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三同时预评范文
一、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的内容是什么
国家法规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相关的政策条款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 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五】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一)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二)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滕安监发〔2014〕18号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各安监中队: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部分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够重视,许多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一些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带病”运行,给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埋下了隐患。
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二、检查范围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所列行业,2012年6月1日后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所列行业,2012年6月1日前立项现在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所列行业,2012年6月1日前立项且在2012年6月1日后进行试运行、生产和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三、检查内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建设项目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四、方法和步骤(一)排查摸底阶段(3月15日—4月10日)。
一是各安监中队要制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方案,并将方案下发至所有相关单位,对专项检查活动进行安排和部署。二是完成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底数的全面核查,认真填写《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并于2014年4月10日前加盖中队公章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电子邮箱:tzzyjkk@163.com。
(二)自查自改阶段(4月11日—5月10日)。各安监中队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督促企业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3〕12号)要求,在自查自改阶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执法检查阶段(5月11日-7月31日)。各安监中队要按通知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建设项目未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应视不同情况,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照规定组织审查;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市安监局将对各安监中队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一)提高认识,做好自查工作。用人单位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主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负责,要认真开展“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并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为从业者提供保障身心健康的作业条件和环境。
(二)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结合本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活动,认真制定检查方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组织好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确保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三)各安监中队要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汇总表》(见附件2)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执法检查统计表》(见附件3),并形成专项检查总结,于8月1日前加盖中队公章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附件:1.建设项。
三、职业病防治三同时的规定17条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
(九)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十)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本条是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规定。
1、设计依据。应包括设计时需遵守的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2、建设项目概述。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拟建地点、建设单位、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对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要重点描述。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和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图。
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包括在人员可能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与之相关的防控措施(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建筑卫生学要求等各个方面),防护设施和措施的设计参数、标准,以及应当达到或符合的指标和主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布置图。
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中的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卫生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女工卫生室、淋浴室等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
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包括在施工过程和建成后,建设单位拟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拟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拟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管理制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其他依法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对照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查看落实采纳情况,对于未采纳的措施、对策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8、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建设项目中为实施职业病危害治理所需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工程设施、应急救援用品、个人防护用品等所预算的经费。
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设置或选定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应急救援站,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仪器设备,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保证有效实施的说明。
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预测拟建项目在采取了设计专篇中各种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各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评价其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四、生产经营单位有哪些职业危害评价和“三同时”责任要求
具体如下:(1)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提高安全意识确保万无一失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2)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4)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