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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求人事任命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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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发布者:亿助联诚

    总经办(2018)字003号

    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司经营战略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议决议,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新的人事任命,现予以公布,具体任命如下:任命_______同志为(总务办/经营办)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务办/经营办管理工作,并兼任综合经营科科长一职,主持该部门的日常工作,执行及监督公司董事会下发的各项工作任务; 以上任命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执行,职务调整后,薪资相应调整。特此通告

    签发:总经办主任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抄报:_______ 存档:行政办 人事任命书范本二:人事任命书 上海市工商局:我代表_______有限公司,兹任命_______(先生/女士)担任我公司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任期三年。董事长签名:_______(或总经理签名)(签字人印刷体姓名及职务)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授权书也可称为任命书,委托书须备中、英(或日)文版本的原件。港澳企业只有中文件即可。*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名及签名的印刷体。*须用贵公司的信笺。*须写明被委托者的具体职务,而不能写"全权负责办事处的事务",如:(对)本公司任命ⅩⅩ先生担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错)授权ⅩⅩ先生全仅负责本公司北京办事处的事务*如贵公司拟委任董事长或总

    2.谁能告诉我关于1996年聘用国家干部的通知文件的内容

    不知道你要的是哪个文件。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认为“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缩小了可聘任为干部的人员范围即限定为本企业工人;由于该文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事实上把事业单位的“聘干”也纳入了管理范围。1993年8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制度随之确立;1994年12月30日,广东省在《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则明文指出“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不需要国家拨给经费,并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为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其招聘干部不适用本规定。”

    以至于在“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也出现了聘干;还有些则是在 “非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单位办理聘干手续后调入的。我理解,“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聘干是违反有关文件精神的,应予清退,回复其原身份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规定“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按此,如果接收单位是无权签订聘用合同的前述事业单位,该聘干也应该自动恢复其工人身份。200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

    在职五大毕业生需要调整工作的,要一律按照规定条件,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进行,不再搞身份转干及相应的工作安排。政府人事部门和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再进行以工代干和转干的审批工作。

    虽然聘干的本质实际上还是以工代干,但这个文件停止的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代干和转干审批,而对聘干工作则没有明文规定,从而导致各地方对于聘干宽严不一。福建省与2001年2月21日即下文决定“从即日起事止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工作”,江西2001年初也停止了这项工作。

    据悉, 2002年11月,人事部召开的全国人才市场建设会议强调不得再开展聘用制干部的行政审批工作,也不能将已取消的聘用制干部行政审批工作转移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中心办理(此会议未见行文)。但是江苏等省市直到推行全员聘用制试点后,才停止聘用制干部的审批。

    而山东和山西等省份,之后很长一段时间还在违反中央政策,办理聘干审批;甚至有的地方居然规定工人“必须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这种藐视中央权威,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局面,在一个单一制国家,颇为值得忧虑。

    2006年的《公务员法》将一部分原参照管理的单位划入公务员,原参照试行和参照管理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并且还有继续缩小的趋势。这一部分事业单位的聘干,能否过渡为公务员或者重新参照公务员管理?我预计,还是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其实际聘干的时间予以决定。

    很可能是某个时间点为界限(例如《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原参照管理单位的聘干可以过渡或者重新参照。之后聘用或者调入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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