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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报告范文

    1.土地使用证变更申请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或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1、土地使用权转让并变更登记申请报告或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的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市级以上政府(含本市级)有关部门发出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涉及股份制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名称变更登记的承诺(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原件); 6、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7、土地登记委托书; 8、地籍调查表(宗地相邻应加盖相邻单位公章); 9、宗地地籍图二份 10、有资质测量队伍出具的宗地测量技术报告; 11、地上有建筑物的,应提供建筑物权属凭证; 12、其他必要材料。

    2.土地使用权更名申请格式范文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之后,单位、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发生权属转移或用途改变而办理的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四)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以什么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

    (二)办理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代理证明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继承或析产的除外; (3)转让、购买房屋取得宅基地的,提供转让、购买协议;因赠予、继承或析产发生宅基地转移的,须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4)其他文件。

    4、地籍测量资料:包括测量成果报告、宗地图及符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要求的电子文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办理程序1、申请;2、权属审核; 3、注册登记; 4、核发证书。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4.如何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的申请报告

    【审批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或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1、土地使用权转让并变更登记申请报告或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的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市级以上政府(含本市级)有关部门发出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涉及股份制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名称变更登记的承诺(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原件); 6、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7、土地登记委托书; 8、地籍调查表(宗地相邻应加盖相邻单位公章); 9、宗地地籍图二份(红谷大厦A座11楼测绘公司晒); 10、有资质测量队伍出具的宗地测量技术报告; 11、地上有建筑物的,应提供建筑物权属凭证; 12、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收费标准: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地[籍]字第93号文)及赣价费字[2001)116号文件收费 收费依据: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等。 审批条件: 审批类型:承诺件 审批时限:10天。

    5.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以什么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

    (二)办理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代理证明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继承或析产的除外;

    (3)转让、购买房屋取得宅基地的,提供转让、购买协议;因赠予、继承或析产发生宅基地转移的,须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4)其他文件。

    4、地籍测量资料:包括测量成果报告、宗地图及符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要求的电子文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办理程序1、申请;2、权属审核;

    3、注册登记;

    4、核发证书。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6.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怎样变更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基本概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对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进行的土地登记。

    2、法律特征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的限制 目前,按照我国的法律和政策,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农用地调整。 (2)土地征用。

    (3)四荒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4)农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宅基地变更。

    (5)乡(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引起的集体土地使 用权变更。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家土地所有权 (1)国家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

    (2)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 (3)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

    乡(镇)村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 (4)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变更为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5)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变更为国家所有。

    2.不同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变更 (1)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1)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2)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用土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3)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限的。 (2)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3)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3)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变更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

    7.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l、借款合同、(最高额借款抵押合同有借款内容的,不必单独提交借款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含最高额借款抵押合同,在此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证、地上物权属证明材料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债务人属单位的要提交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属个人的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委托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共同共有的土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共有人应共同申请或委托代理人申请。

    3、土地评估报告书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对标的物价值证明:出让用地的评估报告需提供抵押权人的认可书。

    4、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交不同的材料:

    (1)若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需提交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物给债务人进行抵押的合同或承诺书,合同或承诺书的内容包括被抵押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座落、用途、权属,抵押的范围、债务偿还的办法等,并由抵押权人见证;

    (2)属集体企业抵押的,必须由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属国有企业抵押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属集体和国有企业的,应有单位领导成员或代表大会集体讨论的书面意见(本款材料在抵押变更登记时抵押金额无增加的和债务人无变化的不需提交);

    (3)抵押物权属股份(合伙)制企业所有的,须经工商部门确认的董事或股东签名同意抵押的企业董事会书面批准意见,董事或股东的签名由抵押权人或市土地交易中心、国土资源分局、公证部门进行监证;

    (4)属房地产开发的商住用地,必须提交市建设部门出具未办理销售商品房许可证的证明;属单位的住宅用地,必须提交市房改办或职工代表确认的未出售房地产的证明;若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必须提交房地产权证;已建有房屋,未办理房产权证的必须提交房管部门(或抵押人)未办理房产权证和房产抵押的证明 (或承诺书)、房产来源的证明文件;

    (5)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6)对外抵押的需提交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7)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应提交数字化测量的宗地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分别在宗地图上盖章确认。由国土部门确定抵押土地的界线和面积。若分割抵押给同一个抵押权人,只填写一份申请表;若分割抵押给多个抵押权人的,应填写多份申请表。

    (8)在本宗地内,部分土地已核发了房地产权证而未同时抵押,在办理未核发房地产权证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时,应提交数字化测量的宗地图,并经市房管部门在图上确认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范围。

    (9)在本宗地内,部分土地已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办理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时,应提交数字化测量的宗地图,并经市建委在图上确认已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范围。

    5、需要提交其它有关规定的资料。

    6、凡提交的资料是复印件,镇区国土部门或第一个收件单位在收件时必须与原件核对,凡一致的,加盖收件单位核对章,由核对人和提供者共同签名;提交的资料按本表指定的位置粘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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