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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争议范文

    1.什么是纳税争议

    税法定义: 所谓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 对海关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帐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的异议,--是纳税争议的部分,而不是全部。##

    2.什么是税务争议

    税务争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缴纳过程中产生的争执和异议。

    税务争议根据其法律救济程序规定的不同可分为纳税争议和其他争议。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解决方法:1、和您的管理层进行会议,了解您目前和税局之间的关系、以及被税局质疑的问题等等信息;2、通过详细的研究工作,确认您目前的状况,并寻找可以站得住脚的理论观点,来支持您的利益;3、通过和税局的一些内部探讨工作,以保护和争取您的利益为目的,改变税局的想法和立场;4、缓和您和税局之间的关系,并且尽可能的为您争取到更为优惠的待遇。 当您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如何处理纳税争议

    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 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 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关于纳税争议的处理,根据《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 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 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 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 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 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 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如何看待越来越多的税收争议

    税收易成为公共话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计划经济年代,直接缴税的是企业和各种各样的单位。即使是企业,也多是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的集体企业)。

    这样,国营企业财务是国家财政的基础,税收的作用几乎被完全忽略。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各类企业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个人所得税开征,对国有企业课征企业所得税的禁区被突破,增值税等新税种被引入,税收的作用得到了强调,税收成为国家调节企业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 社会各界对税收问题的关注的直接原因是税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密切。

    个人所得税从无到有,从只是对极少数人进行征收到较多的人被牵涉其中。只要有收入,就可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国家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个人所得税修订多次向公众征求意见。房地产调控中多次运用税收政策,如二手房营业税政策曾多次调整,再如重庆和上海两市的对个人自用住房的房产税征收试点,又如直接和契税相关的各个城市普通住房标准的界定,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车船税法草案征求意见,直接关系着汽车社会中的每一个纳税人,引发了大规模的讨论。这一系列的与人们利益直接相关的税收大讨论,对人们税收意识的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

    增强的税收意识与税收知识的普及一起,极大地增强了人们对税收的敏感程度。人们已经明白税收与公共服务之间的直接联系,也习惯了就税收话题表达自己的看法。

    不同税种的税负感觉不同,由个人直接支付税收,对税负的感觉就会特别明显。因此,对“房产加名税”、“月饼税”等的争议,应更多地将此视为税收知识普及和税制完善的契机,从而更好地促进税收工作的开展,更好地落实税收政策目标。

    税制改革必须结合中国税收的法治化进程进行。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理论只要对我们有借鉴意义,都应该为我所用。

    税收法定主义在西方世界得到高度的推崇。中国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税收的法治化自然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是,这并不代表着西方税收法定主义就一定符合目前中国的国情。如果说西方国家税制是与市场经济同向成长起来的,那么,1978年以来中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税制是逆向成长起来的。

    在计划经济时期税收作用不受重视,有多方面的原因。理论上有“非税论”的影响,实践上计划经济体系有较为严密的分配体系,决定了税收只是在较小范围内发挥作用。

    改革开放提升了税收的地位,也让税收政策的作用得到了更多的强调。 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从西方开始,但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带来了严峻挑战。

    危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基本制度方面的,也有具体制度设计上的。危机不能说明有比市场经济更好的经济制度存在,也没有否定税收法定主义在西方的价值,同样无法否定税收法定主义之于市场经济的价值。

    征税活动如果没有法律支撑,那么西方市场经济中所赖以运转的私人财产体系就无法得以充分的保证。 中国国情和西方不同,但中国税收的法治性同样不可或缺。

    对于我国来说,税收法治性不足,同样会影响到税收的固定性,会给各种经济活动带来诸多不确定性的影响。中国税收立法层次仍然偏低,实体税法只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大量税收的取得依据的是条例甚至是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规定通知。

    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即使从现实来看,大量的政府规章是在有效地发挥作用,但行政法规无论从内容上看,还是从实际运行上看,都容易导致税收制度的运行受到行政力量的过多干预,从而影响税收的确定性。

    政府规章容易改变,虽然有容易适应复杂的经济社会背景的优点,但征税时往往需要大量“通知”、“函”等的现实,也会导致税收制度更加复杂,不仅纳税人不容易理解,就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容易出现制度理解的偏差。大量依靠政府规章征税是迫不得已的选择,这种状况应该尽快改变。

    这一点实际上已为人们所认识,税收立法进程在加快,但是经济社会转型的复杂背景决定了税收立法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 中国税法体系的完善只能结合整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同步进行。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法治化不可能一蹴而就。税收的广泛影响,需要协调不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决定了税收立法不能不审慎,不能不小心应对。

    税收立法是技术含量极高的立法,不仅需要法律知识的支撑,也需要税收专业知识的支持,税收立法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税收立法任务重,这就要求有重点地分步推进。

    大量的政府规章实用有效不能否定税收立法的意义,相反,实用有效的政府规章恰恰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才能固定下来,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作用。税收法治性增强,容易给纳税人消费、储蓄、投资行为,给各种经济活动带来确定性的税收政策预期,从而尽可能地减少税收的扭曲性。

    税收工作非常重要,税收政策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多项政策形成的合力。

    但是,税收的作用不宜过分夸大。认识到税收的局限性,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作用。

    税收的基本功能是筹。

    5.税收争议的类型有哪些

    内部的税收争议包括两种:征税行政主体之间 一是征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主要是有关税收权限的争议。

    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认为自己对某项事务都有权管理或无权管理,从而对税收管理权限产生了积极和消极的冲突,这种争议又称为税收权限争议。 征税行政主体与其所属的公务人员 二是征税行政主体与其所属的公务人员之间的争议,主要是有关行政处分的争议,如某个公务员不服税务机关的警告处分而产生的争议,这种争议又称为税收处分争议。

    外部的税收争议则是指征税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因特定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本书在狭义上使用税收争议,所谓的税收争议仅指外部的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的特征 1。税收争议的前提是税务争议的存在。

    2。 税收争议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

    3。税收争议的客体是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4。税收争议须由不服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提起。

    5。税收争议活动要以当事人全面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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