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范文
1.企业应建立哪些进出口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
AEO标准要求企业建立以下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 对进出口业务发现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措施。
对企业人员和报关人员私揽货物报关、假借海关名义牟利、向海关 人员行贿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措施。 为此,企业需要建立书面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并加以实施,做好 书面记录且归档。
海关会审核书面制度和记录的相符性。这一制度须明确, 针对企业在从事进出口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以及由此遭受海关惩罚的事故,企业需对造成违法和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追究 责任,并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
2.哪里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文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
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
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
《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不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试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那些是合法的行为,那些是违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35种: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行为:(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3.企业责任追究心得体会范文
例文
责任追究是落实制度的重要保证。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的这种根本性作用,就在于它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党的制度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制度一经形成,对任何人都是适用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切违反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就来源于这种惩处--责任追究,这是制度具有威慑力的原因所在。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通过严格的他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遵守党的各项规章制度,慎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敢也不能大胆妄为。
2、责任追究可以促进领导干部科学决策。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促使领导干部在履行决策权力时增强责任心,正确谨慎地使用决策权,尽量避免决策失误,减少经济损失。
3、责任追究能够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重大的、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事件的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其党纪、政纪、法律惩戒,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既可以教育本人,也可以教育其他领导干部引以为戒。
二、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
4.为什么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
《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第一,有利于强化权责一致。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一方面,依法进行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要由法律法规赋予相当的职责和权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的决定。 另一方面,加强对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考核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和倒查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有利于强化依法决策。作出重大决策必须坚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依法按权限和程序办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二要落实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划好硬杠杠,强化依法决策的红线意识、程序意识,不做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拍屁股走人的不负责的事,保证重大决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
第三,有利于强化决策评估。决策执行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时,决策机关应当组织决策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一是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参与评估,并可引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 二是经过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决策机关应采取措施解决好相关问题。
对决策拟作重大调整的,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需要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有利于强化责任追究。决策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不论时间过去多久,也不论是否调离原工作单位,都要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对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是对参与决策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对重大决策严重失误负有责任的,也要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记入诚信档案。
5.机械管理员年终总结
伴随着新年钟声的临近,我们依依惜别了任务繁重、硕果累累的2004年,满怀热情的迎来了光明灿烂、充满希望的2005年。
在这年终之际,现对来公司九个月的时间里所作的工作汇报如下:一. 完成了100P圆筒、100P彩虹、60P共91个集装箱的出口到美国,14个托盘的100P彩虹出口到日本,10个托盘的60P和100彩虹到台湾,及2400套圆筒和600套60P(REPLACEMENT)到美国。主要负责1. 签订合同后,催客户开信用证,并与收到后审核,有问题并通知及时修改。
2. 按制定的出货计划及相关要求与货贷联系租船订舱。3. 与客户确认相关得出货资料后,整理单据,办理木托熏蒸。
并准备熏蒸证书。4. 协调好生产部门,按客户不同的包装要求,安排拖车发货。
5. 核算出相关的出口数据,制作单据,委托办理出口报关。6. 根据信用证要求,制作并准备相应的出口单据,去银行办理交单议付,有时办押汇。
7. 登记相关的出口资料,并按客户要求,每周提供装箱图片、箱封号、船名航次等资料。8 . 将资料整理归档,并随时与银行核对每笔货款得到帐情况。
并将每月的出口资料提供给财务。此项工作繁琐且重复率高(自七月份起,几乎每周重复一次),占去了近80%的精力。
期间因工作时间短,经验不足,也犯过不少错误:1. 拖车订晚了,害同事及工人加班装集装箱。2. 与车间及其他部门配合、协调不够好。
打件时缠绕膜的包装方式出现错误,检查工作没做好。3. 车间加班不及时,常被叔叔点名。
通过这段时间的努力,使我个人的耐心、细心程度及对工作的合理安排得到了锻炼,学会了在繁忙之中找条理,危难之中找希望。二. 与客户进行日常的邮件联系。
主要负责与韩国BEST SELECTION 公司联系关于此出口美国货物的细节内容,一般通过邮件来回确认。包括三种货物的包装、结算、出货期、产品质量、木托干湿度、法兰克福展位、新样品及相关产品的变动等等内容,其中大部分是协助王总来完成。
期间曾因业务经验少有过失误:在事情紧急、误解了韩国意思的情况下,与美国客户直接联系。结果给客户造成误解,给王总带来麻烦。
通过这项工作,使我原本欠缺的英语写作及口语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并学到了好多与客户交流的技巧及业务上的知识。但离一个成功国际贸易业务员的标准还差得很远,在今后工作中,定会多多注意,加以改善。
三. 新产品的开发,为客户备样。将王总与客户的谈判结果(有时旁听并记录)及产品要求、变化等内容传达给采购及生产部门,并负责监督并随时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度。
按双方协商及客户要求,准备样品并负责发到美国或韩国。按不同要求,为客户提供图片、报价等,通过邮件反复确认。
协助销售为B.S.整理库存样品并报价;给B.S.准备从日本带回的新样品; 给 MORRIS 准备美国展会样品并报价等。通过对此业务的接触,使我对公司的产品有了更好地了解,但距离还差得很远。
这对于业务员来讲是一大缺陷,希望公司以后有时间能定期为新员工组织学习和培训,以便于工作起来更顺手。四. 与韩国HAN KOOK SHARP订遥控铅芯;催GOODFELA 生产并尽快发货;订EMICRO的细太空,并与收到货后,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邮件联系。
由于出口美国货物的任务加重,后来都转给小毕负责。五. 处理日常工作,服从公司领导安排。
联系法兰克福展位的装修及邀请函的办理;为领导办理迁证准备资料;与车队、熏蒸、货贷、报关行、快递等搞好关系并与之定期结算费用;服从领导日常安排的各项工作;协助行政部制定部门职责;联系复印机维修,电脑维护等等日常工作。总体说来,对于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都已比较顺利、较好的完成了。
展望邻近的2005年,我会更加努力、认真负责的去对待每一个业务,也力争赢的机会去寻求更多的客户,争取更多的订单,完善进出口部门的工作。相信自己会完成新的任务,能迎接新的挑战。
国际贸易部 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本人一直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地提高自己,以便使自己更快地适应社会发展的形势。通过阅读大量的道德修养书籍,勇于解剖自己,分析自己,正视自己,提高自身素质。
2004年在公司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安全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通过齐抓共管,营造员工关心和支持安全工作的局面,从而切实保障员工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厂区正常的生产秩序。一、领导重视 措施有力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公司总经理直接抓,分管部门具体抓,办公室、保卫科具体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度保证 措施到位1、建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各有关处室的目标考核内容,并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签订责任书。公司与科室和车间主任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
明确了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对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6.与进出口相关的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予办理第一款规定的许可。 第十条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 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五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六)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
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货物、物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二条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