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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木采伐合同书范文

    1.哪里有林木采伐安全合同书范本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护堤林木采伐工作的顺利完成,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采伐工作人员安全作业意识、保障施工安全,乙方愿与甲方签订以下安全合同条款。

    一、乙方必须依法对林木采伐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进入伐区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伐区作业。

    二、乙方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听说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本。消除安全隐患,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前必须划定好安全作业警戒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乙方在伐区施工时,应注意伐木施工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警戒线。在采伐、运输林木等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人身、车辆、牲畜等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安全事故责任,曱方不承担任何安全事故责任。

    四、乙方发现闲杂人员进入伐区不及时制止,由此造成伐木哄抢、被盗等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法》,由此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购销合同书范本。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有效期等同于《仙桃汉江管理分局护堤林木竞价销售合同》有效期。

    七、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2.哪里有林木采伐安全合同书范本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了确保护堤林木采伐工作的顺利完成,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采伐工作人员安全作业意识、保障施工安全,乙方愿与甲方签订以下安全合同条款。

    一、乙方必须依法对林木采伐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进入伐区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伐区作业。

    二、乙方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听说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本。消除安全隐患,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前必须划定好安全作业警戒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乙方在伐区施工时,应注意伐木施工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警戒线。

    在采伐、运输林木等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人身、车辆、牲畜等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安全事故责任,曱方不承担任何安全事故责任。四、乙方发现闲杂人员进入伐区不及时制止,由此造成伐木哄抢、被盗等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法》,由此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购销合同书范本。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有效期等同于《仙桃汉江管理分局护堤林木竞价销售合同》有效期。七、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3.如何写林木采伐承包合同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1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2、从事木材经营是否经林业局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没有办理林木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从林区运出林木,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

    4.砍伐树木合同怎样写

    木材采伐合同

    甲方:***木业有限公司

    乙方: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1、甲方在**县**镇**村所购林木,由该村村委主任王**(乙方)负责组织人力进行采伐。

    2、甲方要求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该批林木的采伐任务,乙方表示接受。

    3、原木规格尺寸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造材,甲方派出技术员进行现场指导。

    4、木材采伐(含造材)价格100元/立方米,不剥皮,但需按甲方技术员指定的地点进行堆放。

    5、采伐(含造材)费于每月月终结算并给付一次,最后一次于该批林木采伐完毕时结算并给付。结帐数以甲方检尺运单数字为准。

    6、甲方负责承办木材采伐指标及木材运输手续。如因手续不全造成乙方停工损失,甲方予以全额赔偿。

    7、如在采伐中发生山林权属纠纷造成停产,乙方应负责调解和解决;因纠纷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予以全额赔偿。

    8、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县**镇政府和**村委会鉴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有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由此引起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10、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同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县林业局、**镇政府、**村委会各一份留存。

    甲方: 乙方:

    5.哪位有树木移伐合同的样本

    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 甲方:仙桃汉江管理分局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护堤林木采伐工作的顺利完成,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采伐工作人员安全作业意识、保障施工安全,乙方愿与甲方签订以下安全合同条款。

    一、乙方必须依法对林木采伐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进入伐区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伐区作业。

    二、乙方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前必须划定好安全作业警戒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乙方在伐区施工时,应注意伐木施工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警戒线。在采伐、运输林木等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人身、车辆、牲畜等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安全事故责任,曱方不承担任何安全事故责任。

    四、乙方发现闲杂人员进入伐区不及时制止,由此造成伐木哄抢、被盗等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法》,由此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有效期等同于《仙桃汉江管理分局护堤林木竞价销售合同》有效期。 七、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

    6.给我一份造林种树承包合同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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