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年龄情况说明范文
档案年龄认定证明材料包括哪些?
按照中组部等三机关《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
认定公民年龄,以档案为准,还是以身份证为准?
1、组通字〔2006〕41号:“以档案和户籍最先记载为准”;
2、劳社部发〔1999〕8号:“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
3、国家法律是“以身份证为准”。
国家立法:“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居民身份证适用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18项事务。
如何证明档案年龄错?如何证明档案年龄错误
公民个人档案日期跟户籍系统对应不上的情况下,档案年龄也是无法申请更改的。
国家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以档案年龄为准来计算公民退休年龄,无法申请修改。 档案系指机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在业务处理过程所产生、持有并保存的纪录、文件或资料。
我国古代的档案,在各个朝代有着不同的称谓。商代称为“册”,周代叫做“中”,秦汉称作“典籍”,汉魏以后谓之“文书”、“文案”、“案牍”、“案卷”、“簿书”,清代以后多用“档案”,今统一称作“档案”。
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历史纪录。“直接形成”说明档案继承了文件的原始性,“历史纪录”说明档案在继承文件原始性的同时,也继承了文件的记录性,是再现历史真实面貌的原始文献。
正因为档案继承了文件原始记录性,具有历史再现性,所以档案才具有凭证价值的重要属性,并以此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和文物。
自传年龄可以证明自己的年龄吗?我自传年龄和档案年龄不符合,办退休
办理退休的档案年龄,是指档案最先记载,也就是最早的档案记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职工档案年龄比实际年龄小10岁!
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就是法定的年龄认定条件。
首先到劳动监察大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异议。但需要到档案建立单位《档案出错的单位》查明原因,并要求出具证明,《一般情况是早期档案未实行电脑化管理,手写出错》然后提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更改。
如若不同意,则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修改档案年龄。
个人结论:年龄出错的原因只要不是你父亲恶意行为《如为延长工作期限或竞选而把年龄改小》胜率100% .参考文献: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题签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对职工出生年间进行认定时,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因此你必须要求修改档案里的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也就是出错年限。
职工档案年龄认定
职工的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职工退休时身份证和档案年龄记载不一致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于1955年3月30日出生,1970年11月份其应征入伍,1977年复员后被分配到沈阳市某拖拉机厂上班。1984年,原告调入被告处工作,任电工。2003年2月,原告离岗回家休养。被告继续为原告发工资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至2014年12月份。原被告因退休事宜产生纠纷。
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辽宁某饭店为被申请人,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该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于2015年5月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补偿2014年2月-12月少领10个月退休金22970元和承担为解决问题多次找相关部门产生的交通300元。
另查,原告档案一直在被告处保管。2014年12月,被告按照原告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即1955年3月30日,为原告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被审核部门告知因原告档案中入伍登记表中出生年月(1954年2月)与其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审核部门以入伍登记表上日期核定原告退休时间应为2014年2月,并按该日期核定的退休工资。被告于2014年12月为原告办理退休,原告于当月开始领取退休金2997元。退休前,原告实发工资为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的人事管理部门在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过程中,应具有核对员工档案材料和掌握员工基本情况的义务。原告作为被告员工,其人事档案一直在被告处保管,若被告尽到仔细核查的义务,理应发现原告档案中入伍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与其身份证上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
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之规定,被告应按照原告入伍登记表所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其办理退休。
现因被告未尽核查义务,使原告本应于2014年2月退休,推迟至2014年12月,导致原告少领取9个月的退休金。被告在为原告办理退休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原告退休后每月领取退休金为2997元,扣除被告每月发放给原告的工资700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20673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社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职工退休时身份证和档案年龄记载不一致该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