被告申请的出庭证人。被告认可证人的证言,认为证人证言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另查明,在事发当天,被告曾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关于被告给付原告钱款的原因,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审理中,对事故责任及原、被告是否发生碰撞的问题,双方也存在意见分歧。原告认为其是和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碰撞倒地受伤的;被告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发生碰撞,其搀扶原告是做好事。

    因原、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情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徐XX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因双方意见不一。

    三、应诉答辩书格式

    首先不是答辩书,书是国家机关才能用的公文。

    当事人只能写答辩状,前面不用加应诉二字,但一般要写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几个字。 格式。

    ①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

    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

    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

    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

    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⑧写明答辩事由。

    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

    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明。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

    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诉请合同有效

    案外人在被执行阶段不能提出确权诉讼,执行异议被驳回,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者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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