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怎么写
1.借用公章协议怎么写
通用条款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 2、依照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适合上路行驶的租赁车辆,以及车辆行驶所需要的有效证件。
2、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3、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4、为租赁车辆投保车损、盗抢及和三都责任险。 5、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租赁的期限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响应服务。
3、有权要求承租方为出租车辆投保基本险种,并在出租方获得保险赔偿后减免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善、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损失,承担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部分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承担保险条款规定赔付范围、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转借,租赁车辆;未经出租方允许和相关部分批准,不得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通等部门报案关在12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期间,应及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承但保险公司拒赔的责任。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
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
承租双方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不确定的责任承担 1、对无法确定应当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双方可按照各自承担50%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无法归究责任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提供的租赁车辆不适合上路行驶的,应予以更换;车辆危及人身安全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其他经济措施。
4、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技术故障的,应承担由此给承租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
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因车辆损毁、被骗等各种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归还车辆的,承租方应当赔偿车辆价值的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为:自第一次领取行驶证之日起以车辆办完购置手续后的价格为基数,按每年10%折旧后之残值,在承租方未获得残值赔偿之前,承租方应按逾期还车交纳租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额的20%身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 提供虚假信息 (2) 租赁车辆被转卖、抵押、转借、转租的。 (3) 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4) 承租方涉嫌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承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驶损失(停驶损失按租金标准计算);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承担擅自改善、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租赁车辆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
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管理部门处理。出租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的,可能向承租方要求赔偿。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自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