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书范文
因工死亡,死亡抚恤金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第四十七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四十八条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配偶的父母不在此之列。
如何写丧葬补助金申请书
丧葬补助金的申请书
XX单位:
(写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以及与死者关系)
XXX,于XX年XX月参与工作,系单位员工,不幸于XX年XX月XX日去世,根据国家规定,现申请领取丧葬费,以便安排后事。
申请人:XXX
年月日
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
丧葬费是安葬因工死亡的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须费用,工伤事故是其直接原因,自然应予以补偿。
扩展资料:
去世丧葬补助金领取时间规定: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办理时需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交社区盖章,社保员签字后,并携带离退休人员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社保局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丧葬费申领手续。
二、对长期居住在非火化区的离退休人员,除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外,还需提供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
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应在申报死亡的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采集供养直系亲属的信息,从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为供养的直系亲属发放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丧葬补助金
如何写丧葬补助金申请书?
丧葬补助金的申请书范文如下: XX单位: (写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以及与死者关系) XXX,于XX年XX月参与工作,系单位员工,不幸于XX年XX月XX日去世,根据国家规定,现申请领取丧葬费,以便安排后事。
申请人:XXX 年月日 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丧葬费是安葬因工死亡的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须费用,工伤事故是其直接原因,自然应予以补偿。
死亡职工遗属提出待遇领取申请 怎么写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市***街,是**公司职工。
被告:**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年**月被招入公司,担任**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因为公司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市劳动保险部门
因公死亡申请怎么写
(一)工伤认定死亡申请书
(1)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市***街,是**公司职工。
(2)被告:**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3)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死亡。
(4)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年**月被招入公司,担任**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因为公司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死亡。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市劳动保险部门
申请人(签字):**
备注:
说明:1、工伤认定材料申报时应附以下材料:职工工伤(亡)事故情况快报表、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后发给的《职业病诊断说明书》、工伤事故目击者的旁证材料、企业工伤事故分析处理意见、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2、此表一式四份,逐级填写,待认定后,一份存企业、一份存主管部门、一份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份存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工伤认定部门,编号由工伤认定部门统一编。
3、认定结果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签收人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审核如何办理?
一、供养范围 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下同)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符合上述供养范围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待遇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照计发基数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计发基数。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因工死亡职工,为本人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为本人死亡时的伤残津贴;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为本人死亡时的养老金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部分之和。 计发基数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从2011年7月1日起,上述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四、报送材料 1。
《苏州市参保人员工伤(职业病)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抚恤金审批表》; 2。《苏州市区企业供养直系亲属基本信息采集表》; 3。
职工工亡证明; 4。职工因工死亡前列为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劳保卡或报销医药费凭证等); 5。
供养亲属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与死者关系证明、无收入来源证明; 6。供养亲属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须提交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须提交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 7。
处于劳动年龄的供养亲属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等。 五、办理程序 1。
因工死亡人员生前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携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供养亲属待遇审批手续。 2。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比例和金额。 3。
经批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批准次月起列支。其中:企业参保单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结付至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供养亲属。
六、注意事项 1。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⑴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就业或参军的;⑶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⑷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⑸死亡的; ⑹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2。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4-6月期间对享受抚恤金的供养亲属进行资格认证。
3。单位须于每年6月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供养亲属仍具备供养条件的证明,包括经其居住地街道(乡镇)以上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健在证明、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所在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等,方可继续享受抚恤金。
4。未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从7月份起暂停支付其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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