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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献综述

    一、写论文用 关于失业保险的参考文献

    1 “五统一”结出统筹硕果——河南省新乡市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纪实 中国劳动保障 2007/01

    2 从保障生活到促进就业——国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综述 中国劳动保障 2007/01

    3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经济师 2007/02

    4 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的难点及其解决途径 会计之友(上) 2007/02

    5 国外改革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措施 中国劳动 2007/01

    6 论转型期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法制与社会 2007/02

    7 浅析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北方经贸 2007/01

    8 美国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01

    9 论我国失业保险立法的完善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01

    10 美国失业保险:特点、绩效与问题 上海保险 2007/02

    11 从福利到工作: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理性选择 沈阳大学学报 2007/01

    12 失业保险递减支付与固定支付模式的比较研究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2

    13 西方失业保险理论:评述与启示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7/02

    14 农民工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农业知识 2007/08

    15 国外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对我国的启示 人口与经济 2007/S1

    16 试论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合并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07/03

    17 对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考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07/01

    18 大处着眼 小处着手——试论当前失业保险工作需要破解的问题 中国劳动保障 2007/04

    19 高新科技管理 “四化”开路——湖南省平江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改革创新纪实 中国劳动保障 2007/04

    20 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加失业保险问题的思考和对策建议 探索与创新——浙江省劳动保障理论研究论文选集(第四辑) 2005

    21 中国现阶段失业保险问题研究 东北师范大学 2006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2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反思与重构 厦门大学 2006

    23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济研究参考 2007/24

    24 失业保险制度要破三大难题 了望 2007/23

    25 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政策存在的缺陷及修改建议 企业技术开发 2007/05

    26 失业保险基金缴费低的成因及其对策 审计月刊 2007/02

    27 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综合评价 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 2007/04

    28 刍议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新西部(下半月) 2007/06

    29 改革终结收支倒挂——江苏省兴化市失业保险改革纪实 中国劳动保障 2007/06

    30 浅谈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甘肃科技 2007/05

    31 美国失业保险的最新改革举措 红旗文稿 2007/09

    32 借鉴国外经验 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中国集体经济(下半月) 2007/04

    33 我国流动人口的失业保险问题探讨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03

    34 农四师农牧团场职工失业保险问题研究 新疆农业科学 2007/S2

    35 失业保险混合策略模型与政策建议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7/13

    36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促进全市经济发展 海门市实施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 中国劳动 2007/06

    37 农民工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人才资源开发 2007/05

    38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佳木斯政报 2007/03

    39 失业保险法律关系概念探析 社会科学家 2007/03

    40 对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 天府新论 2007/S1

    二、我要写一篇关于失业保险的论文,请高手帮我想一个题目,例个框架

    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供你参考) 【论文关键词】:失业保险;作用 【论文摘要】: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对非本人原因造成失业、中断收入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提供援助的保障制度。

    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曾将失业视为待业,直到进入改革开放年代,我国才真正建立起失业保险制度,从1986年7月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到1999年1月的《失业保险条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已经形成完整体系,在保障失业工人的权益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体来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更注重事后的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进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

    失业保险如果仅限于保障生活,势必不利于减轻就业压力,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加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是国际上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趋势。

    各国实施的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措施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借鉴,归纳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采用"失业保险+失业救济"衔接型的复式保障结构模式 这种模式规定如果失业者在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间仍未找到工作,则在接受劳工局对其本人及家庭的例行调查并被确认后,再经过规定的过渡期开始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救济金的待遇水平要比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低,但比社会救济金略高,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失业者的再就业。

    二、激励就业 它是通过失业保险待遇与再就业挂钩的办法,激励失业者尽快就业。具体措施:(1)拉大保险待遇的差距。

    根据失业期长短,失业期越短给付额就越高。如阿根廷规定,失业四个月以内可获相当于原工资收入100%的失业保险金,而失业期超过四个月便逐月降低给付,直到降至60%。

    (2)提前就业可获就业补助。在享受失业保险给付的法定期限内,失业者如提前找到工作便可得到一部分尚未支付的保险金。

    如在日本,失业者只要在给付期还剩一半以上的时间内找到可持续一年以上的工作,便可领取30~120天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就业补助。(3)愿意从事简单工作可获工资补贴。

    为促进就业,不少欧洲国家的失业保险机构对于愿意从事比自己能力低下的工作的失业者均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 三、抑制解雇 通过失业保险制度,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从而既减轻失业保险的负担,又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

    日本、韩国和美国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日本,失业保险机构从稳定就业出发,对某些企业予以资助。

    例如,资助不景气而被迫缩小经营规模的企业,力争企业在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情况下,内部消化过剩人员;资助留用、吸纳高龄和残疾劳动者的企业,避免这些就业弱者失业;资助一些条件差的企业,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减少离职、跳槽等情况的发生。在韩国,失业保险机构也实行了类似措施,例如,对那些虽面临经营困难但不解雇劳动者的企业,提供相当于这些劳动者停产工资50%的资助;对企业为职工内部转岗培训所需设施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等,使转岗职工能在企业内部重新上岗;对雇用55岁以上劳动者占所有劳动者比例达6%以上的企业,每人每年支付36万韩元的雇用补贴。

    在美国,则是以浮动失业保险费率的做法,鼓励企业尽量保留雇员和限制企业的解雇行为。虽然联邦政府规定失业保险费费率为应税工资总额的5。

    4%,但美国大多数州的企业都是按各自的就业稳定记录交费,这在美国被称为"经验定额法",既根据企业以前支付雇员的失业保险费所需费用来计算现在应付保险费。 目前,美国还有少数州实行根据企业解雇人数来决定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的办法,企业解雇的人越多,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率越高,最高可达职工工资的10。

    5%。 四、支持培训 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途径。

    各国失业保险为了实现就业目标,也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职业培训作为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以培训促就业已在各国取得良好的效果。 如英国对参加受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分别按资格等级增加失业保险给付;美国规定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可适当延长失业保险给付期(最多不超过52周);德国、意大利对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提供生活补贴,失业保险部门负担部分培训费用(注册费、书费、交通费等);澳大利亚规定,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疾病、工伤、失业和养老保险待遇。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单纯强调失业保险的生活保障功能已很难解决日益严峻的失业的问题,必须探寻更积极的失业保险机制,发挥其抑制失业和促进就业的能动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失业保险"社会稳定器"的减震作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我国自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以来,提供给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支付占失业保险基金的绝对比重。

    以2001年为例,当年的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为111。8亿元,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在内的非生活保障金支出为23。

    5亿元,仅占总支出的21%。这说明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过于侧重生活保障功能,促进就业方面投入不足。

    所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当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中用于技术培训、转岗训练的费用比例的办法,从以往简单的生活保障转化为促进失业。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在中国,由于企业经营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企业职工的失业情况,会给企业职工造成经济上的损害,因此,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劳动权益,国家推行了失业保险制度。

    1986年,中国开始对国营企业“铁饭碗”式的终身用人制度进行改革,在企业新招工人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为配合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行,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1993年对这项制度进行过一次修改和补充。

    经过十几年的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学习借鉴了国际上的一些成功做法,对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再次进行了修改。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制度,为今后失业保险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然而,总体来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更注重事后的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进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面临失业风险、或已成为失业者的劳动者都应该享有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保障的“国民待遇”均等原则。

    然而我国目前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限于城镇经济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者,不涉及农村经济领域;在城镇经济范围内,又主要侧重于公有制经济,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这种保障现状,使得失业保险的社会性名不副实,实际上成为少数人的保障。

    当然,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大小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失业保险也不可能覆盖全部劳动年龄人口,但失业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城镇就业格局及就业方式的重大变化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现阶段非公有经济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采取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事实壮已经成为许多劳动者的选择。

    如果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能跟上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就会造成劳动者享受社会福利机会的新的不平等。 (二)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偏低 按现行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从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的统筹层次仅在市县两级,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失业保险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抗风险能力比较脆弱,基金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互济。

    而且,这种在市、县两级分级统筹管理为主的方式,造成各地在使用和统筹失业保险金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失业保险基金过于分散且各自为政,不利于统一调度和集中管理、使用资金。统筹层次偏低造成的条块分割,使我国失业保险机构与职工培训机构、职工介绍机构各自为政的状态长期存在,很难得到根本的改变,这就极大限制了失业保险反失业功效的充分发挥,使得失业职工不能按照市场需求接受职工培训,不能及时得到用人信息和就业指导咨询,造成失业职工再就业率很低。

    (三)失业保险水平的设计不合理 失业保险水平的含义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失业保险金的给付额度,即失业者在失业期内所收到的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二是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即失业者最多可享受多长时间的保险待遇。我国在失业保险水平的设计上不合理,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过低。

    依照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我国的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为各省、市最低工资的70%-80%,大致在150到 450元之间。

    如果将失业保险金与国有企业年平均职工工资做个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金只能替代25%左右的工资。而大多数国家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为失业前工资的40%-75%。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也不足以支付求职成本,不能促进转岗就业,使得失业保险应有的保障功能和反失业功能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2.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过长。

    现行制度的具体规定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这样的规定,与失业状况较为严重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给付期限显得过长了。过长的失业救济期限可能使失业者丧失迅速就业的动机,延长失业者的职业搜寻期限,不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四)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不合理 现行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四、失业保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2017

    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1.失业保险缴费金额与失业保险金待遇的确定有失公平,具体来讲就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标准。而劳动者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即:工资水平越高,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多;工资水平越低,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少。

    但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却并未按照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来确定,而是执行相同标准。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其他保险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意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

    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例,其保障的对象享受社会保障的资格和保障的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工资水平的高低产生直接联系。也就是说,参保人对社会保险的权利大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他对社会保险缴费金额的高低。

    那么,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同样体现这一原则。但事实上,只有在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有区别时,才会在总额上体现差距。

    如果仅凭缴费年限的长短体现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区别,让失业者发现失业后享受的待遇与缴费的额度没有关联性,势必导致劳动者参保积极性的下降。如果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长期不对等,则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2.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限制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对立。现阶段逐渐且频繁的出现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劳动者本有辞职意向,但其希望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往往用人单位根据现行《失业保险条例》告知员工:其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个别劳动者则会以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消极怠工的形式,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即享受失业保险金。此类情形因用人单位取证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很难确定劳动者的中断就业到底是属于“本人意愿”还是“非本人意愿”,从而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重大分歧或争议。

    同时,劳动者为了领取失业保险金而采取的一系列恶意手段,如消极怠工等,既使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受到影响,又背离了《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基本目的,这是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之下滋生的新形式的“失业陷阱”,是一种随着劳动者心理活动、个人价值观的变化而产生的新形式的“道德缺陷”。3.现行《失业保险条例》部分条款与《社会保险法》规定相抵触。

    现行《失业保险条例》自颁布以来未作修订,因其实施时间较长,其部分条款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相抵触,如:(1)罚款金额倍数标准不一致。《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与《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冲突。

    (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备案的时间不一致。《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冲突。

    针对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1.尽快修改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以劳动者工资总额的高低为主要依据,建立多档级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2.修订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取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规定。

    3.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建议将《失业保险条例》部分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作修改,使两者保持一致。

    五、当前我国失业保险的问题与对策

    庞大的富余人员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最大障碍,一些企业为解脱包袱轻装上阵,将大量的富余人员推向社会。这无疑大大加重了社会失业保险制度的负担,而为了确保数以千万计的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将不得不提高失业保险费率,这样反过来又将包袱推给了企业,形成了恶性循环。

    因此,一方面企业应多从自身挖掘潜力,尽量减少失业,另一方面政府要对接受失业人员的企业实行一些优惠政策,而失业保险机构也可以采取一些资助措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失业保险机构可资助就业压力大的企业挖掘潜力,尽量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资助企业多接受就业困难的群体,如高龄劳动者、残疾人等。鼓励企业对职工进行内部专业培训,失业保险机构可提供部分资金。1998年国务院规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负责组织本企业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失业保险机构就可直接资助这些机构。这样从外部劳动力市场与内部劳动力市场两方面加强人力投资,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减少失业风险。

    另外,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者积极求职的激励方面仍有缺陷。虽然也规定了提供失业职工的转业培训费,扶持失业职工生产自救等,但这些项目多数得不到保证。而且,现行制度中对于失业者跨区域求职的要求,未规定给以资助,却通过户口、居所等人为限制失业者的地区流动。而国外一些国家,如日本,失业者异地就业,需要举家迁移,可向失业保险机构领取搬迁费,这样无疑加速了劳动力市场的人才流动。

    总之,用积极的促进再就业来代替单纯发放失业救济,是我国失业保险改革的趋势。

    最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当前存在的以上种种也与相关法规不尽健全和完善大有关系,而且原有的两部失业保险法规早已无法满足客观现实的需要,为确保失业保障的强制性和统一性,确保失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我国的失业保险法已是当务之急。

    六、论我国的失业问题和对策

    在劳动法方面的一些失业问题不知道能否帮助你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的特点: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2、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3、待遇水平较低。4、保险功能的特殊性我国现行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不包括乡镇企业。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缴纳失业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已缴费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七、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且难以扩大。

    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 大量现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突出。

    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

    (二)社保基金难以维持。 自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即使在“空账运行”下都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之势。

    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呈现难以持续的情况,部分省份的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 当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正处于增速换档期、转型阵痛期和改革攻坚期三期叠加的关键历史阶段,就业压力巨大,现行失业保险体系难以保持长期的收支平衡。

    虽然目前“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收支平衡,但由于受益范围有限、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个人负担过重等因素影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存在隐患。 (三)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多。

    在医疗保险方面,部分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采取非法手段侵蚀医疗基金,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权限不足等因素,难以进行有效管理。 在失业保险方面,缺乏有效的方式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存在部分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

    在养老保险方面,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问题难以根治。 (四)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健全。

    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 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占比较少。 目前,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 80%在城市,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的188 位。

    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 (五)社会保障法制滞后。

    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群众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大多是根据劳动法、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仲裁或判决,法律有效性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扩展资料: (一)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

    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 为了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确保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我国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关部门应当在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的同时,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目前,由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快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法》。

    (二)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统筹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

    “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互济,互济功能的发挥取决于社会统筹的层次,而社会统筹的层次又取决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 的能力就越强,人数的广覆盖是做大做强社会保险的坚实基础。所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

    社会保险应该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所有在统筹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和单位都要无一例外地参加社会保险。为了调动了民营企业参保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对于非公有企业,可以采取“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参保办法。

    在降低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同时,社会保障必须实行多层次,不能“单打一”。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 保障的标准不可能高,只能保基本。 但是为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为了满足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为了调动家庭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必须通过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鼓励进行个人储蓄性积累保障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如果不发展补充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保障也难以巩固和发展。 (三)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社会保险的制度运行有赖于资金的支撑,社会保险远期基金支付压力很大,若要缓冲压力,填补缺口,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模式转换,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 一是各级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必须提高比例,探索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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