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案执法文书书写范文
食品安全执法文书怎么写
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征求意见稿) 2009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机关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
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食药+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京食药罚[2009]001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9—001。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应当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
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
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 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九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的内容填写。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X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食品安全许可管理案。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
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一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此外,还应当对相应的物品或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十三条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实施产品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餐饮服务经营者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
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送达本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
还应当告知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 第十四条 产品样品确认书,是被要求进行样品确认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对样品是否为其生产或代理所作的确认文书。
产品样品确认书由被要求确认的单位填写,应当表明肯定或否定意见。表明否定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十六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法律文书写作的标准格式(给个完整的标准文书给我看下)
申请复议书范文 你院(19**)* 法不回避字第*号通知书我已收悉。
对我所提出要求你院审判员李**回避此案的申请,你院以李**与被告又是一般朋友,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为理由不予回避。我认为你院对他们之 间的关系未作深入的调查。
李**与被告文**不仅只是一般朋友关系,文**的母亲与 李**的父亲是亲堂兄妹,李和文属于近亲属关系,这是不难调查清楚的,这势必会影响到 法庭执法的公正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和第24条之规定,我再次请求你院审判员李 **回避此案。
据此,特请你院依法进行复议。 此致 **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周** 19**年*月*日 民事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李*,男,**岁,*族,**市百货大楼职工,住**市 捍卫路东大街*号。
被申请执行人:赵*,男,*岁,*族,**市交电公司职工,住* *市凯旋路*号。 申请执行事项:申请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90)民上字第98号民事 判决书第3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继承一案,经**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 9**年*月*日以(90)民字第54号判决书判决:“遗产人李**遗留座落在**街13号 砖瓦平房四间,南北两间由被告李*继承,东西两间其中一间由遗产人李**之妻继承,另 一间由李健代位继承。”申请人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年* 月*日以(90)民上字第98号判决书判决:被上诉人李*在三个月内将其现住的按判决归上 诉人李健的一间房让出。”
自终审判决生效到现在已经3个月。其间,申诉人曾两次向你 院申请执行判决,你院复信称:“待研究后处理,我院等待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申请 人认为,本案既经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自应按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你院不应拖延。本人为了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再次提出申请,请你院速按终审判决执行。
此致 **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19**年*月*日 申请撤诉书范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区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杜**,男,** 岁,主任。
我单位诉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区办事处拖欠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的 纠纷一案,已由你院立案受理。在此期间,农行**区办事处要求重庆市**区人民政府 进行调解。
19**年**月**日,在区政府朱**副区长参加下,由区政府农财办公室 主任谭*杰同志邀集农行**区办事处主任徐*同志、副主任张*、王**同志就上述拖欠 工程垫款问题进行了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形成了19**年**月**日会议纪要( 见附件),清结了上述拖欠建筑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试行)》第127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请予批准。
此呈 重庆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区办事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杜** 19**年*月*日 和解协议书结构 民事案件经法院受理后至尚未判决前,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向法院递交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经法院认可,即可结案。和解协议书结构: (1)和解协议书递交法院的名称; (2)案由; (3)和解协商过程; (4)具体协议内容; (5)请求法院认可; (6)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签字盖章,具明日期; (7)注明协议书副本份数及执行人。
申请复议书写作结构及格式 当事人或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提出某种要求和控告,司法机关不予接受或驳回,而对司法机关采取的某种措施不服,提出申请要求司法机关重新考虑决定的文书,就是申请复议书。 申请复议书写作结构: 第一部分:标题,写明“申请复议书”字样; 第二部分:申请理由,包括申请复议的原因和理由; 第三部分:改送文书的司法机关; 第四部分:申请人签名及申请复议的日期。
其格式如下: 申请复议书 你院( )*法不回避字第*号通知书我已收悉,对我所提出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据此,特请你院依法进行复议。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执行书写作结构及格式 申请执行书是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而享有民事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开始执行的一种诉讼文书。
申请执行书结构: (1)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申请执行事项,应写明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要求执行的具体内容。
(3)申请执行的理由。举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说明这一要求的正当性、合法性。
(4)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 (5)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
(6)结尾。写明申请书交送法院名称,申请人姓名和申请时间。
申请撤诉书格式及结构 申请撤诉书是起诉人即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在判决宣告之前,申请撤销起诉的法律性文书。原告呈送的撤诉书是否发生效力,要由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准许撤诉,也可以不准许撤诉。
但起诉一经撤回,起诉人就丧失了再起诉的权力。 申请撤诉书的格式,主要。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文书有多少种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共有40种,清单如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目 录1.案件来源登记表2.立案审批表3.案件移送书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7.询问调查笔录8.现场检查笔录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12.查封(扣押)决定书13.封条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18.案件合议记录1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0.责令改正通知书21.撤案审批表22.听证告知书23.听证通知书24.听证笔录25.听证意见书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28.行政处罚决定书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0.没收物品凭证31.没收物品处理清单3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3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4.陈述申辩笔录35.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36.( )副页37.( )物品清单38.送达回执39.( )审批表40.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法律文书的书写格式?
王强诉王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 法官: XXX ,文号:XXX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强(化名),男,30岁。
被告王霞(化名),女,32岁。 委托代理人朱爱枝,女, 44岁。
委托代理人李朋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强(化名)与被告王霞(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利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2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强(化名)、被告王霞(化名)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爱枝、李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强(化名)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9月22日结婚,2004年5月2日生育一男孩丰硕。由于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架、打架,导致家庭矛盾,2007年8月份,又一次因家庭琐事发生打架,且被告娘家人也参与其中,大打出手,造成原告鼻骨骨折,身体多处受伤,原告父母也均不同程度受伤。
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07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双方仍未和好,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丰硕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王霞(化名)辩称,被告同意离婚。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2009年7月份因精神病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由被告姐姐垫付,应由原告支付。
原告方存在过错,应赔偿被告3万元。因被告有精神病,无工作,无收入,原告应给予经济帮助8万元。
被告的陪嫁物有电视机、电视柜、梳妆台、缝纫机、锁边机、被子5条,另有婚后购买的柜子一个,应归被告所有。作为开发区三里屯居民,村委会与被告签订协议一份,每年有被告占地款1000余元钱,应归被告所有,原告应将协议原件交付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9月22日登记结婚,2004年5月2日生育一子丰硕,被告离家后,丰硕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家庭矛盾。
原告于2007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均无固定工作及收入。
原告认可被告主张的陪嫁物品,并同意将婚后购买的柜子归被告所有。原告认可因占地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情况属实,但协议原件在三里屯村委会,具体补偿金额不知。
另查明,被告王霞(化名)于2005年8月份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2007年8月复查诊断结果为:终生长期服药,定期复诊。2009年7月份,因精神病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609.19元,由被告姐姐朱爱枝垫付。
另,被告提供原告2008年元月、二月的日记一份,日记内原告表达了对另一女人的感情。原告对日记无异议,但认为内容不能证明原告存在过错,并且现在双方已经不再交往。
以上事实,有原告王强(化名)提供的结婚证一份、本院(2007)文民三初字第181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王霞(化名)提供的病历一份、住院票据一份、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范本一份、日记一本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应予以准许。
婚生子丰硕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被告亦同意由原告抚养,丰硕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方支付抚养费每月160元,至丰硕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方有精神病史,无固定工作,需租房居住,原告应支付被告半年生活补助费3000元。
双方对财产的处理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的住院费3609.19元由其姐垫付,应为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应承担1805元。
被告认为原告有婚外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至于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原告称协议原件不在原告处,被告可直接与三里屯村委会交涉解决,本院不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强(化名)与被告王霞(化名)离婚; 二、婚生子丰硕由原告王强(化名)抚养,被告王霞(化名)每月支付抚养费160元,至丰硕独立生活止; 三、被告王霞(化名)的陪嫁物品电视机、电视柜、梳妆台、缝纫机、锁边机、被子5条及婚后购买的柜子一个归被告王霞(化名)所有; 四、原告王强(化名)支付被告王霞(化名)生活补助费3000元,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霞(化名)的医疗费1805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强(化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利 平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静 静。
执法文书情况?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现场笔录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因此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但在实际办案中,一些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做记录时过于草率马虎,造成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纪录不全、质量不高、无法和其它证据相应证,甚至出现严重失误的情况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以下是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际对现场笔录制作的一些浅显认识同大家共商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原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我们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勘验)过程的真实写照,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确制作笔者认为我们要把握“合法性、纪实性、准确性、客观性”这四个原则要求。一、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即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其一,现场检查(勘验)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其二,现场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如《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经营场所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且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拒不到场的,应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参加见证。
其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当场制作定稿,不能事后追忆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制作检查笔录。其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填写意见并签名同时见证人和两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章或不能签章的应当注明拒绝和不能签章的原因。《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在《规定释义与适用》中对第十五条作出的解释是:“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载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行政相对人或证人签名、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五,现场笔录一经有关人员特别是到场的见证人签字就不能改动。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如果发现笔录中有错误或遗漏之处,可另行制作更正或补充笔录。 二、记实性原则所谓记实性原则,就是要求真实地纪录检查(勘验)的全过程。
例如1、记录执法人员检查勘验的方法和手段包括纪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它证据、邀请见证人等情况。2、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纪录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在场,是否正在经营卷烟,是否按要求提供购销凭据、合法证明、准运证等。
3、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和证据采取的相关措施,如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做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等措施及物品数量的清点和过磅称重的过程。三、准确性原则所谓准确性就是要准确的反映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位置和检查物品的数量、质量、重量。
主要应注意以下三点1、要准确纪录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应精确到分钟。2、检查的地点要具体、明确,应填写到被检查地的门牌号。
对没有门牌或地点情况复杂的要选择好参照物,方向、距离要准确无误,必要时还可以绘图说明。对物品放置的地点、位置、数量和摆放方法都应准确纪录。
3、对检查中出现的各种数量、重量、距离等要精确不能使用“大约”“大概”“估计”“差不多”或“多”“左右”等不定词语。四、客观性原则所谓客观性原则就是要真实反映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性。
切忌主观推测主观臆断,使用“非法”“违法”“擅自”等定性词语。如出现“查获当事人非法购进卷烟xx条”、“发现擅自收购烟叶xx公斤”等语言。
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时只有严格按这四点原则进行制作才能保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为定案的有力证据。现场笔录的制作方法 1、书写规范,用语准确。
第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文书写要严谨、清楚,力求工整不要使用“草书”或者是有太多的修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辅佐性项目的填写要齐全,不能有空缺。
第二,要使用公文体,语言必须实用、准确、庄重、严肃,力求法字法语,文字平实,尽量避免口语、方言和文学语言,比如:我们专卖法中只规定了什么叫非法生产卷烟,从来没有出现过假烟这种说法,所以应称“非法生产卷烟”,不能称“假烟”,前者是法律用语,后者是口头用语。第三,语言要完整。
如何制作说理式执法文书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将法律的普遍规定同具体的案件事实有机结合的产物,是把法律预设的条件和内容放到当事人涉及的法律关系之中,进行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是对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及法律解释的全面强化。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书写?笔者认为,应该把重点放在说理上。第一是事实说理。
案件事实是定案的根据,法律文书的说理离不开案件事实。法律文书所陈述的事实,是指与案件的结果有关联,并有相关证据佐证的那些事实。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部分,要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列举证据,并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加以论证,从而推导出案件违法事实,使阐明的事实具有说服力。案件事实的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人物、时间、地点、事由、过程、结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逐一列举。
同时,案件事实的叙述要全面,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案情,对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明确、具体,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办案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也要求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表述,说理部分应当写明处罚的理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法律事实均要逐一罗列证据,对不予采信的证据要说明理由。
此外,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说理中,案件的调查经过和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是重点阐述的内容。所谓案件的调查经过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收集到的证据,把琐碎、分散的案件情况进行系统、科学处理的过程,只有经过有步骤、有成效的调查取证,才能形成完整、客观的案件事实。
在书写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案件调查经过应当包括从受理、立案到调查取证及案件事实确认的全过程。案件调查经过一般包括主体、时间、地点、调查的步骤和情节以及取证手段等内容。
所谓已查明的案件事实部分,是指内容应当全面反映主要事实,包括发案单位、时间、地点、具体违法行为,还包括与事实相关联的情节,如违法所得的认定、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影响和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知态度等相关情形,要求案件事实的书写应尊重调查结果、尊重事实,切忌以个人好恶来扩大事实或缩小问题。 第二是法律说理。
在这一部分,法律适用的理由要充分表述,无论分析的角度、分析的内容、分析的结论,都必须符合法律,不能随心所欲地作出解释,要在对案情的具体分析中准确地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同时,要详细引用所依据法律禁则和罚则的法条原文。
第三是自由裁量权说理。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详尽解释和说明自由裁量权,最终确定行政处罚幅度,要把法律的规定同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节及后果结合起来,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确认当事人行为确实构成违法,解释和说明最终确定该处罚幅度的理由。
第四是情理说理。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主要指事实和法律说理,但也不能忽视情理说理的重要性。
这里的情理,不是指纯粹的个人感情因素、个人好恶,而是指一般道理,属于道德范畴。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理说理应当做到法理透彻、事理明晰、情理感人,即法理、事理、情理并重,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质疑意见及其证据是否予以采纳进行说理,并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尤其是对不采纳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法理分析。
对当事人的悔改表现等可以影响量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也要写明。对当事人在听证中对工商机关调查认定的内容提出的相关质疑及证据也要进行描述。
对于执法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问题要作出合理的解释。对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形要如实记载,还要写明向当事人告知拟处罚内容的时间,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情况等内容。
法律文书的书写格式?
王强诉王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 法官: XXX ,文号:XXX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强(化名),男,30岁。
被告王霞(化名),女,32岁。 委托代理人朱爱枝,女, 44岁。
委托代理人李朋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强(化名)与被告王霞(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利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2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强(化名)、被告王霞(化名)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爱枝、李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强(化名)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9月22日结婚,2004年5月2日生育一男孩丰硕。由于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架、打架,导致家庭矛盾,2007年8月份,又一次因家庭琐事发生打架,且被告娘家人也参与其中,大打出手,造成原告鼻骨骨折,身体多处受伤,原告父母也均不同程度受伤。
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07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双方仍未和好,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丰硕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王霞(化名)辩称,被告同意离婚。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2009年7月份因精神病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由被告姐姐垫付,应由原告支付。
原告方存在过错,应赔偿被告3万元。因被告有精神病,无工作,无收入,原告应给予经济帮助8万元。
被告的陪嫁物有电视机、电视柜、梳妆台、缝纫机、锁边机、被子5条,另有婚后购买的柜子一个,应归被告所有。作为开发区三里屯居民,村委会与被告签订协议一份,每年有被告占地款1000余元钱,应归被告所有,原告应将协议原件交付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9月22日登记结婚,2004年5月2日生育一子丰硕,被告离家后,丰硕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家庭矛盾。
原告于2007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均无固定工作及收入。
原告认可被告主张的陪嫁物品,并同意将婚后购买的柜子归被告所有。原告认可因占地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情况属实,但协议原件在三里屯村委会,具体补偿金额不知。
另查明,被告王霞(化名)于2005年8月份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2007年8月复查诊断结果为:终生长期服药,定期复诊。2009年7月份,因精神病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609.19元,由被告姐姐朱爱枝垫付。
另,被告提供原告2008年元月、二月的日记一份,日记内原告表达了对另一女人的感情。原告对日记无异议,但认为内容不能证明原告存在过错,并且现在双方已经不再交往。
以上事实,有原告王强(化名)提供的结婚证一份、本院(2007)文民三初字第181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王霞(化名)提供的病历一份、住院票据一份、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范本一份、日记一本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应予以准许。
婚生子丰硕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被告亦同意由原告抚养,丰硕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方支付抚养费每月160元,至丰硕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方有精神病史,无固定工作,需租房居住,原告应支付被告半年生活补助费3000元。
双方对财产的处理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的住院费3609.19元由其姐垫付,应为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应承担1805元。
被告认为原告有婚外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至于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原告称协议原件不在原告处,被告可直接与三里屯村委会交涉解决,本院不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强(化名)与被告王霞(化名)离婚; 二、婚生子丰硕由原告王强(化名)抚养,被告王霞(化名)每月支付抚养费160元,至丰硕独立生活止; 三、被告王霞(化名)的陪嫁物品电视机、电视柜、梳妆台、缝纫机、锁边机、被子5条及婚后购买的柜子一个归被告王霞(化名)所有; 四、原告王强(化名)支付被告王霞(化名)生活补助费3000元,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霞(化名)的医疗费1805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强(化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利 平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