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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部门询问笔录范文

    一、工商询问笔录签了字,是不是就是立案

    立案需要通知立案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二、询问笔录格式

    警察的询问笔录 格式同讯问笔录 附录 如何制作一份完整的具有证明效力的讯问笔录,应当注意五个要点: 一、介绍身份,出示证件。

    询问当事人时,办案人员应当事先向当事人介绍身份,出示证件。并应当将此过程详细地记录在询问笔录中。

    《行政处罚法》第37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如果办案人员的介绍身份、出示证件等过程记录在询问笔录上,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后,就不会再有什么异议了。 二、仔细填空,认真核对。

    这个“空”就是询问笔录格式中已经设定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这一部分除“至__时__分”留待询问结束时填写外,其他部分都必须及时、准确填写。应注意的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和年龄。

    三、开门见山,直入主题。 要尽快使被询问人了解办案人员的来意,不要转弯抹角,让人家半天不知我们想干什么。

    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告诉被询问人:调查什么,应当怎么做。同时,让被询问人知道,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和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有条不紊,顺藤摸瓜。 进入涉嫌违法事实调查时,最主要的是办案人员的取证技巧。

    首先是办案人员之间要密切配合。 从哪问,怎么问,怎样记录才客观、公正等要有默契。

    比如说,有些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为防止出现僵局,在询问过程中时有“聊天”、“拉家常”等;在被询问人“话匣子”打开时,要温而不火,乘胜追击;当被询问人不予配合,甚至个别有抵触情绪时,要以静制动,如果因被询问人暴躁我们就跟着发脾气、说大话,扬言要将人家怎样,那不仅影响调查的顺利进行,而且作为证据的询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将成为问号。 五、自始自终,履行程序。

    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根据以上要求和规定做好了,有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也让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认可,再将首页格式文书中“至__时__分”填实,才算履行了询问笔录制作的全部法定程序。 。

    三、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

    (一)询问的概念询问——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依法直接对当事人、证人、受侵害人所作的提问式调查。

    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询问笔录——指对上述提问式调查所作的文字记录。

    询问工作的过程及成果,均以询问笔录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做好询问与制作好询问笔录密不可分。

    (二)询问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1.合法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调查,询问;在询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如:在询问笔录首页载明我们是某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文字叙述、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确认并签名等等。)2.实事求是的原则。

    办案人员应当做到全面调查,客观取证,耐心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不应该先入为主带着“框框”去询问。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

    询问取得的成果固然重要,但是人的陈述始终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查证属实,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询问得到的结果,与其他收集到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办照通知书、违章提示通知书、单据、帐册等相互验证,形成有效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性处罚依据。

    4.严禁诱供的原则。诱供不仅仅会使取得的询问结果无效,还可能会使当事人逃脱或削弱必要的行政处罚,而且会损害执法机关形象。

    我在办案过程中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这里提出来,让大家引以为戒。我在办理一个无照经营案件中,询问当事人无照经营中取得违法所得时,因当事人是早点、小吃经营户,违法所得不好计算,加上我存在怕麻烦的思想,就在提问时问到,“你经营怎么长时间,个赚了三五百块?”(当然这句话不会记到询问笔录中),当事人为了减轻处罚,当然按照我划出的违法所得的框框回答。

    我认为这样提问应是犯了诱供的错误,导致了当事人所供述的违法所得不准确、偏低,从而削弱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三)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这里有一个简单的口诀,形象的表述了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一人被问。即询问必须单独进行,不得“开座谈会”。

    二人在场。即办案人员必须二人在场。

    三种对象。即被询问人有三种对象: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

    四项义务。即被询问人有四项义务: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确认笔录。

    五项权利。即被询问人有五项权利:知情权,知道为何事被谁询问;请求回避权;陈述申辩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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