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业委会范文
1.业主联名罢免业主委员会材料怎么写
业主联名罢免业主委员会材料要这样写: 1.业主必须要先召开一次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而且所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2.举办一个实名投票选举,标题就为“关于罢免xx业主委员会的调查表”。
投票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如果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与。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有效要由管理规则或业主大会议规则规定。
3.达到要求就可以向辖区内物业办理申请启动罢免业主委员会程序。 4.罢免业主委员会材料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列举出现任业主委员会在日常管理中的不当行为,分条分段整理成文,招贴小区内,并联合多位业主签名认同。
业主在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应当小心谨慎,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更应当严格遵循合法有效的一系列程序进行,否则无效。
2.怎样罢免不称职的小区业主委员会
20%以上业主提议,经业主大会回忆通过,书面形式公告,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1、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扩展资料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3、业主委员会的恰当人数,可以按照如下规则估算:最接近“小区总户数*2%”的单数。由此可以保证小区业主的较高质量的沟通覆盖。
比如,对于1000户的小区,1000*2%=20,较好的委员数量为19或21.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业主委员会
3.如何罢免业委会主任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要罢免业委会委员或主任,必须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提议或者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的话,个别业主要求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的提议将不被采纳,这是为了防止少数业主干扰小区管理,维护小区安定团结的局面考虑的。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就可以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最终是否能够罢免,必须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根据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经与会业主的投票权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并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只有通过这一系列的程序,罢免业主委员会或主任的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
现在某小区已经有20%以上的业主联名要求罢免现任业主委员会主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业主提案程序一般是20%以上的业主代表首先应将联名报告递交业主委员会,要求业主委员会在1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或给予答复。但考虑到本次议题是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出面组织,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符合常理的。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在讨论议题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业主大会中应该适当回避,便于业主大会正常召开。20%以上业主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如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或者不召开业主大会,20%以上业主可以要求房产办或者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主持召开业主大会。如居民委员会、房产办事处或街道办事处给予答复的,按答复的内容有针对性的采取方案;如居民委员会、房产办事处或街道办事处不予答复,视作不作为,那么业主代表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作为业主委员会,对于20% 以上业主联名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报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号)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事由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作为居民委员会、房产办事处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协调好小区业主关系,从而稳定社区环境。
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20%以上业主提议的;……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所以本案中房产办责令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仍然不召开的,房产办应该组织或者指导20%业主代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必要时,可以建议20%以上业主聘请中介咨询机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以采用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但参加的业主达到50%以上;如果同意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数量达到参加征询的业主半数以上,则罢免成功。业主大会应该公布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该主动接受和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审计,对任期内的经济问题给予鉴定。即使没有被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也应该主动公布帐务,履行职责,同时表明自己的清白。如果业委会主任拒绝接受审计,业主大会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强制进行审计,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业主联名罢免业主委员会材料应该怎么写
业主必须要先召开一次业主大会进行表决,会议需要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而且所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举办一个实名投票选举,标题就为“关于罢免XX业主委员会的调查表”。投票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如果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与。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有效要由管理规则或业主大会议规则规定,达到要求就可以向辖区内物业办理申请启动罢免业主委员会程序。 罢免业主委员会材料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列举出现任业主委员会在日常管理中的不当行为,分条分段整理成文,招贴小区内,并联合多位业主签名认同。
业主在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应当小心谨慎,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更应当严格遵循合法有效的一系列程序进行,否则无效。
5.如何起草罢免业委会主任的报告
罢免业委会主任,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仅调整其职务,保留其业委会委员的资格;二是直接取消其业委会委员的资格。
关于前者,现行法规条文规定得不够明确,但住建部2009年274号文提到: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故可以认为,免除其业委会主任职务,业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就可以了。
如果业委会会议否决了罢免提案,则需要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罢免。
第二种情况也是需要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能取消其业委会委员(主任)的资格。
题目中罢免业委会主任的报告, 不知道是罢免前的提议, 还是罢免后的决议。不论哪种,都应明确罢免理由,有理有据,合法合规。
罢免后, 需向所在地住宅物业管理部门提交材料,变更业委会备案信息。
6.如何罢免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2.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相关规章法规的,首先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然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并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3.业主可取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支持,召开业主大会,在主管部门组织下进行相关的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7.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相关规定: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8.如何罢免小区业主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补充;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9.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相关规定: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