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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租金保全申请书怎么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文书。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者

    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包

    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凡是在起诉以前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是诉前保全;在诉

    讼过程申请保全的是诉讼保全。诉前保全的条件是: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

    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权益遭到极大损害的;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提出申请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案件必须

    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必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行为,使

    判决有可能不能执行的;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程序是:①申请。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否则,法院可以驳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申请。

    ②财产保全的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

    讼保全如果是情况紧急的,也应48小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

    执行。③财产保全裁定不得上诉,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④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请人

    提供担保、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天内未起诉的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况出现时,

    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有:①要求写明保全的理由,即为什么保

    全;②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法院有可能拒绝保全请求;③要求

    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否则法院无法执行。

    2.租金保全申请书怎么写

    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1.……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1.……2.……特此申请。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年*月*日说明: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文书。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凡是在起诉以前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是诉前保全;在诉讼过程申请保全的是诉讼保全。

    诉前保全的条件是: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权益遭到极大损害的;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必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行为,使判决有可能不能执行的;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程序是:①申请。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可以驳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申请。

    ②财产保全的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讼保全如果是情况紧急的,也应48小时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执行。

    ③财产保全裁定不得上诉,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④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天内未起诉的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况出现时,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有:①要求写明保全的理由,即为什么保全;②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法院有可能拒绝保全请求;③要求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否则法院无法执行。

    3.如何申请法院保全商铺租金

    申请法院保全商铺的租金,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并交纳保全费用,向法院提供准确的被保全财产的线索,申请保全的程序就完成了。

    如果申请的保全财产标底物只是商铺的租金(被保全人的指向收益),那么不影响被保全人对商铺的出售(因为并没有保全商铺本位资产)。但被告人出售了商铺,保全申请人可以依据生效的法院判决申请执行其处置财和的收益。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欠租金怎么进行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如何申请法院保全商铺租金

    申请法院保全商铺的租金,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并交纳保全费用,向法院提供准确的被保全财产的线索,申请保全的程序就完成了。

    如果申请的保全财产标底物只是商铺的租金(被保全人的指向收益),那么不影响被保全人对商铺的出售(因为并没有保全商铺本位资产)。但被告人出售了商铺,保全申请人可以依据生效的法院判决申请执行其处置财和的收益。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6.房屋租赁纠纷,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1.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对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3.在起诉前,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且必须提供担保。

    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4.其他适当的保全措施。

    5.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6.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

    7.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7.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提供担保的比例是多少

    你好: 1、“如果我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话,我是否要提供相应价值的(比如说200W)的现金或房产? ”:你的理解有误,法院要求你提供的不是“相应价值的(比如说200W)的现金或房产”,而是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也就是说,你要提供有相当于200W的财产的担保,比如,如用房产担保,可以是你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他人的财产,如果财产保全没有错误,这担保的财产就还是你的;如果保全有错误,就用这担保的财产赔偿。

    2、至于用来担保的财产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 3、菩提树大师所说的,是申请财产保全时所要【实际交纳】的保全【申请费用】:财产保全申请费是诉讼费的一种,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三部分。

    8.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的房子可以出租吗

    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的房子通常不可以出租,因为法院保全已经限制当事人对房子的处分,通常包括买卖、出租、转让和继承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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