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可行性报告范文
一、关于加入保险公估公司可行性报告怎么写
提供一些金融专业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
金工方向 1、美国次级债危机对我国的启示 2、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发展与改革问题的思考 3、区域金融合作对环渤海经济中心构建的支持 4、关于环渤海地区金融合作问题的研究 5、从紧的货币政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6、我国央行货币政策操作与效果分析 7、电子货币发行对货币供给影响的实证研究 8、我国金融业综合化经营与监管问题探析 9、****股票的价值分析; 10、****证卷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估; 11、****银行股份公司经营绩效评估。
二、保险可行性报告
保险可行性报告主要是通过对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如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从技术 、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从而提出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如何进行建设的咨询意见,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一种综合性的分析方法。
可行性研究具有预见性、公正性、可靠性、科学性的特点。如果你是个人想编写的话,还不如找一家公司帮你来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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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公估公司怎样申请审批
申请人:拟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
(—)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业务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
11、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12、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13、拟订的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二)、审查原则及标准:
1、注册资本或出资应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有具备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4、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2人,总数应当不少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7、拟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重名。
(三)审查期限:
1、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所在地保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注意事项:
许可证的换发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出来没有呢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繁体中文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搜集 点击数:86 更新时间:2005-2-25 法律标题: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16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 失效日期: 发布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文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法律内容: 现发布《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马永伟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等业务,应当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第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保险公估机构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九条 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六)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六)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第十三条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
申请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理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非经济、金融、理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七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估机构,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三)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从业人员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
五、关于筹建湖北(武汉)宏泽保险经纪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一、项目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01、项目必要性分析02、项目可行性分析二、发展前景分析01、组建保险公司的政策基础02、组建保险公司的经济基础和市场环境03、保险公司的发展前景分析三、项目总体规划01、市场定位02、目标客户析03、经营理念04、业务规划05、发展目标及战略规划四、公司治理01、公司治理结构02、保险公司组织架构03、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五、财务规划01、保险收入规模预测02、盈利水平预测03、核心经营指标预测六、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方案01、保险公司风险控制原则02、保险公司风险因素及应对措施03、保险公司运营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