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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终解释权归怎么写

    1.本活动最终解释权

    从文学角度看,“最终解释权”意思就是,最后的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其中“最终”是指最后、末了,再没有回旋余地。“解释”是指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本文所提到的对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这一概念作出明确解释,而我国学术界对它也没有比较明确界定。

    “最终解释权”条款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格式合同条款。为了防止对格式条款的滥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此外,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最终解释权

    2.”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已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请问影如何修改

    1、可以直接删除此条,不作为格式合同的约定项。

    2、可以修改“对于约定不明或因释义上产生分歧时,由仲裁机关裁决”。 3、约定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扩展资料: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最终解释权-百度百科。

    3.最终解释权归.所有是什么意思啊.怎么理解这点内容

    近来经常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看到这样的规定:本公司/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否有效?须从合同解释说起.合同之需要解释,是因为语言文字有多义性.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也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词不当.还可能有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掩盖其真实意思.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在诉讼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释意见.但当事人的解释意见,至多只能供法官参考,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的,是法院对合同的解释.因此,唯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不能算数的.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了合同解释方法,即所谓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合同法第41条还规定了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在解释合同文本、店堂告示、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内容和含义时,首先应采用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各种解释方法.如果经解释仍然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则应进一步采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特殊解释方法.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解释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考虑到当事人可能文化和法律知识不足,难免使用不准确、不适当词句,甚至可能有的当事人故意用不当词句隐蔽其真实意思.因此进行文义解释,应探求合同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得拘泥于合同所使用的不适当的词句.所谓整体解释,指对合同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一个合同都是一个整体,各个条款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如果将某个条款单独解释,或许存在不同的意思,但只要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联系,相互补充,即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例如质量条款约定不明,解释时应当参考价格条款,如果约定的是上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上等质量;约定的是中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中等质量.同样,如果价格条款约定不明,也应当参考质量条款解释.所谓目的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其中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如果两种解释中,一种解释使合同无效,另一种解释使合同有效,则应采纳使合同有效的那一种解释.因为使合同有效的解释,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目的.所谓习惯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各地有各地的习惯,各行业有各行业的习惯,如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可以作为解释合同的依据.例如,在合同内容有歧义时,应依据习惯予以明确;在合同约定不完全致使权利义务难以确定时,应依据习惯予以补充.此为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所共认的解释方法.采为解释依据的习惯,应是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习惯.习惯之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应由主张一方负举证责任.所谓诚信解释,指解释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遵循“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靠自己的资金和诚实劳动获取利益,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益.诚信原则是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也是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所使用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正确意思.合同存在两种解释而无法判断哪一种解释正确时,应先假定采第一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再假定采第二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然后比较两种判决的结果,以所得出判决结果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大体平衡的解释,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正确解释.无论采何种解释方法,最后所得解释结果均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合同内容经解释仍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协调,则应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法第41条专门规定了格式合同的解释方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前一句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社会上一般人的理解.后一句是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方法,又称为“不利解释规则”.因为格式合同条款是经营者一方单方面制定的,事先未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法律要求经营者在决定格式合同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尽量使含义明确.如果格式合同条款含义不明确,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则应当采纳其中对经营者不利的解释,以确保消费者一方的利益.前述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法院即应采纳其中不利于经营者一方的解释.须特别指出的是,第41条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因此,经营者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参考资料:合同解释方法与所谓“最终解释权”。

    4.如果宣传单上面写着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是不是已经违法了

    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属于无效条款。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偿用非格式条款”。

    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上述规定的解释规则均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扩展材料: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5.商家为什么要附加“最终解释权”

    商家附加“最终解释权”条款的用意目前,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商家频繁利用这类格式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其中越来越引人关注的,当属“最终解释权”条款,即商品促销广告中最流行的用语?“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在商品促销广告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后的解释权归其所有,这一作法不仅为许多商家所乐于采用,而且使“最终解释权”发展成为了许多行业业内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语.商家们认为,举办促销活动,如果不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遭遇纠纷时,就会陷入无法摆脱的被动境地.甚至还有人称,“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专门为对付那些投机取巧、专钻空子的消费者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乍听这一说法,会觉得颇有几分道理,但事实并不是那么简单.为突出促销目的,商家往往把“打折”、“优惠”、“赠送”等内容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大肆宣传,为达到从视觉、听觉上刺激消费者感官的效果,其宣传内容总能理解成多种意思.而消费者往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才知道自己对广告的理解不能和商家对广告的解释达成一致.这时,商家用最小字体,写在商品促销广告最不起眼的地方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将被推到前台,熟练地套用一句:“既然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活动‘最终解释权’的归属,就应按照约定内容执行.”以排除消费者的理解,坚持符合自己利益的解释,从而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商家这种做法,等于从一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势地位,一切自己说了算,钻法律空子的同时也愚弄了消费者.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可见,大多数商家在商品促销合同中用格式条款形式保留“最终解释权”,意图在于使“最终解释权”被赋予某种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写一件“具体事例”的关于《成长》的作文

    我们班同学的文章:成长从1995年5月15日的呱呱坠地至今,我已经13岁了,很短.13年来,使我成长的不是岁月,而是那一个个令人感动的故事.从蹦极台上的英姿中,我拥有了勇气;从大队委的落榜中,我学会了振作;从合唱节的一等奖中,我学会了团结;从那件事中,我拥有了爱心……5.12汶川大地震震惊全国,为国家带来无法估计的损失.人们踊跃捐款,想尽自己的一份力,捐助灾区.我们学校也组织了捐款,要求不少于10元.我管父母要了100,心想拿他们捐了就完了呗,干嘛要捐自己的钱,我的钱还要干好多事儿呢!第二天,我把“自己的爱心”,100元钱交给了学校,看看同学,也差不多,自己捐得也不算少了,“就这么着吧!不捐了.”我告诉自己.那天,我漫无目的的在网上瞎逛,浏览新闻.忽然一个标题引起了我的注意“拾荒老人为灾区捐款100元”.这立刻引起了我的注意,拾荒老人,自己还吃不饱呢,捐钱?我仔细的看了一下这个故事,这个70多岁的老人自老伴去世后腿有残疾,靠捡垃圾为生,家里穷得连电灯都不开,满屋子都是捡来的废品.那天,他卖了废品后立刻跑到村委募捐办公室,毫不犹豫的捐出了自己刚卖得的100元钱……这个故事给了我很大的震撼,一个吃不饱饭的老人尚捐了钱,虽不多,却是他的全部收入.而我这个衣食无忧又有固定零花钱的学生竟然不舍得捐自己的1分钱.“我太不地道了吧?人家捐呢么多,咱不愿捐1分.”我又上网查了好多捐款故事,“唐山孤儿捐了1个亿”“上虞一拾荒老人捐款千元” “温州拾荒老人义捐万元积蓄 捐款路上仍捡垃圾”……一个个动人的故事震撼着我的心灵,我太没爱心了,比起他们,我感到惭愧极了.正好,学校组织第二次捐款了,要求一样,不少与10块.捐,再接着捐.我打开抽屉,从最隐秘的地方找出我的“全部积蓄”,数来数去,捐一百?少了,全捐了,自己还是心疼.我攥着自己的宝贝,手心里全是汗,自己五六年才攒了这么几百块,真不舍得,不捐,想起与自己同龄的那些可怜的同学、那些失去父母的孤儿,又有些不忍心.最终,我痛下决心,捐出自己07年的全部压岁钱——666元.我把钱装进了书包最里边的口袋里,正好被老妈看到,“干嘛呢?拿这么多钱.”她知道我从不带这么多钱.“捐款.”“学校又要捐钱了?咋不管我要了呢?”她更是一脸的疑惑.“捐你的钱是你的爱心,这回献的是我自己的爱心.”我边说边收拾着东西,一副一本正经的样子.“哟,难得啊,挺有觉悟的!”老妈一副奇怪的表情,好像觉得我良心发现了.“那是,人家拾荒老人把所有钱都捐了,我这算什么!”老妈看着很高兴,“总算懂点事儿了!”她感慨万千.第二天,我捐出了那666元.这次我是捐得最多的,666当然远远多于100元,但我知道,他们捐得比我多多了,因为他们奉献出了自己的全部.不过,我还是很高兴,按老妈的话说,我总算懂点事儿了.在大灾面前,只有爱才能抵挡住.拾荒老人尚且如此,我们学生更有责任.一个拥有爱的人才算得上是一个完人,没有爱比残疾更可悲,现在我可以骄傲的说,我拥有了天下最纯洁的东西,爱.我又长大了.这是一次成长,对我至关重要的一次.本文最终解释权归wait_for布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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