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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交通肇事罪论文

    论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构成 1、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2、交通肇事罪犯罪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3、交通肇事罪犯罪客体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4、交通肇事罪犯罪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据此,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 一、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

    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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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浅议交通肇事罪

    http://www.tabobo.cn/soft/20/233/2009/810111621413.html

    摘 要

    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发达,交通肇事案件大幅度上升,交通肇事犯罪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订前后,交通肇事罪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少的疑难争议,且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也演绎出诸多纷争不已、亟需加以细致研究的刑法基本理论问题。本文从实践需要出发,联系最高法院制发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就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逃逸现象及适用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不作为犯罪,不能赔偿之数额,共犯

    目 录

    摘要 Ⅰ

    ABSTRACT Ⅱ

    绪论 2

    一、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几点分析 3

    (一)客观方面要件 3

    (二)主体要件 4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的处理 8

    (一)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8

    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8

    2、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触犯了刑律 8

    3、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9

    (二)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9

    1、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过失致人死亡,还是也包括故意致人死亡 9

    2、这里的“人”,是指原来的被撞伤者,还是指肇事者逃逸过程中被撞死者,或是二者兼而含之 9

    (三)交通肇事逃逸与不作为犯罪的问题 11

    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13

    (一)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13

    (二)与其它罪的区别 13

    1、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13

    2、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3

    3、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3

    四、对交通肇事几个问题的重新审视 14

    (一)“不能赔偿之数额”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14

    1、以无能力赔偿之数额作为入罪标准,有违公平原则 14

    2、以过失造成财产损失作为一项入罪标准,导致罪犯的“再社会化”变得更加困难 14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问题 14

    结论 17

    参考文献 18

    致谢 20

    16329字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论文

    试论交通肇事罪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多发性、常发性犯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交通运输事业的不断发展,交通肇事罪的发案率呈直线上升趋势,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79年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更为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这对于有力打击交通肇事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笔者拟就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交通肇事罪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修改后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没有作特别规定,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要其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遭受产重大损失的交通肇事行为,他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理论界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般是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业务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如汽车司机、轮船舵手等;(2)交通运输安全的保障人员,交通设备的操作、指挥人员等;(3)交通运输生产的直接指挥人员,如车队的领导、指挥人员等。

    那么并不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呢?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具体分析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基础上,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者,应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非交通运输人员”是仅指非专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不具备从事交通运输的资格的人员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还是包括其他并不驾驶交通工具或指挥交通运输的人员在内(如行人违章横穿高速公路,司机紧急刹车造成汽车追尾。

    行为人在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从司法解释的原意来看是似乎仅仅指前者,不包括一般的行人在内。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不乏因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例,由于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差异,以至在司法实践中对非交通驾驶人员或指挥人员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

    我们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均未作限制,只要是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单位负责人或者车主强令本单位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指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情况下单位负责人或车主与驾驶员之间是成立共同犯罪抑或按间接正犯的理论仅追究单位负责人或车主的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值得探讨。由于我国刑法并不认为共同过失能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追究单位负责人或车主的刑事责任。

    但如果这一“强令”并不含有驾驶员如果不执行此“强令”将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意义,而只是一种建议或意见时,则应追究驾驶员的刑事责任。与此相类似的情况还有犯罪分子协迫司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对实施协迫行为的人应当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修改后的刑法新设定了“飞行肇事罪”和“铁路运营肇事罪”,因而航空人员和铁路运营人员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131条和第132条的规定,只有航空人员和铁路运营人员才能构成飞行肇事罪和铁路运营肇事罪,但这并没有排除航空人员和铁路运营人员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如机械师某甲在下班后驾驶汽车时违反交通法规,以致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此甲虽然是机械师,但他在此并没有执行飞行任务而是驾驶汽车肇事,因而甲的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关于“交通肇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论界一般把这种规定称为“派生的犯罪构成”。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对这一派生的犯罪构成作进一步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关于交通肇后逃逸的问题。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的主要责任者逃离肇事现场,没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帮助救护受伤人员,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必要措施。肇后逃逸行为不仅破坏了交通事故的现场,往往还使得在肇事中受伤的人员得不到及时的救护以致伤重死亡,还会使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因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致使公私财产的损失扩大。

    因此对肇事后逃逸行为规定更重的刑罚是与罪刑相一致的原则相适应的,也是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所必需的。但是。

    求交通肇事罪的文献综述 开题报告

    怎么写开题报告呢?

    首先要把在准备工作当中搜集的资料整理出来,包括课题名称、课题内容、课题的理论依据、参加人员、组织安排和分工、大概需要的时间、经费的估算等等。

    第一是标题的拟定。课题在准备工作中已经确立了,所以开题报告的标题是不成问题的,把你研究的课题直接写上就行了。比如我曾指导过一组同学对伦教的文化诸如“伦教糕”、伦教木工机械、伦教文物等进行研究,拟定的标题就是“伦教文化研究”。

    第二就是内容的撰写。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所谓课题背景,主要指的是为什么要对这个课题进行研究,所以有的课题干脆把这一部分称为“问题的提出”,意思就是说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或者说提出这个课题。比如我曾指导的一个课题“伦教文化研究”,背景说明部分里就是说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伦教作为珠江三角洲一角,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她的文化发展怎么样,有哪些成就,对居民有什么影响,有哪些还要改进的。当然背景所叙述的内容还有很多,既可以是社会背景,也可以是自然背景。关键在于我们所确定的课题是什么。

    二、课题研究的内容。课题研究的内容,顾名思义,就是我们的课题要研究的是什么。比如我校黄姝老师的指导的课题“佛山新八景”,课题研究的内容就是:“以佛山新八景为重点,考察佛山历史文化沉淀的昨天、今天、明天,结合佛山经济发展的趋势,拟定开发具有新佛山、新八景、新气象的文化旅游的可行性报告及开发方案。”

    三、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课题研究的目的,应该叙述自己在这次研究中想要达到的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比如我校叶少珍老师指导的“重走长征路”研究课题,在其研究目标一栏中就是这样叙述的:

    1、通过再现长征历程,追忆红军战士的丰功伟绩,对长征概况、长征途中遇到了哪些艰难险阻、什么是长征精神,有更深刻的了解和感悟。

    2、通过小组同学间的分工合作、交流、展示、解说,培养合作参与精神和自我展示能力。

    3、通过本次活动,使同学的信息技术得到提高,进一步提高信息素养。

    四、课题研究的方法。

    在“课题研究的方法”这一部分,应该提出本课题组关于解决本课题问题的门路或者说程序等。一般来说,研究性学习的课题研究方法有:实地调查考察法(通过组织学生到所研究的处所实地调查,从而得出结论的方法)、问卷调查法(根据本课题的情况和自己要了解的内容设置一些问题,以问卷的形式向相关人员调查的方法)、人物采访法(直接向有关人员采访,以掌握第一手材料的方法)、文献法(通过查阅各类资料、图表等,分析、比较得出结论)等等。在课题研究中,应该根据自己课题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课题研究方法,不一定面面俱到,只要实用就行。

    五、课题研究的步骤。

    课题研究的步骤,当然就是说本课题准备通过哪几步程序来达到研究的目的。所以在这一部分里应该着重思考的问题就是自己的课题大概准备分几步来完成。一般来说课题研究的基本步骤不外乎是以下几个方面:准备阶段、查阅资料阶段、实地考察阶段、问卷调查阶段、采访阶段、资料的分析整理阶段、对本课题的总结与反思阶段等。

    六、课题参与人员及组织分工。

    这属于对本课题研究的管理范畴,但也不可忽视。因为管理不到位,学生不能明确自己的职责,有时就会偷懒或者互相推诿,有时就会做重复劳动。因此课题参与人员的组织分工是不可少的。最好是把所有的参与研究的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推选出小组长,由小组长负责本小组的任务分派和落实。然后根据本课题的情况,把相关的研究任务分割成几大部分,一个小组负责一个部分。最后由小组长组织人员汇总和整理。

    七、课题的经费估算。

    一个课题要开展,必然需要一些经费来启动,所以最后还应该大概地估算一下本课题所需要 的资金是多少,比如搜集资料需要多少钱,实地调查的外出经费,问卷调查的印刷和分发的费用,课题组所要占用的场地费,有些课题还需要购买一些相关的材料,结题报告等资料的印刷费等等。所谓“大军未动,粮草先行”,没有足够的资金作后盾,课题研究势必举步维艰,捉襟见肘,甚至于半途而废。因此,课题的经费也必须在开题之初就估算好,未雨绸缪,才能真正把本课题的研究做到最好。

    交通肇事罪思想汇报

    1、这个月我一直居住在…从事…工作。

    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日子里,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及本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使我认识到法律的严谨,和遵守法律的重要性,这段时间里我能按时汇报自己的情况,参加公益劳动。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服从管理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有利于社会的有用人员。

    2、这个月里,我在家中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后我要做的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现在,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我法制观念的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下罪恶,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省自己。

    通过XX镇社区矫正办对我的人性化管理及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深刻认识到做事要三思而后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今后我一定配合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洗心革面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3、矫正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

    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本人在司法所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 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

    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毕业论文结语是不是写对整篇文章的大概总结?

    通过本次毕业设计,使我了解太阳能电池发电的原理、组件的生产及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应用;还有太阳能的组件工艺过程及其测试的一些基本步骤。

    通过这段时间在公司的学习,我们更加了解到太阳能的重要性,它是未来能源的提供者,是真正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新型能源,其发电绝对干净,不产生公害,前景广阔。 在公司里我们不仅了解太阳能的工艺过程,还重点学习了太阳光电原理,太阳能采光原理和发电系统的组件。

    通过对太阳能组件的原理分析和数据采集,了解组件的配片方式,分析影响转换效率的因素,我们更能深入的知道太阳能发电的重要性,太阳能发电不仅与光有关,还与所处的环境有关,与及太阳能组件有关。 认识到制作太阳能三大缺点:虚焊、气泡、脱层,还有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断片、低功率组件。

    这些知识是我以前没有接触过的,所以我感谢学院能给我这次到公司实习的机会,使我了解到更多太阳能的知识的同时还使我的意志得到锻炼。在此也感谢指导老师对我的指导和关心。

    相信在以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们会更加努力,使太阳能得到更充分的利用。谢谢!其实你看这个也就知道,就是从你写毕业论文中,你获得了什么,懂得了什么,经历了写这次论文,你将会去干些什么,其实也可以稍微提及你所写论文的大概,主要就是这么多了~。

    关于<<交通肇事案件的证据收集及处理原则>>的论文

    交通肇事案件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 史乃兴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肇事案件中决定被告人有罪、无罪的关键证据。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公安机关所作的事故认定普遍存在一种观念,认为事故认定由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作出,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信。但从实际情况看,交通事故认定中往往缺乏统一的定责标准,事故处理认定人员的主观认识也存在一定差异,交通事故认定有时出现随意性较大、定责失衡的情况,并导致法院审判中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审查出现真空地带,也阻碍了被告人抗辩权的充分实现。

    为实现准确定罪,切实维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性质界定和审查判断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和探讨。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界定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书在刑事诉讼证明活动中的性质及地位,审判实践中意见纷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主张:一是书证说。

    二是鉴定结论说。三是勘验、检查笔录说。

    四是证人证言说。 笔者赞同书证说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形成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而书证都是形成于案件前,而否认其为书证。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书证虽大多数形成于案件发生前,但并非所有,如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虽然形成于偷漏税的犯罪行为之后,但在审查偷漏税的犯罪案件时,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却是大家公认的书证。

    同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形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也是书证。有的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公安交警的主观判断,具有主观性,不符合书证客观性的要求。

    这种观点混淆了两个不同的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样是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管理事项的一种判断,也就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和所有其他书证一样,其制作过程离不开制作者的主观性,但其一旦形成,就具有了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归为书证,在开庭时应当宣读并质证。控辩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有异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异议时,可以在庭后调查核实;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责任认定与案件事实不符的,应当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1.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作用决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作用,既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又可在刑、民诉讼中,起到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应否承担及承担多少民事责任的作用,其涉及三种不同类型的诉讼。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民事案件尚且如此,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则更须慎之又慎,事故认定必须接受司法审查。 2.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要求决定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过程要遵守法定的程序,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要与客观事实相符,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案件所有的证据要相互印证。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特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对事故认定书审查、判断也是证据使用的必然要求。 另外,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也为我们在刑事审判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提供了依据。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判断的一般思路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从程序、实体上审查判断,以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事故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而以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1.程序上的审查判断 (1)对制作主体资格的审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均要求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没有附资格证明,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须加大对制作主体资格审查的力度。 (2)对制作时间的审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规定了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间。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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