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寄递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1.快件量大怎么样应急处理
北京市快递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经营行为,保障快件寄递安全、信息安全、公共安全,促进本市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快递安全管理按照预防为主、规范经营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快递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快递安全管理统筹协调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快递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工商、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快递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从事国际快递经营业务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符合标准的快件处理场所; (二)符合标准的快递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符合本市运输标准的机动车辆; (四)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电话查询服务,具备快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系统; (五)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的比率不低于40%;每个营业场所配有2名以上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 第七条 采用商业特许经营形式从事快递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签订书面特许协议,特许人应当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快递安全保障和协查通报制度。 快递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信件专营和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不得寄递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不得寄递。
第九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验视、机检、巡检、抽检等形式的安全检查。具体办法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制定。
第十条 快递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应当当场开拆包装验视内件,符合寄递规定的,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长期、大量、多次快递服务时,可以与经营者签订安全保障协议,采取其他方式验视内件,保证快件寄递安全。 第十一条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快递企业,应当在快件处理场所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对从外埠进入本市的快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寄递快件、对快件进行集中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快递营业场所、快件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快递服务标准的规定设置,并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覆盖交寄、分拣、储存等环节,并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具备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素质教育和从业考核,建立快递从业人员档案制度,完善快递从业人员信息登记。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制定快递安全操作标准和流程,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快递从业人员对危险性物品的识别能力和处理能力。 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快递企业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时,快递企业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影响快递时限或者涉及快件寄递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第十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操作标准分拣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分拣快件。 第十八条 运输快件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市道路交通运输和货物运输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并采用统一的快递运输专用标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为快递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收寄和投递快件的车辆应当封闭,标明快递企业标识,并符合本市道路通行要求。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寄递快件需要进入社区、高等院校时,相关单位应当提供车辆通行和临时停放、快件派送等便利条件,快递企业应当遵守社区、校区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应当满足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
第二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投诉意见。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邮政、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保密等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快递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快递安全的监督检查。快递企业。
2.物流企业应急预案怎么写
这个你自己应该最清楚啊,其实很简单。你写预案的目的无非就是预防各种突发事件,以及相应的对策。范文我不知道,不过我可以说两句,供参考:
1.不知道公司的业务是哪块的,运输?配送?还是仓储。不过大概应该就是这3种可以吧。不同的业务内容,侧重点也是不同。比如运输这块,可能出现的紧急、突发状况大概有:车辆途中发生车祸、货物被盗、或者车辆损坏导致货物延迟送达客户等等。配送这块主要是时间的及时性和车辆回程的空驶等等。仓储的话大致是货物的破损、盗窃、火灾等等。
2.突发事件从控制角度说分可控和不可控。可控的一般是人为意外。不可控大致是天灾,比如台风、自燃、暴雨等等。
预案说白了,就是提前将可能出现的紧急事件列出来,并将采取的相应的对策也一一列出。因此,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过在具体操作中,有两点要注意:1.将预案深化为一种操作标准,并坚持实施。2.预案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谢谢
3.物流仓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物流仓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各类事故现场指挥组
1、火灾事故处理现场指挥组
组长: 副组长: 物业分管副总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现场指挥组
组长: 副组长: 大队队长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现场指挥组
组长: 副组长: 4、建筑质量安全及其他事故处理现场指挥组
组长: 副组长:监理公司工程师
(三)事故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成员: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办公室工作人员兼任
(四)各类事故现场施救组
1、火灾事故处理施救组由 湖里消防大队 实施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施救组由 湖里交警大队、保税区派出所 实施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施救组由 湖里消防大队 实施
4、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事故施救组由湖里消防大队 实施
5、伤员抢救组由120急救中心实施
(五)各类事故调查组
1、火灾事故调查组由XXXX牵头会同相关部门 组织调查。
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由派出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 组织调查。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管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4、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事故调查组由建设处负责牵头会同 相关部门 组织调查。
(六)各类事故善后处理保障组
由物管副总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二、职责分工
1、公司特大安全事故处理指挥部负责事故处理重大问题的统一指挥。
2、各类事故现场指挥组负责做好各类事故现场协调指挥工作,指挥有关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安排现场抢救和警戒,适时增派抢救队伍,科学指挥现场施救,有效遏制事态扩大,保护现场,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组织事故调查,维护区内秩序稳定。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处置情况。
3、办公室负责事故处理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事故处理情况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汇总,拟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材料。监督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施救、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4、火灾、道路交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建筑质量安全及其他事故施救组负责事故现场监护,维护交通秩序和区内治安,有效扑灭火灾,抢救被困、埋、压人员和物资,排除现场险情障碍,及时疏通道路,增设现场照明;协助善后处理保障组和有关现场施救组做好善后处理和现场施救工作。
5、各类事故调查组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并做出结论,其职责是: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⑶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⑷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⑸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⑹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请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各类事故现场施救组、善后处理保障组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负责。具体方案要有两手准备,应付同时发生多起事故的处置能力。
三、附则
1、凡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地的任何集体和个人应视情立即向110、119、120报警台。事故处理办公室应立即向事故处理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和有关事故现场指挥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指挥部领导在赶赴事故现场的同时,视情况迅速调动有关事故现场施救组和事故调查组以及善后处理保障组赶赴事故现场施救,勘察和部署现场警卫工作。协调指挥各组按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2、事故发生后,事发后在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认真尽快组织抢救工作,减少损失。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经营和善后处理工作。
3、本预案每年应组织一次演习或训练,演练时间和事故的设定由指挥部确定,使参与人员熟悉应急处理预案的程序和各自应尽的职责,掌握处理事故方法,并根据演习情况和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对预案作修订或补充。
4.快递公司丢失货件的一般赔偿处理方法
如果发生快递丢失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证明您所寄物品的价值的话,快递公司是应当按您托寄物品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的。
建议先与快递公司协商,在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建议保留相关凭证向您所在的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或者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以更好地保护您的权益。 快递企业应注意: 第一,要将有关赔偿的规定在快递运单背书条款中用较大字号突出。
第二,收寄快件时应提醒用户贵重物品要保价,并告知用户背书条款有关赔偿的规定。 第三,当快件发生丢失、损毁等问题时,应尽快与用户联系进行赔偿,向用户道歉并做好赔偿有关规定的解释工作。
消费者应注意: 第一,寄递快件时应仔细阅读快递运单背书条款的有关规定,了解有关赔偿规定。 第二,寄递贵重物品要选择信誉好的快递企业并保价。
第三,应保管好寄递快件的运单底单,当快件发生丢失、损毁等问题时,要求企业赔偿。 扩展资料: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丢失应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赔偿。
如果没有约定,赔偿方式有两种:寄件人为快件保了价(买了保险),按保价金额赔偿;没有保价。 《邮政法》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是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合同法》规定: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参考资料: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百度百科。
5.快递如果寄送的物品有毒品怎么办啊
应当拒绝收寄。
《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
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2、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五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快递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6.《反恐法》中关于物流、寄递的条款有哪些
1、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解 读:本条第1款规定的安全查验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即核查客户的真实身份。对自然人客户,要核查其有效身份证件,确认人证同一。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除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护照、驾驶证等其他法定证件。对单位客户,要核查其有效证照、单位对承办人的授权或者委托书,以及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是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了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2、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扩展资料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未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不配合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7.寄递服务企业对禁止快递物品的处理办法都有什么
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
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
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
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
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 (四)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五)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六)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七)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8.快递行业权范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第四条 快递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快递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
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 快递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和总体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快递服务 第九条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第十条 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采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妥善处理,并按要求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1年。
快递企业因停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快递业务员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二)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快递安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 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 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
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快递企业设置快件处理中心,应当事先征询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