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契怎么写

1.怎样写屋契包
立契约书人:出租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 承租人: 系 年 班 (以下简称为乙方) 乙方连带保证人: (以下简称为丙方) 兹因房屋租赁事件,双方合意订立本契约,约款如左: 第一条:租赁标的所在地,使用范围及使用目的 1,房屋座落: 县(市) 镇(乡,市,区) 里 邻 路(街) 段 巷 弄 号 2,使用范围:右述房屋□整层( 房 厅 厨 卫)□雅房 间□套房 间,使用坪数为 坪,屋龄 年 3,使用目的:□住家□营业□其他( ) 第二条:租赁期间 自民国 年 月 日起至民国 年 月 日止,计 年 月. 第三条:租金及押租金 1,租金为□每月/□每学期新台币(以下同) 元整. 2,乙方应於□每学期 月 日前□每月 日前给付甲方. 3,押租金为新台币 元整.乙方应於签订本约之同时给付甲方.甲方应於契约终止或期限届满,乙方腾空并交还房屋时,扣除乙方使用所必须缴纳之费用后,无息退还乙方. 4,乙方如有积欠租金或房屋不当使用需负赔偿责任时,该积欠租金及损害额,甲方得由押租金优先扣抵. 第四条:税费 1,就本租赁物应纳之一切税费,如房屋税,地价税等,皆由甲方自行负担. 2,租赁期间因使用本租赁物所产生之□电费□自来水费 □瓦斯□电话费□大楼管理费□其他 除另有约定外,应由乙方负担. 3,前项费用采□按月收 元整□每学期 元整□含租金内□楼(室)友自行分摊□按电表计. 第五条:转租 45未经甲方之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权转让与第三人,亦不得将房屋转租与第三人. 第六条:修缮及改装 1,房屋因自然使用所产生之耗损或因非可归责乙方之事由,而有修缮之必要时,应由甲方负责修缮,不得拖延.如修缮不能或修善后不合使用目的时,乙方得终止本租赁切约. 2,乙方如有装潢或改装设施之必要,应取得甲方之同意后始得为之,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结构之安全,并不得违反建筑相关法令. 3,因乙方之故意过失至房屋有任何损害时,由乙方负修缮或损害赔偿之责. 第七条:房屋之使用 1,乙方不得将房屋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若造成甲方之损害,愿负一切责任. 2,如租赁物所在地之公寓大厦住户间就房屋及相关设施之使用有规约或其他决议者,乙方亦应遵守之. 第八条:违约之效果 1,乙方除以押租金抵偿外,乙方积欠租金达两个月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时,甲方得终止本租约. 2,乙方於终止租约经甲方定七日以上催告搬迁或租期届满已经甲方表示不再续约,而仍不交还房屋,自终止租约或租赁期满之翌日起,乙方应给付甲方按房租贰倍计算之违约金. 3,甲乙任一方若有违约情事,至损害他方权益时,愿赔偿他方之损害及支付因诉讼之诉讼费,律师费(依税捐机关核定之最低收费标准)或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条:租赁物之返还 1,租赁关系消灭时,乙方应即日将租赁房屋回复原状迁空返还甲方,乙方不得藉词推诿或主张任何权利,且不得向甲方请求迁移费或任何费用,如有遗留家具杂物不搬出时,视为放弃,同意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不得异议.若因此所生之费用,由乙方支付或由押金内优先扣除.2,如租赁房屋之改装系经甲方之同意者,乙方得以现状迁空返还. 第十条:管辖法院 如因本约所生纷争,双方同意以台湾 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一条:诚信原则 本约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诚实信用原则,依民法等相关法令办理.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双方得自行议订之特别条款) 1,本租赁契约租赁期限未满,一方拟解约时,需得他方之同意.若乙方拟提前终止本约,应於一个月前通知甲方,并应另行给付甲方相当於一个月之租金额.如甲方拟提前收回房屋,亦应於一个月前通知乙方,并赔偿乙方一个月租金之损害. 2, 前述条款均为立约人所同意,恐口说无凭,特立本契约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乙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出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住址: 联络电话: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住址: 联络电话:。
2.租屋契如何写
立契约书人:出租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 承租人: 系 年 班 (以下简称为乙方) 乙方连带保证人: (以下简称为丙方) 兹因房屋租赁事件,双方合意订立本契约,约款如左: 第一条:租赁标的所在地,使用范围及使用目的 1,房屋座落: 县(市) 镇(乡,市,区) 里 邻 路(街) 段 巷 弄 号 2,使用范围:右述房屋□整层( 房 厅 厨 卫)□雅房 间□套房 间,使用坪数为 坪,屋龄 年 3,使用目的:□住家□营业□其他( ) 第二条:租赁期间 自民国 年 月 日起至民国 年 月 日止,计 年 月. 第三条:租金及押租金 1,租金为□每月/□每学期新台币(以下同) 元整. 2,乙方应於□每学期 月 日前□每月 日前给付甲方. 3,押租金为新台币 元整.乙方应於签订本约之同时给付甲方.甲方应於契约终止或期限届满,乙方腾空并交还房屋时,扣除乙方使用所必须缴纳之费用后,无息退还乙方. 4,乙方如有积欠租金或房屋不当使用需负赔偿责任时,该积欠租金及损害额,甲方得由押租金优先扣抵. 第四条:税费 1,就本租赁物应纳之一切税费,如房屋税,地价税等,皆由甲方自行负担. 2,租赁期间因使用本租赁物所产生之□电费□自来水费 □瓦斯□电话费□大楼管理费□其他 除另有约定外,应由乙方负担. 3,前项费用采□按月收 元整□每学期 元整□含租金内□楼(室)友自行分摊□按电表计. 第五条:转租 45未经甲方之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权转让与第三人,亦不得将房屋转租与第三人. 第六条:修缮及改装 1,房屋因自然使用所产生之耗损或因非可归责乙方之事由,而有修缮之必要时,应由甲方负责修缮,不得拖延.如修缮不能或修善后不合使用目的时,乙方得终止本租赁切约. 2,乙方如有装潢或改装设施之必要,应取得甲方之同意后始得为之,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结构之安全,并不得违反建筑相关法令. 3,因乙方之故意过失至房屋有任何损害时,由乙方负修缮或损害赔偿之责. 第七条:房屋之使用 1,乙方不得将房屋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若造成甲方之损害,愿负一切责任. 2,如租赁物所在地之公寓大厦住户间就房屋及相关设施之使用有规约或其他决议者,乙方亦应遵守之. 第八条:违约之效果 1,乙方除以押租金抵偿外,乙方积欠租金达两个月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时,甲方得终止本租约. 2,乙方於终止租约经甲方定七日以上催告搬迁或租期届满已经甲方表示不再续约,而仍不交还房屋,自终止租约或租赁期满之翌日起,乙方应给付甲方按房租贰倍计算之违约金. 3,甲乙任一方若有违约情事,至损害他方权益时,愿赔偿他方之损害及支付因诉讼之诉讼费,律师费(依税捐机关核定之最低收费标准)或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条:租赁物之返还 1,租赁关系消灭时,乙方应即日将租赁房屋回复原状迁空返还甲方,乙方不得藉词推诿或主张任何权利,且不得向甲方请求迁移费或任何费用,如有遗留家具杂物不搬出时,视为放弃,同意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不得异议.若因此所生之费用,由乙方支付或由押金内优先扣除.2,如租赁房屋之改装系经甲方之同意者,乙方得以现状迁空返还. 第十条:管辖法院 如因本约所生纷争,双方同意以台湾 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一条:诚信原则 本约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诚实信用原则,依民法等相关法令办理.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双方得自行议订之特别条款) 1,本租赁契约租赁期限未满,一方拟解约时,需得他方之同意.若乙方拟提前终止本约,应於一个月前通知甲方,并应另行给付甲方相当於一个月之租金额.如甲方拟提前收回房屋,亦应於一个月前通知乙方,并赔偿乙方一个月租金之损害. 2, 前述条款均为立约人所同意,恐口说无凭,特立本契约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乙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出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住址: 联络电话: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住址: 联络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