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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旁证笔录范文 部队评残旁证意见怎么写?

    部队评残旁证意见怎么写?

    写一下受伤的的经过,然后让可以证明的战友或领导签字。

    需要的内容:证据、证人证言、病历、检查报告、CT片、诊断证明等等。

    提交的材料(公安干警、国家工作人员基本相同) ①评残申请书;②有关伤残的医疗证明;③县(区)民政局对申请评残人员的报告;④指定医院检查鉴定的残疾证明;⑤两个以上直接见证人的旁证材料(盖所在单位的公章并注明证明人的身份);⑥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⑦矽肺病评残档案中要有关施工记载、单位证明和民政部门走访座谈的入伍前和回乡后有无从事过矽尘作业记录。

    办理评残(补评)的审批手续

    1、审批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申请主体

    复员、退伍、转业、离休、退休的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等人员。

    3、批准条件

    (1)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包括复员、退伍、转业、离休、退休)的军人,曾在部队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直接旁证材料,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予以补办评残。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在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后,因战因公致残,在医疗终结后三年之内提出申请,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现场见证人(同事)的旁证材料,残情符合三等乙级以上的,可以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伤残抚恤证;在医疗终结三年以后提出申请,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直接证明材料,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予以补办评残。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在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直接旁证材料,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予以补办评残。

    (4)民兵民工因战或参加军事训练致残,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致残其评残参照以上2、3款办理。

    4、审批程序

    (1)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致残时组织的处理意见,以及现在残情(四方区医院出具的《检查伤残证明书》)等情况,并随交本人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照片,下同)一张。

    (2)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提供申请人档案的负伤记载材料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旁证材料,以及申请人简历,连同本人书面申请,一并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民政局报告。

    (3)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可以评残的,填写《呈批报告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4)由市民政局批准,区民政局发证抚恤。

    5、审批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政局。

    法庭上书记员记录的文书样本?

    真的不敢给你,民事和行政案件不太了解,可以告诉你刑事案件大致的内容

    XX人民法院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

    地点:

    合议庭成员、书记员

    公诉人、公诉方书记员

    被告:

    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的辩护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代理人:

    书记员宣告法庭纪律

    告知权利

    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询问有无变更

    询问各方有无异议

    (有的话记录在案)

    2、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辩护人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提问

    3、举证质证

    (询问各方有无异议,均需记录在案)

    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2、被告人、律师辩护

    3、公诉人答辩

    5、被告人最后陈述

    6、法庭教育

    民事部分调查、调解等

    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或者当庭宣判

    公安询问笔录范文格式是怎样

    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 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 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还应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 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开头,第一 问答。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主体问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 真实、详细具体。一般包括三项内容:

    1. 记清情况来源;

    2. 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 体情况及根据;

    3. 记录被询问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

    其中被询问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 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若被询问 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 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 笔录内容。若笔录内容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 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 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凡笔录中补充改正之处, 均需按指纹,以保证其真实准确。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记录人员应在笔 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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