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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法范文

    一、刑事诉讼怎么写

    下面是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XX,男, XXX年XXX月XXX日生,汉族,住XXXXX号。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XXX,男,XXX年XXX月XXX日生,XXX人,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X月XXX日,XX、XX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年XXX月XXX日

    附:1、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二、刑事起诉书范文

    刑事起诉书范本检 刑诉[ ] 号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本案由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

    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人民法院检察员:年 月 日(院印)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

    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成住、取保候审的处所。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三、最新刑法案例分析

    本人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抢劫罪。

    分析该案,关键是要将案情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进行分析,第一阶段是案犯在实施放煤气企图熏昏卢某、黄某之前的行为。他既有盗窃的犯意,又具体实施了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作案人没有达到目的,即没有偷到羊,但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犯罪(未遂);后一阶段是从实施放煤气以后的行为,作案人采取了使财物所有人不能反抗的手段以取得其财物,即用施放煤气的方法,企图把财产所有人熏倒,然后偷羊,这一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构成抢劫罪。

    抢劫犯的一般特征是当场使用暴力抢夺他人财物,同时也包括采用其他方法诸如麻醉的方法使人不知抵抗或丧失反抗能力、而当场抢走其财物的行为。夏某采用放煤气企图使人昏迷进而取得他人财物,已经不再是盗窃行为,而是抢劫行为,所以应该认定为抢劫犯罪。

    为什么作案人将卢某、黄因煤气爆炸分别造成了重伤和轻伤,而不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法律教科书通常的解释,作案人实施抢劫的过程中,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是抢劫罪结果加重的情形,仍然以抢劫罪来处罚,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而且只要发生了这种加重的结果,即使没有抢到财物,也是抢劫罪的既遂。

    如果作案人在抢劫得手后,又将财物所有人打伤或致死,那就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是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作案人使用其他方法致人重伤和轻伤,而不是在抢劫得手后致人重伤和轻伤,是抢劫的结果加重,因此,应以抢劫罪论处。

    作案人施放煤气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既造成了人员的伤害又造成房子等财产的严重损害,这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了故意毁坏财产罪;其施放煤气发生火灾并造成房屋严重损坏的后果,且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本身又构成了放火罪。这数个犯罪,同前述的抢劫罪一起,由于是作案人的同一个行为造成的,因此,应作为想象竞合犯。

    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二是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三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犯罪的形态是:盗窃罪是未遂;抢劫罪是既遂。

    四、法律有情的例子

    2015年春节刚过,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宣布对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销售假药的陆勇不起诉。

    这个消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 从2014年7月,陆勇因为帮助国内患者代购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抗癌药,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半年后,检察机关又宣布对其不起诉,这起不起眼的案件引发公众讨论,话题囊括医保政策、药品审批、执法尺度、代购监管等众多重大问题。 纵观陆勇案的整个过程,每一个回合、每一个环节都是对案件事实的进一步认定,都是对法律适用的进一步规范。

    无论是最开始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还是后来的取保候审、决定不起诉,检察机关所作的每一个决定都于法有据,经得起考验。这也是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之所以为检察机关点赞的重要原因。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政法机关最高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最难实现的现实目标。打官司,总有胜诉方和败诉方,谁都不希望自己败诉,尤其是在办案过程不透明、说法释理不到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有时候法律与人情存在差别,感情上说得通的未必在法律上行得通。就像陆勇案,虽然为病友代购的行为颇能体现助人为乐的品德,但在法律上,将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引入国内,就是涉嫌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然而,法律毕竟不能囊括全部社会生活,对所有的社会现象都予以明确规范。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除了坚持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还必须考虑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

    如何把握执法尺度,考验着执法司法人员的智慧和能力。 在陆勇案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是出于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视,撤销起诉则是出于对案件定性的严谨,两者并不矛盾,不能说撤销起诉就证明前面批准逮捕就是错误的。

    事实上,如果陆勇从境外购进药品后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牟利,那么他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规则、条例,虽然法律有时显得不近人情,但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

    那些认为法律就是单纯惩罚“犯规者”的论调,只会曲解立法者的原意,破坏法律的整体实施效果。 “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样的精神值得所有执法司法人员细细揣摩、深刻领会。

    扩展资料: 司法官员在工作中,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研究表明,“情”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经过博弈、学习和基因承继已经内化的一种本能反应;而“理”则是人们通过主观努力对个中逻辑的一种抽象,是人们试图总结和把握社会交往规律的表现;而“法”则是在上述基础上对于人类社会合作秩序规则的有意创设,因而主观性更强。 由此可见,“法”更体现了人们自觉干预社会生活、希望达至更好社会合作和争取社会和谐的努力。

    法律作为人类的创制物,是人类有限理性的重要表现,必定有其优点和不足。从生物进化上说,情、理、法之间,存在一个在产生顺序上的递进然后并存的局面。

    不管我们如何赞美和推崇人类的理性,但每当危难来临时,却经常凭着直觉和情感行动而把理性弃之不用。对此,美国思想家汉密尔顿说:“如果没有约束,人的情感就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

    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而司法人员应具有的是技术理性。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关键不是司法人员在案件处理中排除个人感情,而是在于理性防范和控制个人感情对案件处理的消极影响;必须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论法:法律也该有温度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新闻网-司法过程中如何处理情理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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