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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经营书面申请书范文

    办理印刷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怎么写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

    第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六条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怎么写印刷许可证申请书?

    印刷许可证申请书模板 ☆印刷许可证申请表 1、需要填写申请报告事项(企业名称(盖章)、企业地址、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建筑面积、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类型等),申请人(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

    2、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如下: 《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验原件 企业(公司)章程(个体无需提供) 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1份,验原件 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定验资机构岀具验资证明或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印刷经营许可证 申请书

    编号:___________类别:___________ 印 刷 经 营 许 可 证申 请 表 企业名称 绍兴市东方印刷有限公司_____(盖章)地 址 绍兴市鲁迅东路188号 主管部门 绍兴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经营范围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 建厂日期 2005 年09月12日 企业类型 有限公司职工人数____20__________ ___电 话 _8604945 传 真 号 604960 邮政编码 __312000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法人 王某某(盖章)身份证号码 330602660513053 家庭住址_人民路1580号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制 资格条件:(具有印刷技术)厂房建筑面积(平方米)6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万元)150万元企业职工总人数:20 人。

    其中:女职工8人管理人员:3 人技术人员:5 人工人: 12 人主要指标总产值(万元) 工资总额(万元) 净产值(万元)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利 润(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税 金(万元) 流动资金(万元) 生产能力产品名称计 量 单 位生 产 能 力书刊排字万 字 其中:照相排字万 字 书刊印刷令 其中:胶印印书令 胶印印刷对 开 色 令 零件印刷千 令 凹印印刷全 张 千 印 书刊装订令 其中:精装令 主要生产设备设 备 名 称型 号台 数8开胶印机QX405A36开胶印机QX47A3大方向印刷机QX46A5海得宝(德国产)印刷机5、4色对开1三菱(日产)印刷机5、4色对开1上海小胶印8、6对开2北京产印刷机04、05、08双色* 调查人负责人意见 调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市、县(市)新闻出版(文化)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省新闻出版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许可证号浙新出印证字 号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清楚。

    2、附企业章程厂区平面图厂址示意图。

    如何填写印刷企业申请报告?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第三章出版物的印刷第十四条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

    第十五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第十六条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

    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申办理由如何填写

    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印刷企业、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及其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备案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印刷企业、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及其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备案。

    (二)法定实施主体: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行政许可依据: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2、《关于继续实施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通知》(粤新出〔2005〕4号)文件规定,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的“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印刷企业、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及其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备案”行政许可项目委托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进行管理。

    (四)行政许可有无数量限制:有

    (五)行政许可是否收费:不收费

    (六)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印刷品广告 申请报告样本怎样写

    你所说,应该是类似DM杂志. DM杂志,是英文Direct Mail的简称,即直接邮递广告,也称直邮广告,是指通过邮政系统将广告直接送给广告受众的广告形式。

    目前你说的可能不是用邮寄的,也可能是人工小范围内直接投递。 首先你办DM杂志不需要刊号,只需DM广告批文就OK,原因很简单就是我以前的公司里就是对外租用DM批文的,一年也得一二万了,那就得看你和那有DM批文号的公司关系了,好的话就便于咯,陌生的就贵点咯 另外要找市工商局申请固印字号,公司注册资本规定150万(当然要是有关系很多事情就很好办).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第三条 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 第五条 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六条 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广告经营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

    予以核准的,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二年。

    广告经营者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字样应显著,各组成部分大小统一,字体一致,所占面积不得小于首页页面的10%。

    第十三条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广告经营者不得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四条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的广告目录或索引应当为商品(商标)或广告主的名称,其所对应的广告内容必须能够具体和明确地表明广告主及其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针对特殊群体需要发布中外文对照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违反国家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广告经营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

    第十七条 凡发布于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要征得上述场所管理者的同意。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内散发、摆放和张贴的印刷品广告负责管理,对有违反广告法规规定的印刷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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