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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做好新时期检察宣传工作

    至九月底为止,茅桥检察院已在各类媒体上发表147.5篇检察宣传稿件,其中,中央级62篇(通讯8篇,消息51.5篇,图片2.5幅),省级80.5篇(通讯10.5篇,消息68.5篇,图片1.5幅),市级5篇(通讯2篇,消息3篇),完成上级检察院下达任务的211%,取得历史上最好的成绩,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层层动员。

    今年,我院的检察宣传工作比之已往有了较大的进步,主要得益于院领导的重视。俗话说得好:千事万事,领导重视了才能做好事。

    为了改变我院检察宣传工作的落状况,院领导在这方面非常重视,除了狠下决心实行重奖外,还亲自修订《检察宣传奖励办法》,同时,为了把工作落到实处,年初进行总动员,每月和每季进行一次小结,目的是给干警施以压力,加上科室领导在这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使今年我院的检察宣传工作出现了良好的局势,较好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修善并出台了更趋科学合理的奖励制度,激发全院干警撰写检察宣传稿件的热情。

    年初办公室在去年的基础上对今年的检察宣传奖励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奖励制度最大程度地体现了量化分与个人利益相密切关联的原则,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三、分解指标,任务到科室,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实行把检察宣传工作任务分解到科室的工作制度。

    年初办公室根据上级院下达的工作任务指导检察工作的指标层层分解到科室并实行评先一票否决的政策,从而形成了院里给科室加压,科室给个人加压的工作格局,让每位干警都在为本院检察宣传工作任务的更好完成想方设法,出谋献计,从而更好地推动了全院检察宣传工作的开展。 2006年我院检察宣传工作奖惩办法规定:三个驻所检察业务科及办公室的指令性目标为12篇,刑事检察科为9篇,职务犯罪侦查局为3篇,并实行评先一票否决制,干警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上规定的指令性目标的,取消评先资格,科室没有完成指令性目标的,取消科室和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资格。

    四、实行单一制和多轨制结合的重奖制度。 1、实行单一制的稿费奖励办法。

    我院在检察宣传的稿费规定:“在传统媒体上发表检察宣传稿件的,消息类市级每篇奖30元,省级每篇60元,中央级每篇100元;通讯类按相对应级别加倍给予奖励;在各级互联网发表的,稿件奖按30%计算。一稿多用按最高级别给予兑现。

    2、奖励办法实行多轨制。除了实行稿费奖以外,我院还建立了等级奖励办法,规定完成不同档次任务享受不同级别的奖励,从而刺激大家不断进取,向更高的目标奋进,迈过一道坎后想着迈过另一个高坎,以拿到更高级别的奖励。

    我院2006年检察宣传工作奖励办法规定:除了稿费奖以外,年内在省级以上报刊、电台等传统媒体或互联网发表检察宣传稿件,按区院《检察宣传工作评比奖励办法》记分(互联网按30%计),累计积分达6分以上的,奖励150元;8分以上的,奖励300元;12分以上并有1篇为国家级的,奖励500元;16分以上并有1篇为国家级的,奖励700元;20分以上并有2篇为国家级的,奖励900元;25分以上并有3篇为国家级的,奖励1200元;30分以上并有3篇为国家级的,奖励1500元;35分以上并有4篇为国家级的,奖励2000元。累计积分达50分以上的奖励3000元。

    3、建立优秀通讯员的评定办法。年内在各级刊物、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发表检察宣传稿件,按区院《检察宣传工作评比奖励办法》计分,积分达10分以上的前3名即评为本院年度优秀通讯员,第一名奖励200元,第二名150元,第三名100元。

    俗话说“重奖之下必有勇夫”,我院这一奖励制度的出台,在干警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大大地调动了干警写作的积极性,一些沉睡了多年的“写手”终于被这一制度唤醒了,同时迸发出前所未有的写作潜力和表现出极高的投稿热情,从而在院里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令人振奋的喜人场面,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我院这方面工作的向前发展。所有这些,全得益于我们年初制定的奖励制度。

    五、多和各媒体联系、沟通。“勤写还要勤跑”,这是我院2006年检察宣传的一个最基本的做法。

    为了把检察宣传工作做好,我院干警先后亲自跑到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等媒体联系达30多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有几家报刊的记者被我院干警这种执著的敬业精神所感动,纷纷表示愿意和我们合作,并与我院建立了相对固定的联络,从而解决了“有稿难投和投难中”的大问题。

    六、建立联系和通报制度。在宣传工作方面办公室能做到经常性地检查各科室完成检察宣传工作的情况,并定期公布各个阶段本院检察宣传工作完成情况及在市院系统的排名情况,让干警心中有数,做到知己知彼;同时还定期与各科室负责人进行联系,把各科室完成这方面工作的情况给他们通报,敦促他们很好地完成任务。

    七、想方设法多写稿件。今年办公室采取走出去,多深入基层的办法进行多方面的收集素材,为写出更多的稿件打下了基础,今年有十多篇稿件是办公室在深入科室调研、收集的基础上完成的。

    在多年的实践中我院探索出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互利互助工作模式。今年办公室从往年。

    浅谈如何提高基层检察院宣传工作

    检察宣传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展示检察工作业绩、弘扬检察队伍形象、全面做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

    然而现阶段,宣传工作进展不大、水平不高、力度不强等现象却频频出现于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宣传意识淡薄。

    很多人认为,检察宣传工作是一种很“虚”的工作,搞不搞无所谓,只要把业务工作搞好就行了。这种认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宣传工作的开展,从而使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宣传力量不强。基层院的主要宣传力量往往集中在少数干警身上,并且缺乏系统的培训,工作起来往往力不从心,导致了检察宣传的数量和质量都难以保证。

    三是宣传方法和渠道单一。基层院宣传报道大多是以文字宣传为主,宣传媒体也主要集中在报纸、杂志,网络宣传尚处于起步阶段,专题报道和巡回宣传也因时间、空间、资金等限制难以形成规模。

    针对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可采取下列措施来提高基层检察院的宣传工作:第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重点扶持。检察宣传工作作为检察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基础还相对薄弱,需要对其多一分关爱、多一点关注,予以重点扶持。

    首先,要从领导力度上予以倾斜。要把检察宣传与其他业务工作的重要性同等对待,甚至要因为其基础相对薄弱而对其予以更多重视,做到政策上倾斜、经费上保障、人员上照顾。

    其次,要在全院范围内强化对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每一位干警都从思想上认识到检察宣传工作是展示业务工作业绩的一个平台,是对外宣传检察队伍形象的一面镜子,也是一个检察院的检察文化建设的集中体现。第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形成合力。

    任何一项工作要得到长足的发展,都需要用制度来管理和激励,检察宣传工作也不例外。笔者所在的基层院以下的几点做法已初见成效:一是把检察宣传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年初将任务分解到各局、处、科、室,年终考核时把是否完成宣传任务作为评先树优的一个标准。二是不断完善并严格落实检察宣传奖惩制度,有效激发了干警的写作热情。

    此外,今年还制定了“通讯员制度”,即在每个科室确定一名通讯员,定期向院宣传部门报送宣传稿件,并将各通讯员的工作完成情况予以公示,从目前进展来看此项制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值得加强和推广。实践证明,只有全员参与、形成合力,才能营造出“众人拾柴火焰高”的良好局面,从而有效推进宣传工作的稳步发展。

    第三,注重学习,加强培训,提高素质。队伍素质决定工作质量,宣传队伍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检察宣传工作的成败。

    加强检察宣传队伍建设,人员是基础,素质是重点,培训是关键。首先,要稳定和发展检察宣传队伍。

    要长期开展“传、帮、带”和“比、学、超”活动,营造学习型检察院,让宣传工作这根“接力棒”一批一批地传下去,才能推动检察宣传队伍建设。其次,要加强和提升检察宣传队伍素质。

    素质提升的最终途径在于学习培训和工作实践,要建立检察宣传队伍的定期专题培训、参观学习制度,使检察宣传人员有一个较好的学习培训条件,保证自身的素质提升紧跟形势发展的需要。第四,创新思路,拓宽渠道,深入群众。

    一方面要创新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图、文、声、影并茂,增强宣传效果。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

    以笔者所在基层院为例,政治处宣教科作为该院的宣传主管部门,积极保持与多家宣传媒体的联络和沟通,搭建起了信任、合作的沟通协调机制,为该院的宣传工作疏通了渠道,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此外,检察宣传工作还应进社区、进村组、进单位,深入到群众中去,通过和老百姓最直接的交谈,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中来宣传检察工作,增强老百姓的法治观念,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识。

    综上所述,检察宣传工作通过及时反映检察工作整体风貌,增加检察机关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检察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理论指导。我们应该提高认识、多措并举,全力做好检察宣传工作,让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检察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A 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检察宣传工作 检察宣传工作是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展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形象的阵地;是宣扬检察工作主题,推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有力武器;是检察机关弘扬时代精神,与时俱进,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重要的舆论保障和智力支持;是实行检务公开,开展法制宣传的窗口;也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取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群众理解、支持的纽带和桥梁。

    检察宣传工作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但各级检察院在具体进行检察宣传时,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宣传工作进展不大、水平不高、力度不强等现象,在基层检察院表现尤为突出。这些问题如不认真对待、及时解决,不但会制约检察宣传工作自身发展,亦会影响检察机关整体工作的推进。

    一、基层检察院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宣传意识不强。检察工作是否真正实现了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宣传、个案宣传、队伍宣传。

    但是,由于“业务本位”思想作祟,基层院部分干警认为宣传工作只是办案工作的“副产品”和“衍生物”,有“重办案、轻宣传”的思想,忽视了检察宣传与检察业务的统一性,对检察宣传工作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目标考评,在撰写宣传材料时,有只求数量、不讲质量的情况,导致宣传质量不高,宣传文章出彩不多。 (二)是宣传力量较弱。

    基层院的主要宣传力量往往集中在少数干警身上,而且很少有专职检察宣传人员,都是从其他科室抽调的有一定文字功底的干警担任,并且未受过系统的培训或学习,自身写作水平尚有待提高,遇到大型宣传报道及调研任务,往往力不从心。要想真正做到及时、全面地报道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工作,必须加大检察宣传队伍提高宣传水平及能力。

    (三)是宣传方法单一。基层院宣传报道大多是以文字宣传为主,电视宣传为辅。

    由于时间、条件所限,进行网络宣传,利用互联网展示检察机关风采,尚处于起步尝试阶段,专题宣传和阵地宣传也未形成有效规模。根据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各个阶段均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和宣传重点,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也围绕这些重点进行宣传,但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现象报道,未能有效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广镜头的立体性、深刻性的专题宣传,致使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不能向社会及时、全面、广泛的进行报道宣传。

    二、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增强宣传能力。检察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检察宣传工作,对推进依法治国、促进检察改革和队伍建设、改进检察工作和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现在还有一些干警对宣传工作的任务作用认识不足,总认为我们是业务机关,把业务搞上去,把队伍管理好就行了,对检察宣传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检察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因此要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干警尤其是中层干部对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围绕中心,营造浓厚氛围。

    检察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办案实际,以个案、类案以及专门性问题展开宣传,多开展一些有组织有意义的宣传活动,避免和防止出现重复宣传,切实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水平。一是要将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与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

    二是要抓住工作的“亮点”。三是要关注群众议论的“热点”。

    四是要瞄准事关社会稳定的“焦点”。 (三)是把握规律,增强宣传效果。

    一方面是确立新思路,开辟多渠道。基层院的宣传工作,是以文字宣传为主,以电台、电视声像宣传为辅开展的。

    现在的报刊杂志多,尤其是网络发展迅猛,基层院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两个“翅膀”,把平面媒体和网络利用起来。

    投稿范围以地市级媒体为立足点,以省级以上媒体为主攻点,力求在宣传数量上有新突破,在宣传质量和效果上上水平。另一方面是采取多形式,占领多阵地。

    在发稿方向上,做到各种媒体一齐上,各个板面一齐上;在稿件形式上,文章和图片一齐上,新闻和言论一齐上,广播与电视一齐上,常规宣传和网络宣传一起上。同时要更多地利用现代媒体,不断增强互联网站登载检察新闻信息和发布理论文章的数量,提高检察宣传的时效性,扩大检察宣传的社会影响力。

    再就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宣传主管部门要经常与当地主要媒体、甚至国内一些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联系,增进友谊,获取指导,争取使他们多采用稿件,使检察机关获得更多的合作伙伴,更广泛的工作宣传。

    (四)是提高素质,建设专干队伍。检察宣传工作有它的特殊性,仅靠院领导思想上重视还不够,仅有物质上的奖励与精神上的鼓励也不够。

    要推进宣传工作,还必须具有热心并擅长做宣传工作的人,有一支高素质的宣传工作队伍。(1)是各部门都要落实宣传工作人员,任务落实到人头上。

    (2)是要加强培训,尤其是在兼职人员多的情况下,他们更需要掌握更多的知识,需要更高的宣传工作能力与水平,以利于他们更好地开展工作。(3)。

    浅谈如何提高基层检察院宣传工作

    检察宣传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展示检察工作业绩、弘扬检察队伍形象、全面做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

    然而现阶段,宣传工作进展不大、水平不高、力度不强等现象却频频出现于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宣传意识淡薄。

    很多人认为,检察宣传工作是一种很“虚”的工作,搞不搞无所谓,只要把业务工作搞好就行了。这种认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宣传工作的开展,从而使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宣传力量不强。基层院的主要宣传力量往往集中在少数干警身上,并且缺乏系统的培训,工作起来往往力不从心,导致了检察宣传的数量和质量都难以保证。

    三是宣传方法和渠道单一。基层院宣传报道大多是以文字宣传为主,宣传媒体也主要集中在报纸、杂志,网络宣传尚处于起步阶段,专题报道和巡回宣传也因时间、空间、资金等限制难以形成规模。

    针对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可采取下列措施来提高基层检察院的宣传工作:第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重点扶持。检察宣传工作作为检察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基础还相对薄弱,需要对其多一分关爱、多一点关注,予以重点扶持。

    首先,要从领导力度上予以倾斜。要把检察宣传与其他业务工作的重要性同等对待,甚至要因为其基础相对薄弱而对其予以更多重视,做到政策上倾斜、经费上保障、人员上照顾。

    其次,要在全院范围内强化对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每一位干警都从思想上认识到检察宣传工作是展示业务工作业绩的一个平台,是对外宣传检察队伍形象的一面镜子,也是一个检察院的检察文化建设的集中体现。第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形成合力。

    任何一项工作要得到长足的发展,都需要用制度来管理和激励,检察宣传工作也不例外。笔者所在的基层院以下的几点做法已初见成效:一是把检察宣传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年初将任务分解到各局、处、科、室,年终考核时把是否完成宣传任务作为评先树优的一个标准。二是不断完善并严格落实检察宣传奖惩制度,有效激发了干警的写作热情。

    此外,今年还制定了“通讯员制度”,即在每个科室确定一名通讯员,定期向院宣传部门报送宣传稿件,并将各通讯员的工作完成情况予以公示,从目前进展来看此项制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值得加强和推广。实践证明,只有全员参与、形成合力,才能营造出“众人拾柴火焰高”的良好局面,从而有效推进宣传工作的稳步发展。

    第三,注重学习,加强培训,提高素质。队伍素质决定工作质量,宣传队伍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检察宣传工作的成败。

    加强检察宣传队伍建设,人员是基础,素质是重点,培训是关键。首先,要稳定和发展检察宣传队伍。

    要长期开展“传、帮、带”和“比、学、超”活动,营造学习型检察院,让宣传工作这根“接力棒”一批一批地传下去,才能推动检察宣传队伍建设。其次,要加强和提升检察宣传队伍素质。

    素质提升的最终途径在于学习培训和工作实践,要建立检察宣传队伍的定期专题培训、参观学习制度,使检察宣传人员有一个较好的学习培训条件,保证自身的素质提升紧跟形势发展的需要。第四,创新思路,拓宽渠道,深入群众。

    一方面要创新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图、文、声、影并茂,增强宣传效果。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

    以笔者所在基层院为例,政治处宣教科作为该院的宣传主管部门,积极保持与多家宣传媒体的联络和沟通,搭建起了信任、合作的沟通协调机制,为该院的宣传工作疏通了渠道,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此外,检察宣传工作还应进社区、进村组、进单位,深入到群众中去,通过和老百姓最直接的交谈,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中来宣传检察工作,增强老百姓的法治观念,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识。

    综上所述,检察宣传工作通过及时反映检察工作整体风貌,增加检察机关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检察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理论指导。我们应该提高认识、多措并举,全力做好检察宣传工作,让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检察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A 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检察宣传工作 检察宣传工作是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展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形象的阵地;是宣扬检察工作主题,推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有力武器;是检察机关弘扬时代精神,与时俱进,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重要的舆论保障和智力支持;是实行检务公开,开展法制宣传的窗口;也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取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群众理解、支持的纽带和桥梁。

    检察宣传工作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但各级检察院在具体进行检察宣传时,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宣传工作进展不大、水平不高、力度不强等现象,在基层检察院表现尤为突出。这些问题如不认真对待、及时解决,不但会制约检察宣传工作自身发展,亦会影响检察机关整体工作的推进。

    一、基层检察院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宣传意识不强。检察工作是否真正实现了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宣传、个案宣传、队伍宣传。

    但是,由于“业务本位”思想作祟,基层院部分干警认为宣传工作只是办案工作的“副产品”和“衍生物”,有“重办案、轻宣传”的思想,忽视了检察宣传与检察业务的统一性,对检察宣传工作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目标考评,在撰写宣传材料时,有只求数量、不讲质量的情况,导致宣传质量不高,宣传文章出彩不多。 (二)是宣传力量较弱。

    基层院的主要宣传力量往往集中在少数干警身上,而且很少有专职检察宣传人员,都是从其他科室抽调的有一定文字功底的干警担任,并且未受过系统的培训或学习,自身写作水平尚有待提高,遇到大型宣传报道及调研任务,往往力不从心。要想真正做到及时、全面地报道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工作,必须加大检察宣传队伍提高宣传水平及能力。

    (三)是宣传方法单一。基层院宣传报道大多是以文字宣传为主,电视宣传为辅。

    由于时间、条件所限,进行网络宣传,利用互联网展示检察机关风采,尚处于起步尝试阶段,专题宣传和阵地宣传也未形成有效规模。根据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各个阶段均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和宣传重点,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也围绕这些重点进行宣传,但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现象报道,未能有效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广镜头的立体性、深刻性的专题宣传,致使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不能向社会及时、全面、广泛的进行报道宣传。

    二、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增强宣传能力。检察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检察宣传工作,对推进依法治国、促进检察改革和队伍建设、改进检察工作和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现在还有一些干警对宣传工作的任务作用认识不足,总认为我们是业务机关,把业务搞上去,把队伍管理好就行了,对检察宣传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检察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因此要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干警尤其是中层干部对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围绕中心,营造浓厚氛围。

    检察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办案实际,以个案、类案以及专门性问题展开宣传,多开展一些有组织有意义的宣传活动,避免和防止出现重复宣传,切实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水平。一是要将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与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

    二是要抓住工作的“亮点”。三是要关注群众议论的“热点”。

    四是要瞄准事关社会稳定的“焦点”。 (三)是把握规律,增强宣传效果。

    一方面是确立新思路,开辟多渠道。基层院的宣传工作,是以文字宣传为主,以电台、电视声像宣传为辅开展的。

    现在的报刊杂志多,尤其是网络发展迅猛,基层院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两个“翅膀”,把平面媒体和网络利用起来。

    投稿范围以地市级媒体为立足点,以省级以上媒体为主攻点,力求在宣传数量上有新突破,在宣传质量和效果上上水平。另一方面是采取多形式,占领多阵地。

    在发稿方向上,做到各种媒体一齐上,各个板面一齐上;在稿件形式上,文章和图片一齐上,新闻和言论一齐上,广播与电视一齐上,常规宣传和网络宣传一起上。同时要更多地利用现代媒体,不断增强互联网站登载检察新闻信息和发布理论文章的数量,提高检察宣传的时效性,扩大检察宣传的社会影响力。

    再就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宣传主管部门要经常与当地主要媒体、甚至国内一些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联系,增进友谊,获取指导,争取使他们多采用稿件,使检察机关获得更多的合作伙伴,更广泛的工作宣传。

    (四)是提高素质,建设专干队伍。检察宣传工作有它的特殊性,仅靠院领导思想上重视还不够,仅有物质上的奖励与精神上的鼓励也不够。

    要推进宣传工作,还必须具有热心并擅长做宣传工作的人,有一支高素质的宣传工作队伍。(1)是各部门都要落实宣传工作人员,任务落实到人头上。

    (2)是要加强培训,尤其是在兼职人员多的情况下,他们更需要掌握更多的知识,需要更高的宣传工作能力与水平,以利于他们更好地开展工作。(3)是要多一些关心爱护,领导对专。

    如何做好新时期检察宣传工作

    至九月底为止,茅桥检察院已在各类媒体上发表147.5篇检察宣传稿件,其中,中央级62篇(通讯8篇,消息51.5篇,图片2.5幅),省级80.5篇(通讯10.5篇,消息68.5篇,图片1.5幅),市级5篇(通讯2篇,消息3篇),完成上级检察院下达任务的211%,取得历史上最好的成绩,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层层动员。

    今年,我院的检察宣传工作比之已往有了较大的进步,主要得益于院领导的重视。俗话说得好:千事万事,领导重视了才能做好事。

    为了改变我院检察宣传工作的落状况,院领导在这方面非常重视,除了狠下决心实行重奖外,还亲自修订《检察宣传奖励办法》,同时,为了把工作落到实处,年初进行总动员,每月和每季进行一次小结,目的是给干警施以压力,加上科室领导在这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使今年我院的检察宣传工作出现了良好的局势,较好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修善并出台了更趋科学合理的奖励制度,激发全院干警撰写检察宣传稿件的热情。

    年初办公室在去年的基础上对今年的检察宣传奖励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奖励制度最大程度地体现了量化分与个人利益相密切关联的原则,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三、分解指标,任务到科室,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实行把检察宣传工作任务分解到科室的工作制度。

    年初办公室根据上级院下达的工作任务指导检察工作的指标层层分解到科室并实行评先一票否决的政策,从而形成了院里给科室加压,科室给个人加压的工作格局,让每位干警都在为本院检察宣传工作任务的更好完成想方设法,出谋献计,从而更好地推动了全院检察宣传工作的开展。 2006年我院检察宣传工作奖惩办法规定:三个驻所检察业务科及办公室的指令性目标为12篇,刑事检察科为9篇,职务犯罪侦查局为3篇,并实行评先一票否决制,干警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上规定的指令性目标的,取消评先资格,科室没有完成指令性目标的,取消科室和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资格。

    四、实行单一制和多轨制结合的重奖制度。 1、实行单一制的稿费奖励办法。

    我院在检察宣传的稿费规定:“在传统媒体上发表检察宣传稿件的,消息类市级每篇奖30元,省级每篇60元,中央级每篇100元;通讯类按相对应级别加倍给予奖励;在各级互联网发表的,稿件奖按30%计算。一稿多用按最高级别给予兑现。

    2、奖励办法实行多轨制。除了实行稿费奖以外,我院还建立了等级奖励办法,规定完成不同档次任务享受不同级别的奖励,从而刺激大家不断进取,向更高的目标奋进,迈过一道坎后想着迈过另一个高坎,以拿到更高级别的奖励。

    我院2006年检察宣传工作奖励办法规定:除了稿费奖以外,年内在省级以上报刊、电台等传统媒体或互联网发表检察宣传稿件,按区院《检察宣传工作评比奖励办法》记分(互联网按30%计),累计积分达6分以上的,奖励150元;8分以上的,奖励300元;12分以上并有1篇为国家级的,奖励500元;16分以上并有1篇为国家级的,奖励700元;20分以上并有2篇为国家级的,奖励900元;25分以上并有3篇为国家级的,奖励1200元;30分以上并有3篇为国家级的,奖励1500元;35分以上并有4篇为国家级的,奖励2000元。累计积分达50分以上的奖励3000元。

    3、建立优秀通讯员的评定办法。年内在各级刊物、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发表检察宣传稿件,按区院《检察宣传工作评比奖励办法》计分,积分达10分以上的前3名即评为本院年度优秀通讯员,第一名奖励200元,第二名150元,第三名100元。

    俗话说“重奖之下必有勇夫”,我院这一奖励制度的出台,在干警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大大地调动了干警写作的积极性,一些沉睡了多年的“写手”终于被这一制度唤醒了,同时迸发出前所未有的写作潜力和表现出极高的投稿热情,从而在院里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令人振奋的喜人场面,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我院这方面工作的向前发展。所有这些,全得益于我们年初制定的奖励制度。

    五、多和各媒体联系、沟通。“勤写还要勤跑”,这是我院2006年检察宣传的一个最基本的做法。

    为了把检察宣传工作做好,我院干警先后亲自跑到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等媒体联系达30多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有几家报刊的记者被我院干警这种执著的敬业精神所感动,纷纷表示愿意和我们合作,并与我院建立了相对固定的联络,从而解决了“有稿难投和投难中”的大问题。

    六、建立联系和通报制度。在宣传工作方面办公室能做到经常性地检查各科室完成检察宣传工作的情况,并定期公布各个阶段本院检察宣传工作完成情况及在市院系统的排名情况,让干警心中有数,做到知己知彼;同时还定期与各科室负责人进行联系,把各科室完成这方面工作的情况给他们通报,敦促他们很好地完成任务。

    七、想方设法多写稿件。今年办公室采取走出去,多深入基层的办法进行多方面的收集素材,为写出更多的稿件打下了基础,今年有十多篇稿件是办公室在深入科室调研、收集的基础上完成的。

    在多年的实践中我院探索出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互利互助工作模式。今年办公室从往年工作中发。

    检察院后面写个信息中心是什么意思

    人民检察院主要业务机构及基本职能 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办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职务犯罪预防局: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侦查监督科: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 公诉科:负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工作,同时承担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能。

    监所检察科:负责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狱、看守所等机关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的抗诉案件并承担出庭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负责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申诉,办理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科: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预防工作,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相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以及犯罪预防、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负责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和调查研究工作。 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检察机关机关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和案件统计信息等进行集中管理,并承担对全院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职责。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13.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枉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徇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35.枉法仲裁案;36.食品监管渎职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的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二)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三)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四)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词,要求言简意赅,朗朗上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卡 检察官提示 1、当你与别人发生矛盾纠纷,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诉诸法院,可判决、裁定结果却与你的期望不一致时,你会怎么办?当你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期望二审能予以改判,而等来的却是维持原判,你又该怎么办? ——其中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检察机关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将会坚决维护,并向你耐心说明理由,以解开缠绕在你心头的疑虑。

    2、如果你是诉讼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请你积极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还你和对方当事人一个宁静、祥和的生活。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部门,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抗诉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非抗诉类案件』 ◆督促起诉 主要指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遭受损害,而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自己的职责,而案件性质又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主要适用于: 1、在国有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2、在国有文物保管、保护等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3、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4、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 5、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适用于:1、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案件; 2、社会弱势群体急需救助的情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要适用于: 1、由于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物质损失且遭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不提起或不能提起诉讼的案件,如:因贪贿、挪用、职务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签订合同失职等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无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2、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且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执行条件而人民法院怠于执行或超标的执行的民事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主要适用于: 1、不认真核实财产归属,查封或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2、任意改变判决内容,超越执行范围,在执行中以执代审; 3、任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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