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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户口本民族更改申请书范文

    1.民族更改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书很简单的,格式与入团申请一样,关键是把条件列出来,不要漏掉任何一项,过程如下:

    (一)条件

    1、户口在本区;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其父母的民族成份以户口登记为凭;

    3、其父母在外省市的凭父母所在地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4、其父母已故的凭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5、年龄20岁以下的,其父母一方是少数民族即可更正;年龄在20岁以上的父母均为同一少数民族方可更改;

    6、现役军人子女更改需由其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开证明;

    7、在户口登记或迁移中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民族登记与原民族不符,由驻地公安派出所凭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给予办理更正手续;

    8、原来已经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二)所需材料

    1、其父母及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2、父母在外地的出具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3、父母已故的出具公安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4、本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证明,写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20岁以下的由父母少数民族一方单位出具即可)

    5、户口本、身份证。

    6、改民族申请书。

    (三)办事程序

    1、18岁以下由父母代为办理。

    2、18岁以上本人自己来办理。

    3、符合手续的由民族办公室填写审批表,由申请人到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

    (四)依据文件

    1、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文件民委(政)字[1990]217号

    2、市民委、市公安局、市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1990)京族字054号关于转发《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

    2.更改民族申请书怎么写

    更改民族是不需要写申请的,到派出所登记下,如果当地派出所效率低就轻管这件事的人吃顿饭就好了。

    如果非得写的话,就写rnrn(一)条件rn 1、户口在本区;rn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其父母的民族成份以户口登记为凭;rn 3、其父母在外省市的凭父母所在地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rn 4、其父母已故的凭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rn 5、年龄20岁以下的,其父母一方是少数民族即可更正;年龄在20岁以上的父母均为同一少数民族方可更改;rn 6、现役军人子女更改需由其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开证明;rn 7、在户口登记或迁移中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民族登记与原民族不符,由驻地公安派出所凭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给予办理更正手续;rn 8、原来已经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rn (二)所需材料rn 1、其父母及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rn 2、父母在外地的出具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rn 3、父母已故的出具公安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rn 4、本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证明,写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20岁以下的由父母少数民族一方单位出具即可)rn 5、户口本、身份证。

    rn 6、改民族申请书。rn (三)办事程序rn 1、18岁以下由父母代为办理。

    rn 2、18岁以上本人自己来办理。rn 3、符合手续的由民族办公室填写审批表,由申请人到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

    rn (四)依据文件rn 1、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文件民委(政)字[1990]217号rn 2、市民委、市公安局、市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1990)京族字054号关于转发《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

    3.怎样写户口簿户主更改申请书

    申请 申请人:XXX,民族,年龄,籍贯,住址,职业,身份证号 申请事由:请求***派出所给予更正我家户主一事。

    申请人家庭因原户主xxx,我们家庭共同商量,由xxx作为我们家的户主。希望户籍管理机关给予处理,及时变更户主。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扩展资料: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1.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担任。

    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

    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

    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5.性别——填写“男”或“女”。 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7.民族——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

    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定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

    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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